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中的行政主导趋向
除破产行政管理机构外,在个人破产制度中,域外还表现出破产程序的行政主导趋向。
1.法国:“个人超负债委员会”程序
法国是行政程序的一个代表。法国破产法区分商人与非商人。《法国商法典》中规定的和解程序(redressement judiciare)可以用于商法人、私法人、手工业者和从事独立职业活动的个人。“从事独立职业活动的个人”由《法国商法典》第8卷界定,包括司法代理人、破产管理人、会计监察人。消费者破产则适用《法国消费法典》中规定的“超负债状况处理”的相关程序。
针对消费者破产,法国的程序包括庭外程序和庭内程序两部分。庭外程序是指“个人超负债委员会”程序,这一程序是行政机构主导的庭外程序,适用于其收入或者所拥有资产对债务具有一定偿付能力的消费者。每个省至少设置一个个人超负债委员会。委员会中,驻该省的国家代表(即省长)担任主席,公共财政总局的省级公共管理负责人担任副主席。他们每人可以由一名符合政令规定条件的代表人代表。委员会成员还包括:(1)行使委员会秘书处职能的法兰西银行的地方代表。(2)该省的国家代表指定的两名人员,第一位根据法国信贷机构和投资企业协会的建议指定,第二位根据家庭协会或消费者协会的建议指定。(3)该省的国家代表指定的两名人员,其中一名是有社会经济和家庭经济领域经验的人员,另一名是具有法律领域文凭和经验的人员。第(1)项、第(2)项和第(3)项提到的委员会成员,可按照政令规定的条件由一名替代人代表。委员会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可以向公共行政机关、信贷机构、支付机构、《货币与金融法典》第L511 − 6条第5项提到的机构、社会保障和储金互济机构以及负责集中管理银行风险和支付事宜的部门,获取任何有关债务人的状况、其状况的发展情况和正在进行的和解程序的确切信息资料。经委员会提出申请,地方行政区域和社会保障机构可以进行社会调查。[21]
委员会程序的核心是促成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促使他们达成和解协议。当委员会发现债务人明显无法达成和解协议时,可以将程序转为庭内程序。此时可以适用的程序,根据债务人的不同经济状况,又包括两种情况。当委员会证实债务人只拥有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动产和从事职业活动所必不可少的非职业性财产,或者债务人的资产仅由不具备商业价值的财产或者销售费用明显与其市价不成比例的财产构成时,委员会可以建议启动无司法清算的个人恢复程序。也就是说,在债务人资产不足的情况下,债务人无须进行司法清算,可以直接获得免责。当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不属于此种资产不足的情况时,在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启动附带司法清算的个人恢复程序。此时,在通过清算其非豁免财产偿还债权人之后,债务人可以获得免责。[22]
2.英国:债务纾缓程序
在英国,2007年确立的债务纾缓程序(Debt Relief Order,DRO)作为一种行政管理程序,由英国破产服务局主导实施。该程序适用于债务数额较低,债务人收入与资产数量较少从而无力偿债的债务人。法律要求债务人的无担保债务总额不超过20 000英镑。[23]债务人扣除豁免财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英镑,债务人每月扣除基本的、合理的家庭开支后的收入不超过50英镑。债务纾缓令申请由经批准的债务咨询管理机构为申请人提起,破产服务局的官方接管人经审查后颁发债务纾缓令,债务纾缓令将根据法律规定列明债务人可以被调整的“适格债务”和不得被调整的债务。适格债务在债务纾缓程序结束后,未清偿的部分可以豁免。不得被调整的债务如罚款、抚养费、死亡和人身伤害赔偿金等仍需清偿。债务纾缓令的程序期间一般为12个月,在此期间,债权人不得采用诉讼或执行方式向债务人追债。债务人也会受到行为限制,如借款超过500英镑时应告知债权人自己处于债务纾缓程序之中;不得在未披露自己身处债务纾缓程序的情况下,以其他名字直接或间接从事商业活动;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等。[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