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介入的职权范围
在学者提出的构建专业破产行政管理机构的建议中,对机构的职权范围多有设想。李曙光认为破产管理局应有五项职权:(1)追踪破产法实施,并整理法律实施数据,为决策者制定和实施决策提供实证基础。(2)负责破产法实施中操作规程的制定,以及为立法的修改提供建议,推动立法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升和完善。(3)追踪董事、监事和高管落实公司法规定的诚信义务情况。(4)作为公共管理人管理个人破产案件。(5)管理破产管理人。[34]陈夏红认为破产行政管理机构应有以下职责:(1)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2)协调行政机构,督促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3)在免责之前,负责对债务人的日常监督。(4)决定对债务人是否免责。(5)个人破产犯罪的侦查与起诉。(6)个人破产法实施的评估。(7)个人破产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援助。[35]这些建议全面概括了破产行政管理机构的职权。但从我国当前行政介入的考量而言,以下三类职权应予特别关注。
1.对市场失灵的补足
对市场失灵的补足是个人破产中行政介入的首要内容。个人用以清偿债务的财产较少是造成个人破产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这使得传统上可以用于企业拯救的市场化支撑系统无法在个人破产中发挥作用。一方面,在“无产可破”的个人破产案件中,市场化的管理人不愿意担任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另一方面,企业破产中存在的“秃鹫投资”者等重整融资人在个人破产中也往往缺失。
《学者建议稿》中对于公职管理人的设置,便是着力于解决这种“无产可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这一考虑,在温州的公职管理人试点的原因中被详细阐述:“与企业法人破产相比较而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债务规模不大、受偿财产有限,一般而言管理人能够收取的报酬低,相对应的财产调查核实等工作量反而不少,投入产出严重失衡。从长远发展来说这对其履职积极性会有影响。目前主要依靠和发挥管理人志愿者队伍的积极性,既不可持续,也不稳定。”[36]在英国,官方接管人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在没有任命私人破产执业者参与的强制清算案件中,担任破产托管人和清算人。这些案件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私人破产执业者费用。在每个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中,均由官方接管人进行初始调查,明确破产财产的范围。当破产财产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将案件移交给私人破产执业者。由官方接管人负责处理的案件约占案件的75%左右。[37]
与此同时,融资方面的市场失灵问题也需要行政介入予以弥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出现了这一趋势。在浙江遂昌法院办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的过程中,就通过“重整贷”方式,通过第三方融资让没有履行能力的人恢复履行能力,促成个人债务重整。通过财产申报、贷前调查、提供保证人等程序,筛选出“只要债权人作出一定让步且有融资渠道就有能力清偿的”诚信客户,发放贷款,使个人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同时,银行与原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在贷款发放后,如客户不按期还款,银行通过与原债权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可以直接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38]
2.调查、监督权
行政机构能够调查破产个人的资产状况,监督程序的进行,这一职权行使的顺畅程度对于建立社会对于个人破产制度公正运行的信心十分重要。这一职权的顺畅行使涵盖三个层次的问题。
第一个层次是在个人破产过程中,对个人相关资产情况的调查。由于与个人信用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分布在不同部门,因而如何高效地收集这些信息成为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提及涉及相关个人财产调查信息的提供问题。[39]根据该纪要,信用办、金融办、人民银行、公安、司法局、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等在事前审查、程序进行或程序总结阶段根据法院需要提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申请人综合信用、征信及处罚信息、账户信息及资金往来和股权资产等情况。[40]
第二个层次是对于债务人行为的监督。在美国,个人出现破产欺诈等情形,联邦托管人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其免责。[4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清偿计划时,联邦托管人会监管每个月的债务清偿,一般是通过指定一名自然人担任辖区内所有案件的“常设管理人”的方式,由该人负责集中处理债务人的清偿,并对债权人进行分配。[42]
第三个层次是对于破产犯罪的追究。美国联邦托管人会配合美国联邦检察官办公室、联邦调查局和其他法律实施机构调查、确认破产诈骗和滥用破产程序的行为。对于个人出现破产欺诈等情形,联邦托管人还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其免责。[43]英国的官方接管人在发现案件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时,会将案件移送给相关部门,并配合进行刑事调查。[44]
3.个人破产制度便利化
这一职权行使意在减少进入法院的案件数量。对于资产状况清晰、债务数额较小的个人破产案件,通过行政程序较快完成个人破产程序目标。法国的个人超负债委员会程序与英国的债务纾缓程序均可在此方面提供参考。这种由行政程序进行处理的案件可以考虑两种类型:一种是用以清偿债务的个人资产数额不足,债务数额较小的案件。这种个人破产案件的程序意义在于查清资产后的免责。此时,由行政机关来进行处理更有利于对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效率也更高。另一种是建立前置的和解程序,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先由行政机构进行和解调解,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无法和解的进入司法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