(一)免责的程序
2026年03月02日
(一)免责的程序
从形式上看,日本的破产清算程序与免责程序是相互分离的。但是,《日本破产法》第248条第4款规定,在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程序开始申请的情形,只要其没有表示反对的意思,就视为其同时提出了免责申请;而且同法第249条第1款规定,在免责审理期间破产债权人不得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等程序中止。因此从实质上看,日本的破产清算程序与免责程序其实是合为一体的。在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程序开始申请的情形,依照《日本破产法》第248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自破产清算程序开始的申请提出之日起到破产清算程序开始的裁定确定后1个月为止,向破产法院提出免责申请。在旧法下,债务人只有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到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才可以向破产法院提出许可免责的申请。相较而言,现行法在免责申请的始期和终期上均有所提前,其立法目的在于实现破产清算程序和免责程序的一体化,迅速推进免责程序。[14](https://www.daowen.com)
《日本破产法》第250条第2款规定,法院在接到免责申请后,可以命令管理人或书记官就是否存在不许可免责事由等事项展开调查,破产债务人应当配合调查。另外,同法第251条规定,法院在作出破产清算程序开始的裁定的同时,应当设定破产管理人及破产债权人就许可破产债务人免责是否正当向法院申述意见的期间,并公告和通知给破产管理人及已知的破产债权人。另外,依照同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在免责的审理中,法院还可以依职权展开调查。法院根据审理的结果,裁定是否许可破产债务人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