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四、结语

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一套复杂的制度体系,在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时,应区分自然人破产实体法制度和自然人破产程序法制度,前者涵盖自由财产、破产免责、失权复权等实体性制度和其他实体性破产法规则,后者包含自然人破产程序和余债免除程序。自然人破产的实体法规则体现了自然人破产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的不同,但是实体法规则的差异并不当然地要求额外建构不同的自然人破产程序制度。自然人破产程序和企业破产程序都首要地致力于清理债务人的财产关系,使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在此意义上,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算、和解和重整程序可以作为普通程序适用于自然人破产案件。在自然人破产场景中,并不存在如同消费者保护法场域下的弱者与强者之分,无论是消费者自然人抑或经营者自然人陷入破产,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都同等重要,并且破产程序仅是一个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程序。因而,自然人债务人的特殊身份并不能使得构建特殊的破产程序具有正当性。具有固定收入可以确保自然人破产更生计划具有可行性,但是不能因此排除无固定收入自然人适用破产更生程序而获得更生的可能。在排除为具有特殊身份或固定收入的自然人建立特殊的破产程序后,我们只需为简单的自然人破产案件引入简易破产程序,进而即可构建一个更加合理的以现行普通程序为基础、以简易程序为补充的自然人破产程序体系。

【注释】

[1]学界曾有关于自然人破产与个人破产之间的称谓争议,在本文,自然人破产与个人破产的含义相同,可以替换使用。相关争议可以参见邹海林、周泽新:《破产法学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8页及以下;赵吟:《个人破产准入规制的中国路径》,《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6期,第126页。

[2]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附录二,《十二表法》第三表执行,第1022页。另参见徐国栋、阿尔多·贝特鲁奇/纪蔚民:《〈十二表法〉新译本》,《河北法学》2005年第11期,第2页;徐阳光:《英国个人破产与债务清理制度》,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0页。

[3]有学者认为破产法起源于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第117条规定的劳役偿债,对此,笔者认为,该条仅涉及针对单个债权人的债务执行,而非多个债权人情形下的共同清偿。而破产法是一种共同执行(Gesamtvollstreckung)制度,故而区别于个别执行(Einzelvollstreckung)。与笔者观点类似,刘静也认为该条不能被认为破产法的起源,参见刘静《个人破产制度研究——以中国的制度构建为中心》,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28页及以下。

[4]最早提出这一概念者,参见李曙光:《中国其实只有“半部破产法”》,《商界(中国商业评论)》2007年第1期,第95页。

[5]关于争议的综述可参见邹海林、周泽新:《破产法学的新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0页及以下。

[6]2004年的立法草案第3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下列民事主体:(一)企业法人;(二)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三)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四)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和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7]删除的理由主要包括三点,分别是:中国传统的消费观念还不是超前消费,因此还没有形成一个个人破产的市场;中国目前还没有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诚信制度,个人破产制度难以建立;目前商业银行内部的联网经营还没有建立起来,个人破产的监控很难实施。参见孙颖:《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第91页。

[8]支持“分步走”的学者,如刘冰认为,“有固定年收入的自然人信用情况更容易被查询和监测,以此作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突破口,再逐步建立更加广泛的个人破产制度更符合国情”,参见刘冰:《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中国法学》2019年第4期,第235页;周玉芹认为:“合理设计商自然人破产制度应为第一步”,“逐步推荐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参见周玉芹:《自然人破产制度之设计及实施》,《人民司法》2020年第7期,第102页及以下。主流观点则支持“一步到位”,例如,王欣新认为:“商自然人和消费者自然人在一些场合难以区分”,“抓住这次难得的立法机会”,参见王欣新:《个人破产法的立法模式与路径》,《人民司法》2020年第10期,第10页及以下;徐阳光认为:“采纳普通破产主义制度适用于所有自然人的个人破产制度才是我们的最佳选择”,参见徐阳光:《个人破产立法的英国经验与启示》,《法学杂志》2020年第7期,第33页;徐阳光:《英国个人破产与债务清理制度》,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4页。

[9]除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强调的“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外,我国还存在大量的贫困破产的低收入家庭,见本文一(一)中我国自然人的负债数据。

[10]赵万一、高达:《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法商研究》2014年第3期,第87页。

[11]刘冰:《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中国法学》2019年第4期,第239页。

[12]殷慧芬:《个人破产立法的现实基础和基本理念》,《法律适用》2019年第11期,第75页;殷慧芬:《消费信用与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建立》,《河北法学》2009年第11期,第144页。

[13]张世君、王晔:《简易破产程序建构研究》,《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第60页以下。

[14]《个人破产法(学者建议稿)》第13条、第128 − 133条和第149条。

[15]《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148 − 154条。

[16]Deutsches Statistisches Bundesamt, Statistik zur Überschuldung privater Personen, 25.Mai 2020, S.5.

[17]Siehe aaO, S.8.

[18]Elizabeth Warren, Financial Collapse and Class Status: Who Goes Bankrupt?, 41 OSGOODE HALL LAW JOURNAL 115, 121 − 127(2002),转引自许德风:《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21页。

[19]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http://www.gov.cn/xinwen/2019-11/26/5455673/files/8d8e5 b3e9ffd40cc934f585c1fc1de8a.pdf,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5日。

[20]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http://www.gov.cn/xinwen/2019-11/26/5455673/files/8d8e5 b3e9ffd40cc934f585c1fc1de8a.pdf,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5日。

[21]殷慧芬:《个人破产立法的现实基础和基本理念》,《法律适用》2019年第11期,第71页及以下。

[22]关于个人破产免责的理念可参见许德风:《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中外法学》2011年第4期,第742页及以下。

[23]如日本规定的“关于住宅资金贷款债权的特则”,参见[日]山本和彦:《日本倒产法处理入门》,金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72页。

[24]许德风:《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中外法学》2011年第4期,第747页。

[25]《德国破产法》第287条第1款。

[26][日]谷口安平:《程序正义》,王亚新译,载《民事程序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27]许德风:《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83页。

[28]汤维建:《修订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思考》,《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第23页。

[29]方流芳:《民事诉讼收费考》,《人大法律评论》2000年第1辑,第187页。

[30]费用相当性理论是程序建构的基础性理论之一,关于这一理论在民事诉讼程序建构中的讨论,参见章武生、吴泽勇:《简易程序与民事纠纷的类型化解决》,《法学》2001年第1期,第59页;潘剑锋:《程序系统视角下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考》,《清华法学》2013年第4期,第31页;徐胜萍:《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现代法学》2003年第6期,第28页;何文燕、廖永安:《我国民事简易诉讼程序之重构》,《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第129页;吴金凤:《简易程序:法理、问题与立法完善之探析》,《当代法学》2002年第8期,第76页。关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建构的“费用相当性理论”,参见沈福俊:《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建构的法制化路径》,《法学》2011年第4期,第61页。刑事诉讼程序建构的中“费用相当性理论”,参见李滇、樊华中:《刚弱两需分野下我国判决说理模式新探》,《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3期,第95页。

[31]吴金凤:《简易程序:法理、问题与立法完善之探析》,《当代法学》2002年第8期,第76页;肖锋:《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定位与制度分析》,《法律适用》2011年第7期,第18页;陈琨:《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案件审判组织转换机制构建》,《法律适用》2020年第9期,第16页。

[32]邱联恭:《司法现代化与程序法》,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319 − 321页,转引自章武生、吴泽勇:《简易程序与民事纠纷的类型化解决》,《法学》2001年第1期,第59页。

[33]王亚新、陈杭平、刘君博:《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228页。

[34]姚瑞光:《民事诉讼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00页。

[35]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29页。

[36]关于自然人破产中的自由财产制度,详见胡利玲:《论个人破产中豁免财产范围的确定》,《经贸法律评论》2019年第4期,第110页及以下。

[37]文中各国和地区对于非破产清算的个人破产程序的称谓有所不同,《美国破产法》第13章是个人债务整理,日本为民事更生,韩国是个人破产重整,中国台湾地区“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第3条称之为消费者更生。但是,它们本质上都是一种破产计划程序(Insolvenzplanverfahren)。

[38][日]山本和彦:《日本倒产法处理入门》,金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62页及以下。

[39][韩]吴守根:《韩国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现状、争议以及面临的课题》,《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第117页。

[40][美]爱泼斯坦、尼克勒斯、怀特:《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译者前言第10页。

[41][美]查尔斯·J.泰步:《美国破产法新论》(下册),韩长印、何欢、王之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412页。

[42][日]山本和彦:《日本倒产法处理入门》,金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62页。

[43]BT-Drucksache.17/11268, S.26 f.

[44]沈冠伶:《消费者债务清理制度之研究——从德国法之发展评析“我国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台北大学法学论丛》2007年第63期,第178页。(https://www.daowen.com)

[45]关于具体的程序简化内容,参见沈冠伶:《消费者债务清理制度之研究——从德国法之发展评析“我国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台北大学法学论丛》2007年第63期,第170页及以下。

[46]Sternal, in Uhlenbruck Insolvenzordnung, 15.Aufl.2019, Vorbemerkung zu §§ 304–314, Rn.1.

[47]陈桂明、赵蕾:《中国特别程序论纲》,《法学家》2010年第6期,第73页。

[48]例如证券公司破产因其主体特殊、程序特殊以及特殊的实体法内容,应建立证券公司破产特别程序。关于证券公司破产特别程序,参见廖凡:《论证券公司的破产清算特别程序——以中美比较为视角》,《法学》2006年第7期,第112页及以下。

[49][美]查尔斯·J.泰步:《美国破产法新论》(下册),韩长印、何欢、王之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322页。

[50][美]查尔斯·J.泰步:《美国破产法新论》(下册),韩长印、何欢、王之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327页。

[51]矛盾产生于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利益的根本对立。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决定了《美国破产法》第13章的制定和发展,关于此点可详细参见:[美]小戴维·A.斯基尔:《美国破产法史》,赵炳昊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35页以下。

[52][美]查尔斯·J.泰步:《美国破产法新论》(下册),韩长印、何欢、王之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374页。

[53][美]查尔斯·J.泰步:《美国破产法新论》(下册),韩长印、何欢、王之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324页。

[54][日]山本和彦:《日本倒产法处理入门》,金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72页。

[55][美]查尔斯·J.泰步:《美国破产法新论》(下册),韩长印、何欢、王之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324页。

[56]11 U.S.C.§ 101(30): “The term ‘individual with regular income’ means individual whose income is sufficiently stable and regular to enable such individual to make payments under a plan under chapter 13 of this title, other than a stockbroker or a commodity broker.”

[57]如日本学者明确指出,只有固定收入可以确保再生计划的可行性,参见[日]山本和彦:《日本倒产法处理入门》,金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62页。

[58][美]查尔斯·J.泰步:《美国破产法新论》(下册),韩长印、何欢、王之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240页。

[59][美]爱泼斯坦、尼克勒斯、怀特:《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59页。

[60]BGBl.2013 I S.2379 ff.

[61]Sternal, in Uhlenbruck Insolvenzordnung, 15.Aufl.2019, § 304, Rn.9.

[62]Karlhans Fuchs, Entwurf eines Gesetzes zur Änderung der InsO und anderer Gesetze—Anmerkungen zu ausgewählten Fragen, NZI 2001, 15, 16.

[63]Römermann, in Nerlich/Römermann, Insolvenzordnung, § 304, Rn.7.

[64]Sternal, in Uhlenbruck Insolvenzordnung, 15.Aufl.2019, § 304, Rn.10.

[65][美]查尔斯·J.泰步:《美国破产法新论》(下册),韩长印、何欢、王之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327页。

[66]BGBl.2001 I S.2710 ff..

[67]BT-Drucksache 14/5680, S.13.

[68]2007年的政府草案:Entwurf eines Gesetzes zur Entschuldung mittelloser Personen, zur Stärkung der Gläubigerrechte sowie zur Regelung der Insolvenzfestigkeit von Lizenzen, BT-Drucksache 16/7416, S.22;2012年10月21日的政府草案:Regierungsentwurf für ein Gesetz zur Verkürzung des Restschuldbefreiungsverfahrens und zur Stärkung der Gläubigerrechte, BT-Drucksache 17/11268, S.20.

[69]BT-Drucksache 17/13535 S.29.

[70]See Sven Rugullis, Schuldenbereinigungsplan und Insolvenzplan – ein Rechtsfolgenvergleich, NZI 2013, 869 ff.

[71]Vgl.Ludwig Häsemeyer, Insolvenzrecht, 4.Aufl., Rn.29.37.

[72]BT-Drucksache 17/11268, S.17.

[73]Heinz Vallender/Peter Laroche, 13 Jahre sind genug! —Plädoyer für die Abschaffung des (eigenständigen) Verbraucherinsolvenzverfahrens, VIA 2012, S.11.

[74]Vuia, in Münchener Kommentar zur Insolvenzordnung, 4.Aufl.2019, § 304 Rn.61.

[75]Ludwig Häsemeyer, Insolvenzrecht, 4.Aufl., Rn.29.05.

[76]王亚新、陈杭平、刘君博:《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231页。

[77]章武生、吴泽勇:《简易程序与民事纠纷的类型化解决》,《法学》2001年第1期,第57页及以下。

[78]章武生、吴泽勇:《简易程序与民事纠纷的类型化解决》,《法学》2001年第1期,第59页。

[79]姚瑞光:《民事诉讼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00页及以下。

[80][日]山本和彦:《日本倒产法处理入门》,金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63页。

[81]美国国会定期更新最高负债金额,2019年的数据是债务人的无担保债务不超过419 275美元或有担保债务不超过1 257 850美元。

[82][日]山本和彦:《日本倒产法处理入门》,金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63、170页。

[83]BT-Drucksache.17/11268, S.26 f.

[84]Ganter/Bruns, in Münchener Kommentar zur Insolvenzordnung, 4.Aufl.2019, § 5 Rn.64b.

[85]BT-Drucksache.17/11268, S.21.

[86]Stephan, in Karsten Schmidt, Insolvenzordnung, 19.Aufl.2016, §5 Rn.27; Ganter/Bruns, in Münchener Kommentar zur Insolvenzordnung, 4.Aufl.2019, § 5 Rn.64b.

[87]ROBERT J.LANDRY, The Means Test: Finding a Safe Harbor, Passing the Means Test, or Rebutting the Presumption of Abuse May Not Be Enough, NOR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29, 253 (2009).

[88]Id., at 253.

[89]858 F.2d 1051 (5th Cir.1988).转引自[美]爱泼斯坦、尼克勒斯、怀特:《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75页。

[90]Stephan, in Karsten Schmidt, Insolvenzordnung, 19.Aufl.2016, §304 Rn.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