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调整的失灵状态
如果债权人自治在个人破产财产管理中会存在问题,那么是否可以用市场化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来加以弥补呢?个人破产在采用市场化方式选择管理人的状况下,会出现“市场失灵”的状态。
“市场失灵”有两个方面的表现:一方面,由于很多个人破产案件中财产数量过少,市场化的破产管理人因为无从取酬而不愿进行个人财产管理;另一方面,个人破产的一个真实情形是,在个人财产数量过少甚至全部财产均属于豁免财产的情况下(被称为“无产可破”),破产程序中已经没有进行“财产管理”的必要。(https://www.daowen.com)
在“无产可破”的情况下,个人破产的程序意义不再是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而对债务人作出是否可以免责的判断成为程序的唯一目标。在日本破产法修订前,破产程序启动时,很多案件会被作出“同时废止”裁定,作出这一裁定的案件不任命破产管理人,仅就债务人是否免责进行审理。被作出“同时废止”裁定的案件的主要标准是债务人财产是否充足,例如财产少于20万日元,或者尽管债务人有不动产,但不动产上的担保债权构成超额担保,且被担保债权超过不动产估价1.5倍的情况。在2003年,适用破产程序同时被裁定为“同时废止”的这种债务人财产数额过低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90.1%。
那么这就引发了另一个问题,在“无产可破”的情况下,是否还有进行财产管理查清债务人财产的必要?从防止债务人滥用破产程序的角度,对“无产可破”的债务人的财产清查仍然重要。日本为解决这一问题,出于对更好地查清债务人财产,明确是否存在足额财产的考虑,以东京地方裁判所为代表的法院开始在这类案件中尝试小额管理程序。小额管理程序选任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调查、变现和分配,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破产程序均更为简化,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也相对低微。破产管理人发现财产不足时,可以申请进行“异时废止”,仅对免责问题进行审理。这种做法推行以来,“同时废止”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下降到2011年的67.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