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的启示:公司融资的制度性建构力量
2026年03月02日
三、对中国的启示:
公司融资的制度性建构力量
在部分历史学家看来,公司如早期的宗教一般,是人类的“集体想象”,是概念的产物,也是“法律拟制”,可以随着法律的规定产生,也会因法院的判决而消失。[65]不过,若公司只是一个“集体想象”,断然不能在历史的长河中,成为最广泛采用的商事组织。实际上,若仔细探索公司从产生到发展壮大的过程,可以发现公司并不仅仅是法律逻辑的展开,它是商人精心创造、维护和不断创新所形成的法律制度,而支撑公司变化的法律目的也始终如一,即维护和促进工商业的发展。[66]
通过追溯公司的发展历史,能够发现公司融资对公司基本法律制度的塑造有着深远的影响。但与域外特别是英美两国相比,中国的公司基本法律制度更多地是由国家推动形成。例如,中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的引入,更多地是为了完成国有企业的改制[67],而非由商事实践自发地形成。但是,这一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路径,却使得公司法在面临新的融资实践时难以及时作出反馈,也使得法律的应用,在部分时候缺乏对商事规律的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