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程序开始的申请与裁定
《日本破产法》第1条规定,破产清算程序的目的在于,“通过适当地调整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害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力求债务人财产的公正且公平的清算,并确保债务人在经济生活上的再生机会”。既然破产清算程序是为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而实施的程序,那么,按照同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程序开始的申请”。
对于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情形,《日本破产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必须初步证明其债权的存在和破产原因的发生。这主要是考虑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将对其他债权人及债务人造成较大的影响,因而有必要防止债权人提出无益或有害的申请。[7]与此相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情形,俗称“自愿破产清算”。司法统计数据显示,日本的个人破产清算案件中绝大多数为自愿破产清算。例如,在2018年的73 268件个人破产清算案件中,自愿破产清算案件有73 099件,占到99.8%。[8]与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情形所不同,在债务人提出申请的情形,其无须初步证明破产原因的发生。其理由在于,债务人自己提出申请这一行为本身即可从事实上推定破产原因的发生。[9]但是,《日本破产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在此情形,债务人必须向法院提交载明了日本最高法院规则(即《日本破产规则》)所定事项的债权人一览表。并且,《日本破产规则》第14条第3款进一步规定,若是提出申请的为个人债务人,则其还必须提交载有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卡的复印件、破产清算申请前一个月的收入及支出明细、纳税申报书或源泉征收票的复印件及其他能够查明债务人收入的书面材料、财产目录。债权人一览表及相关书面材料,无疑有助于法院尽早掌握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及债权的内容,从而顺利地实施破产清算程序。(https://www.daowen.com)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将就是否发生了破产原因进行审理,此时无论提出申请的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申请人均须就破产原因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实务中,法院一般会对申请人及债务人进行简单的审询,在认定已发生破产原因时,便裁定开始破产清算程序。近年来,针对律师代理个人债务人提出自愿破产清算申请的情形,日本各地法院进一步简化流程,通常能够做到申请当日即实施审询,并根据结果裁定是否开始破产清算程序。[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