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交叉背景下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二、民刑交叉背景下应该由 保险 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不同于传统的民事数人侵权,民刑交叉背景下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数人侵权最突出的特点在于通过刑事审判确定了最终责任人仅为一方。如前所述,无论适用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双方均会承担部分最终责任,这样的民事裁决与刑事审判相悖,在实务上会造成执行混乱。因此,如果无法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按份责任或者连带责任,那么就只能尝试考虑适用作为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