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从最初的避免监禁,到正视无望清偿的债务人无须经历更生程序而直接免责,无论是美国、日本,还是欧洲国家,当代个人破产的架构中,更生程序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并将在较长的未来持续这一格局。除了债务人赢来自己的重新开始、塑造良好的财务行为模式、能够清偿则应当清偿、保持良好的清偿文化等叙事的支持,债权人尤其是金融债权人对其利益的捍卫,保护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减少债权人的损失,降低司法成本,以及新兴的专业破产企业和多数个人破产案件的低额同质化与信息技术的关联,为更生程序的多元化、企业和个人更生程序的融合,提供了广阔的剧场空间。
个人适用更生程序的中国化路径,既是破产制度系统内在统一的要求,也是破产制度系统对中国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特殊性的回应。忽视破产制度作为一个整体运作的系统这样的基本事实,忽略现代破产法律系统自身的复杂性和中国现代社会的超大规模复杂性,也就更加难以面对更生程序内部诸多细致而复杂的规则问题,包括个人更生程序和简易重整程序的实体法规则、衍生诉讼的解决、住宅抵押贷款、免责的范围和方式等。因此,中国国内关于个人适用更生程序问题,还需要更多的研究和讨论。
The Chinese Route of Rehabilitation Proceeding for Individuals
LIU Jing
Abstract: Thorough out the institutional frameworks of modern personal bankruptcy proceedings, the liberal American bankruptcy law, the emerging European bankruptcy law paradigm, and Japan, South Korea and other countries that have established the personal bankruptcy systems are concerned to develop the route of personal relief through the rehabilitation proceedings.The rehabilitation proceedings are in line with th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of our country, which insists the concept of “can pay, should pay”.Given the legislative choice of unifying the bankruptcy legal proceedings of enterprises and individuals, the significant impacts of the Coronavirus on China’s SMEs and the people’s livelihood, as well as the truth that there are various forms of debtors in China, China’s individual debtors should be given different types of proceedings to obtain relief.Thus, to maximize the efficiency of proceedings and conserve judicial resources, the optimal design is to apply enterprise reorganization proceeding, general rehabilitation proceeding and simplified rehabilitation proceeding by scale of debts and complexity of the cases in our country, rather than construct the insolvency proceedings in strict accordance with the division between individual and enterprise.The general rehabilitation proceeding and the simplified rehabilitation proceeding focus on different aims, so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undamental system structure and prominent practical issues, including the repayment term, the simplification of proceeding,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proceedings.
Keywords: Rehabilitation; Personal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Consumer Insolvency; SMEs
(责任编辑:王乐兵)
【注释】
[1]在破产法学术研究领域,更生、重整、再生、回生这几个法律术语在翻译和写作中经常指向同一类型的拯救程序,本文选择和北京外国语大学个人破产法研究中心的《个破学者建议稿》一致的术语,用普通更生程序和简易更生程序。
[2]以“更生程序”代替既往的“个人重整程序”:一则,取自力更生之意。二则,更生类型的典型程序,日本的同类型程序在日文中为“再生”程序,韩国的类似程序则被翻译为“回生程序”或者“重整程序”,在美国为《破产法》第13章程序,在盎格鲁萨克森体系国家为自愿安排程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中为更生程序。这些术语的使用和选择上,只有中国台湾地区的语言同属汉语言,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则、原理的应用较为接近,交流也更加频繁。三则,如果冠名为个人重整,则本文主张创设的新程序应称为中小企业重整,名称较长,且不能涵盖该程序可以适用的全部主体。国内破产法学界非常重要的译著《美国破产法新论》中,韩长印教授领衔的团队将重整类型的程序包括第8、11、12、13章程序均翻译为“更生程序”。因此,国内的破产法实务界和法学界人士都能够理解更生程序的所指。
[3]陈夏红:《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深圳贡献”在于推出破产行政机构》,腾讯新闻网,https://xw.qq.com/ cmsid/20200715A0DKNZ00,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8月17日。
[4]JOSE M.GARRIDO, The Role of Personal Insolvency Law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 Introduction to the World Bank Report on the Treatment of the Insolvency of Natural Persons, 5 THE WORLD BANK LEGAL REVIEW 111, 121 (2014).
[5]泮伟江:《从规范移植到体系建构——再论中国法律的本土化困境及其出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4卷第5期,第61页。
[6]徐阳光、武诗敏:《我国中小企业重整的司法困境与对策》,《法律适用》2020年第5期,第86页。
[7]世界银行个人破产处理工作小组起草:《世界银行自然人破产问题处理报告》,殷慧芬、张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5页。
[8]吴守根:《韩国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现状、争议以及面临的课题》,陈景善译,《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第116 − 129页。
[9]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在美国大流行带来的经济影响,美国国会制定了《新冠病毒援助、救济和经济保障法案》(Coronavirus Aid, Relief, and Economic Security Act,CARES法案)。CARES法案对《美国破产法》第1182(1)条中债务人的定义进行了修改,不再简单地规定“第五分章下的债务人为小企业债务人”,而是将修改后的第101(51D)条中的“小企业债务人”的概念照搬到了第1182(1)条中,并将限额由2 725 625美元提高到了7 500 000美元。需要注意的是,CARES法案对《美国破产法》第1182(1)条进行的修改只是暂时的,法案签署一年之后,第1182(1)条将恢复为原有规定。参见徐阳光、武诗敏:《我国中小企业重整的司法困境与对策》,《法律适用》2020年第5期,第89页。
[10]徐阳光、武诗敏:《我国中小企业重整的司法困境与对策》,《法律适用》2020年第5期,第92页。
[11]World Bank Group Insolvency and Creditor/Debtor Regimes Task Force, Saving Entrepreneurs, Saving Enterprises: Proposals on the Treatment of MSME Insolvency (2018), p.18,http://documents1.worldbank.org/curated/en/989581537265261393/pdf/Saving-Entrepreneurs-Saving- Enterprises-Proposals-on-the-Treatment-of-MSME-Insolvency.pdf,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8月17日。
[12]Id.
[13]2008年到2015年之间,申请了第11章的小企业债务人中只有27%的成功地获得了重整计划的批准。参见徐阳光、武诗敏:《我国中小企业重整的司法困境与对策》,《法律适用》2020年第5期,第88页。
[14]王之洲、刘佳雯:《呼应重整需求多元化的改革探索——评美国2019年〈中小企业重整法〉》,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2020年8月7日发布;检索方式:搜狗微信搜索(weixin.sogou.com),输入“中国破产法论坛|呼应重整需求多元化的改革探索——评美国2019年《中小企业重整法》”,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8月17日。
[15]徐阳光、武诗敏:《我国中小企业重整的司法困境与对策》,《法律适用》2020年第5期,第88页。
[16]徐阳光、武诗敏:《我国中小企业重整的司法困境与对策》,《法律适用》2020年第5期,第88页。
[17]徐阳光、武诗敏:《我国中小企业重整的司法困境与对策》,《法律适用》2020年第5期,第92页。
[18]许德风:《破产法基本原则再认识》,《法学》2009年第8期,第49页。
[19]Ministry of Justice, Republic of Korea, REPUBLIC OF KOREA Special Rehabilitation Proceedings for MSMEs, UNCITRAL Working Group V (Insolvency Law) Fifty-first session, New York, 10-19 May, 2017.
[20]吴守根:《韩国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现状、争议以及面临的课题》,陈景善译,《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第116 − 129页。
[21]Supra note〔19〕.
[22][日]山本和彦:《日本倒产法处理入门》,金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1版,第10页。
[23][日]山本和彦:《日本倒产法处理入门》,金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1版,第4页。
[24]Supra note〔19〕.(https://www.daowen.com)
[25]浙江省台州市负责个人债务清理工作的钱为民庭长与笔者交流时提出的问题。
[26]吴守根:《韩国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现状、争议以及面临的课题》,陈景善译,《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 2 期,第116 − 129页。
[27]参见《德国破产法》第304条,德国联邦司法和消费者保护部官网,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englisch_inso/englisch_ inso.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8月17日。
[28]启动的程序中大约只有2%通过破产计划得以终结。现在大多数情况下,该程序(庭内债务清理程序)被视为没有前景,因此破产法官喜欢避免走此弯路。[德]乌尔里希·福尔斯特:《德国破产法》,张宇晖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262、341页。
[29]参见《法国消费者法》第七卷:过度负债状况的清理 第L.711 − 1条(由2016年3月14日第2016 − 301号法令设立),法国消费者网,legifrance.gouv.fr,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8月17日。
[30][日]山本和彦:《日本倒产法处理入门》,金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1版,第163页。
[31]徐阳光:《英国个人破产与债务清理制度》,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36页。
[32]世界银行个人破产处理工作小组起草:《世界银行自然人破产问题处理报告》,殷慧芬、张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67页。
[33]Jan-Ocko Heuer, Social Inclusion and Exclusion in European Consumer Bankruptcy Systems 15 − 16 n.22 (2013 working paper), http://www.academia.edu/3992692/Social_Exclusion_in_European_Consumer_Bankruptcy_Systems.
[34][美]查尔斯·J.泰步:《美国破产法新论》,韩长印、何欢、王之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14页。
[35]参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台中法〔2019〕73号),中国破产论坛公众号,2020年4月2日发布。检索方式:搜狗微信搜索(weixin.sogou.com),输入“台州中院|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8月20日。
[36]第34条第1款“失权与复权”规定:“债务清理申请人按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债务清理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信用进行恢复:(一)债务总额在200万元以下且清偿率在50%以上的,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一年。(二)债务总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清偿率在30%以上的,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一至三年。(三)债务总额在500万元以上2 000万元以下且清偿率在10%上的,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二至五年。(四)除前三项情形之外的,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三至六年。已经清偿的债务金额包括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之外已经履行的金额。”参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温中法〔2019〕45号),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2019年9月12日发布。检索方式:搜狗微信搜索(weixin.sogou.com),输入“温州中院|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全文)”,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8月20日。
[37]2004年韩国最初导入个人重整程序时,规定偿还期间为最长8年。因为考虑庭外重组中的偿还期间为10年。2006年《韩国债务人重整法》修改个人重整期间的偿还期间最长为5年。法院的实务并无变化,依然在个人重整程序中维持5年期间将所有家庭收入用于偿还债务,因而债务人实际上在偿还期5年内以低于最低生活费的标准生活。对此,法学家和市民活动者们主张应像美国、日本一样缩短为3年。长期努力的结果,2017年12月12日修改破产法最长偿还期间缩短为3年。
[38]郑有为:《论“未来收入”——从美国联邦破产法角度兼论我国破产体制发展的关键下一步》,《东吴法律学报》2019年第31卷第1期,第91 − 124页。
[39]郑有为:《论“未来收入”——从美国联邦破产法角度兼论我国破产体制发展的关键下一步》,《东吴法律学报》2019年第31卷第1期,第91 − 124页。
[40]举例来说,假如债权人在模拟破产清算中能得到500美元的分配额,而在为期5年的计划实施期内每年只能分配到100美元,就肯定不符合“最佳利益”标准,因为分期支付的500美元经分期折现后,其当前价值肯定少于500美元。参见[美]查尔斯·J.泰步:《美国破产法新论》,韩长印、何欢、王之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09页。
[41]在韩国,所谓“可支配收入”一词是指从薪金、年金、房地产租金收入、商业收入、农业收入、林业收入以及各种合理预期的其他收入的总计数额中减去以下事项的数额而得出的剩余数额:(1)总统令规定的所得税额,居民税的每人均税额,个人地方所得税,社会健康保险缴款以及其他类似收入;(2)债务人及其家属过上具有人格尊严的生活所需的生活费,由法院一般考虑到《国家基本生活法》第6条公开通知的最低生活费来确定,债务人的年龄,其受抚养者的年龄和人数,居住区,价格状况以及其他必要事项;(3)管理、维护和继续债务人的业务(如果他/她从事业务)所需的费用。参见韩国《债务重整和破产法》第579条,http://elaw.klri.re.kr/eng_service/ lawView.do?hseq=46315&lang=ENG,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8月20日。
[42]吴守根:《韩国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现状、争议以及面临的课题》,陈景善译,《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第116 − 129页。
[43]笔者和主持撰写《世界银行自然人破产问题处理报告》的美国马歇尔大学法学院Jason Kiborn教授的通信中,对《个破学者建议稿》和《深圳个破条例》进行讨论时,Jason教授提出的意见。
[44]金春:《个人破产立法与企业经营者保证责任问题研究》,《南大法学》2020年第2期,第13页。
[45]Supra note〔11〕, at 6.
[46]北京外国语大学个人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个人破产立法课题组:《个人破产法(学者建议稿)》(征求意见版),微信公众号:中国破产法论坛,https://mp.weixin.qq.com/s/WvtWtD2fxUttgaVE-RLkag,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26日。
[47]World Bank Group Insolvency and Creditor/Debtor Regimes Task Force, Report on the Treatment of MSME Insolvency (2017), p.26, https://openknowledge.worldbank.org/handle/10986/26709,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8月17日。
[48]徐阳光、武诗敏:《我国中小企业重整的司法困境与对策》,《法律适用》2020年第5期,第94页。
[49]日本安德森 − 毛利 − 友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东亚破产重组协会日方会长、日本企业破产重整实务界权威人士坂井秀行(Hideyuki Sakai)先生,在《美国破产法学刊》(American Bankruptcy Law Journal)第92卷上刊发了《对日本企业重整制度之变革的思考》。参见王之洲:《企业重整的环境变迁与制度变革:来自日本的经验与启示》,破纪录微信公众号,2018年11月29日发布。检索方式:搜狗微信搜索(weixin.sogou.com),输入“企业重整的环境变迁与制度变革:来自日本的经验与启示”,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8月18日。
[50]Supra note〔11〕, at 17.
[51]Supra note〔11〕, at 2.
[52]金春:《个人破产立法与企业经营者保证责任问题研究》,《南大法学》2020年第2期,第13页。
[53]国际破产协会将消费债务分为生存债务、过度消费之债、关系类债务、调节类债务、欺诈性债务。See INSOL Consumer Debt Committee (Jan C.Apeldoom), Consumer Dent Report: Report of Findings and Recommendations, INSOL INTERNATIONAL 4 − 6 (2001).转引自:齐砺杰:《债务危机、信用体系和中国的个人破产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1页。
[54]笔者就这部分内容和日本同志社大学金春教授进行了交流,获得了有益的思路和启示。
[55]Supra note〔11〕, at 14.
[56]Supra note〔11〕, at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