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破产的特殊性
如同上文所言,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破产,自然人尚不具备破产能力。因而,现行《企业破产法》的程序建构以复杂的企业债务清理为参照,完全未考虑与企业破产不同的自然人破产的特殊性。与企业相比,自然人特别是消费者的债务额一般较低、债权人人数较少、债权债务关系一般较为简单。这是因为,首先消费者本身负债能力低。与企业动辄千万或上亿资产相比,大部分自然人消费者的资产总额不高,而大多数陷入破产的自然人的资产更为有限。根据德国统计局的数据统计,2019年德国个人破产的人均债务额仅为28 244欧元[16],个人破产原因的前五位分别是失业(19.9%)、病患/毒瘾/事故(16.3%)、家庭开支(14.3%)、离婚或配偶死亡(12.5%)以及长期低收入(8.7%)。[17]在美国,2/3的债务人在个人破产申请前存在以失业为代表的就业问题,充分证明受益于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是以工薪为主的中产阶级。[18]在我国,低收入家庭的债务负担整体高于高收入家庭。根据《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中2016年的数据,有负债家庭中,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平均债务收入比为285.9%,而年收入高于36万元的平均债务收入比为89.0%。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有负债家庭中,有0.8%的家庭债务超过50万元,意味着这部分家庭在收入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需要用近10年的全部收入偿还债务。[19]可以预见,未来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也可能与德国和美国一样主要适用于收入较低的债务人人群。其次,鉴于消费者的负债能力较低,债务获得渠道相对有限,因此消费者债务人的债权人人数一般较少。最后,在我国住户部门消费贷款中,中长期贷款以个人住房贷款为主[20],短期消费贷款主要体现为短期赊销、分期购买和信用卡借款等形式。这些消费信贷相比于复杂的企业经营性债务而言,法律关系一般较为简单。(https://www.daowen.com)
另外,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目的与企业破产制度的目的不尽相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条的规定,企业破产制度的目的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而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目的除公平清偿债权之外,还包括充分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21],给善良诚信的债务人以免责重生的机会。[22]因此,在自然人破产立法和制度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这一特殊目的,设计不同于企业破产的制度,如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以及针对特定债务的特殊处理方式等。[23]然而,这些制度并非自然人破产程序的程序性内容。首先,破产免责并非个人破产程序的必然目标,诚如有学者指出:“实际上,个人破产制度首先是一项破产制度,其首要目的和功能在于实现债权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非免除个人剩余债务。”[24]进而言之,要区分个人破产程序和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免责程序,前者并不包含后者,前者的启动也不意味着后者当然启动。例如,德国规定了单独的免责程序,只有当事人提出申请时才启动。[25]其次,破产自由财产和对特定债务的特殊对待制度,均可以被视为破产程序框架下的实体法内容,而非程序本身或程序法规则。因此,如本文开篇所言,它们均不属于本文所讨论的内容。尽管如此,旨在保障债务人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立法目标也要求必要时可摒弃复杂的破产普通程序,适用灵活快捷的“简易程序”,以使债务人尽快进入免责程序,获得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