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重整程序的基本构造

四、简易重整程序的基本构造

中小微企业的破产很可能经由企业主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融资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追究企业主的连带责任、赔偿责任等方式传递到企业主及其家庭。很难在技术层面给全球范围内的中小微企业下一个统一的定义,或者用数据作一个大致的描述。例如,非洲商法统一组织国家最终达成一致,认为在其成员国的经济背景下,“小型企业”包含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在程序开始前的12个月内雇员少于或等于20人、营业额不超过5 000万非洲法郎(约80 000美元)的其他法律实体。此外,业务较小的中小微企业可以(而不是必须)选择简化的程序。[47]一般而言,中小微企业的规模和性质各不相同,不仅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也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破产法的场合,债务和财产规模以及债权人的人数比企业的营业额、纳税额等数据更具有参考价值。笔者暂不对简易重整程序和个人更生程序的标准作更深入和更具体的界定,这需要结合我国的经济数据和企业破产的实践、各地经济状况作进一步的分析。而且,在下文的讨论中,简易重整程序更多地将中小企业作为适用简易重整程序的主体加以讨论,主要是因为这是个人和企业更生融合得更多的地带,虽然,最后都要以人的利益作为讨论的基点和终点,但除却免责和个人财产的特征部分,应当更多地讨论当前的立法缺失,《个破学者建议稿》没有充分体现的中小企业更生的程序适用。而且,就表象而言,中小企业的重整不仅是目前国际社会和专业领域关注的焦点,也是我国未来统一破产法典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