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和程序简化

(三)机构设置和程序简化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行政管理机构,由公职管理人来负责全部的低价值个人破产案件,并由破产行政管理机构统筹破产行政管理事务的思路,确实是一条有效的捷径。但在当前的情势下,如果国家财政不负担这笔开销,地方财政能否承担这样一笔年复一年的费用?在财政愈加吃紧的情况下,这可能会是个人破产制度能否顺利运行的一处硬伤。即便是经济发达国家包括福利国家,在非经济危机时期,司法成本也是推动改革的最主要动力。中介机构介入大部分简易程序的更生案件,也往往是通过走量而不是单个案件获得收益。没有中介机构会将公益价值作为长期运行目标。没有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低价值和无价值案件,在一些个人破产新近立法的国家,因为没有考虑到低价值案件缺乏管理人的问题,大量案件被拖延搁置。因此,公职管理人的局部探索是有益的。但在我国各地法院积极加强破产力量、纷纷成立破产法庭之时,再成立一套破产行政管理机构的成本多大?概率如何?怎样才不会造成机构职能的重叠和资源的浪费?如何配置法院和新设或者现有破产行政管理机构在破产事务上的权力?破产审判防止行政权力的干预和渗透会不会成为因解决一些问题而引发的更大问题?这些都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同时,法院现有的强制执行机构的事务很可能会随着个人破产制度的展开而减少,大量多年无产可破的案件,即低价值案件,是转移至司法外处理、移送至破产法庭处理,还是在强制执行机构内设立破产法庭的派出机构直接进行处理,应当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实证研究进一步分析。

当今中小微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主要问题在于其复杂性和高费用。这两者是相互关联的,都可以且应该谨慎地在免责程序中加以控制。在破产中对前企业主施加的成本实质上是对未来创新和生产力的征税。这类成本应尽量减少或取消,在很大程度上只是通过减少或取消步骤而实现。[45]《个破学者建议稿》就我国个人更生程序的简化[46],提出了以下建议。

(1) 适用个人更生程序的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各种材料和报告,可以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和人民法院的要求,适当简化。

(2) 个人更生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https://www.daowen.com)

(3) 个人更生程序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申报期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已申报债权人的申请、管理人的建议或者依职权,选任一名或者多名债权人为债权委员。债权委员代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4) 个人更生案件,原则上不召开现场债权人会议。个人更生程序的债权人会议原则上采取互联网络、数据电文等简易方式通知、召开和表决。债权申报和异议等事项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实现。但是,对于不能应用互联网络、数据电文等简易方式的老年人、残疾人等人群,必须个别地采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确保资讯送达的方式。

(5) 人民法院适用个人更生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适当缩短程序期限,如更生计划可以在申请更生时提出;更生免责应当在提交更生计划时同时提出,无须单独提出。个人更生程序一般应在6个月内审理完毕。通常情况下,无须举行受理前的听证,听证也尽量通过视频会议等简易方式进行。审理和听证的次数应限制和集中在必要的范围内。

(6) 个人更生程序的债权申报可以由债务人通过互联网络提交债权表,在规定的期间内,以债权人没有对债权表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的方式确定。债权人异议的债权要通过诉讼解决的,如果争议债权数额在小额诉讼程序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考虑债权人直接向破产法院起诉,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负责审理,判决经过一审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