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垄断法对排他性交易的分析框架

四、美国反垄断法对排他性交易的分析框架

在美国,排他性交易可以根据不同法律的相关条款来进行分析。《谢尔曼法》第1条涉及损害竞争的协议、合并以及合谋,其与《欧盟运行条约》(Treaty of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TFEU)的第101条类似。《谢尔曼法》第2条与《欧盟运行条约》的第102条都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获取垄断。此外,《克莱顿法》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中的条款也可适用于涉及排他性交易的行为。

曾经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尤其是美国执法的早期,美国关于排他性交易执法的重心在于考量排他性交易对市场的封锁程度,而不是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有些交易被认定为非法,而另一些交易被法律所允许,但是并没有明确的界限来衡量排他性交易对市场的封锁程度,也极少考虑排他性交易是否有促进竞争的效果。

在1949年Standard Oil Co.of California v.U.S.一案中,标准石油公司(Socal)及其零售加油站之间的排他性交易虽然要求加油站只出售Socal汽油,但该合同仅涵盖相关地理区域不足7%的汽油总供应量[20],并且Socal面临着来自其他几家汽油供应商的竞争。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仍然裁定此排他性交易因对相关市场造成了封锁而违反了《克莱顿法》第3条。此外,法院裁定,其无须证明相关协议有损竞争,也不必考虑排他性交易的实施是否有正当理由,因为国会没有打算让法院对每种情况下的公共利益进行权衡[21],并且法院也“不适合”对排他性交易促进竞争和有损竞争的效果进行评估。[22]

在Standard Oil案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1年在Tampa Electric v.Nashville Coal案中再次对排他性交易作出判决。[23]不同于Standard Oil案的是,法院综合考虑了排他性交易损害竞争和促进竞争的效果。由于此排他性交易只对相关市场上不到1%的煤炭销量有影响,法院判定此交易并未违反反垄断法。法院进一步指出,该排他性交易确保了坦帕电力公司(Tampa Electric)有稳定的货源,并降低了纳什维尔煤炭公司(Nashville Coal)的销售费用。

但是,几年后,在1966年FTC v.Brown Shoe Co.一案中,尽管布朗鞋业(Brown Shoe)占市场上鞋类总销量的比例不足5%,并且其排他性交易仅覆盖美国鞋类零售商的1%,最高法院仍然裁定布朗鞋业与零售商的排他性交易违反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谢尔曼法》第1条和《克莱顿法》第3条。法院并未进一步就该行为的反竞争或促进竞争的效果进行分析,但仍裁定布朗鞋业与其零售商之间的合同“显然与《谢尔曼法》第1条和《克莱顿法》第3条相冲突,阻碍了买家在公开市场进行自由买卖”。[24]

大多数排他性交易案例都主要关注涉案行为对市场造成的实际封锁程度。而在1951年的Lorain Journal Co.v.United States一案中,被指控的行为是卖方试图对买方强加排他性。作为卖方的报纸出版商《洛雷恩晚报》规定,在其报纸上刊登广告的条件是买方不得在一个新的广播电台做广告。法院并未分析相关市场被该报纸出版商实际封锁的程度,但是,法院强调,《洛雷恩晚报》试图逼迫广告商与其达成排他性交易的行为构成了试图垄断本地广告市场,并且此行为不会促进竞争。

近年来,法院对排他性交易的分析已经转向“合理分析”原则,而不仅是依赖于某个市场封锁程度的数值界限。在合理分析原则的分析框架下,原告必须首先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然后才由被告为其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效率进行举证。尽管这个法律框架仍然包括对排他性交易所导致的市场封锁程度进行分析,但它考虑的范围更广泛,包括排他性交易可能对竞争造成的损害(而不是仅仅使竞争对手处于劣势)。

1982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助听器生产商Beltone Electronics排他行为的裁决,是排他性交易案件从市场封锁程度分析转化为竞争合理性分析的里程碑。[25]此案的基本情况如下:Beltone与下游经销商达成协议,要求经销商仅出售Beltone助听器并附加了其他限制性条件。此协议覆盖了助听器市场约16%的销量。尽管这个协议对市场封锁的程度远高于之前案例中一些被判定违法的协议,联邦贸易委员仍认为Beltone的协议并未损害竞争并具有促进竞争的效果。

联邦贸易委员会不认为合同所覆盖的市场百分比(即市场封锁程度)是该协议是否违法的主要决定因素,并认为对排他性协议的合理性分析应考虑:参与排他性交易厂商的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市场被封锁的程度;合同期限;阻止市场进入的程度;以及(若有)排他性交易的合理性。在合理分析原则的分析框架下,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由于助听器制造市场进入门槛较低,市场封锁程度并没有阻碍竞争,而且合同规定的限制促进了品牌间竞争,导致“搭便车”减少,销量增加。

联邦贸易委员会对Beltone案作出裁决不久后的两个案件进一步强化了对排他性交易的分析应适用合理分析原则。在1983年的Barry Wright Corp.v.ITT Grinnell Corp.一案中,上诉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裁决,认定尽管供应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且买方购买量约占其销量的50%,此排他性交易并不违法。[26]在这个案例中,Stephen Breyer法官(后来被任命为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在发表的意见中强调了以下因素:协议的期限相对较短;协议通过有吸引力(但不是掠夺性)的价格保证了供货来源的稳定,给买方带来利益;协议通过促进使用过剩的产能和降低成本的生产计划给卖方带来利益;以及认为此协议不太可能将原告作为竞争对手予以排除。[27]

1984年,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Richard Posner在Roland Machinery v.Dresser Industries一案中作出的裁决进一步为在什么条件下排他性交易不具有反竞争效果提供了指引。[28]与之前的案例中强调排他性交易对市场的封锁程度有所不同,Posner法官写道:“只有在损害了竞争机制本身健康运行的情况下,排斥竞争者才值得关注。”[29]法院进一步解释,原告必须证明两个条件成立以表明排他性交易不合理[30]:(1)该行为可能使被告的至少一名主要竞争对手无法在相关市场上开展业务;(2)排斥竞争者可能带来的效果是将价格提高到竞争价格之上(并因此导致产量减少),或以其他方式损害竞争。

实质上,法院通过以上两个条件来要求原告证明排他性交易的反竞争效果(若有)大于其促进竞争的效果。通过援引法律判例和Howard Marvel(1982)所著的经济学文章,法院主张,若排他性交易期限较短,可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终止,则其可以被推定为合法。(https://www.daowen.com)

与之前强调市场封锁程度的判决不同,Beltone、Barry Wright和Roland案的裁决对如何在合理分析原则下分析排他性交易提供了指导。美国司法界从依赖市场封锁程度转变为广泛考虑包括市场环境、进入壁垒和促进竞争的合理理由等更多因素。美国法院的若干裁决认为,排他性交易期限短(或容易被终止)、具有促进竞争的效果以及封锁比例低于40%时不违反托拉斯法。

例如,与最高法院在Standard Oil案的判决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1997年Omega Envtl., Inc.v.Gilbarco, Inc.一案中,上诉法院作出裁决,认定制造商拒绝向使用竞争品牌的汽油零售商供应设备并不违法。法院认为,这些排他性安排的期限很短,市场封锁程度不高(38%),并且制造商的竞争对手不必依靠汽油零售商来争取顾客,因而该排他性交易不太可能排除竞争。[31]

值得指出的是,法院通过更广泛的经济考量来评估排他性交易并不意味着这必然有利于被告。这些强调经济学原则的法律裁决实际上为之后分析排他性交易打开了思路,进一步增加了对排他性交易何时具有反竞争效果的理解。比如,上文对经济学理论的总结表明,在某些条件下,买家之间是否有能力相互协调(尤其是当他们缺乏协调能力时),而不是协议期限长短,是排他性交易能否损害竞争的关键因素。如果买家之间不能协调一致来一起接受或者拒绝排他要约,那么就算是期限很短(或者易于终止)的交易同样会对竞争造成损害。此外,新的经济学模型也指出排他性交易能够通过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来损害竞争,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厂商是否采用排他性交易来提高对手成本,其动机与能力取决于当事人所处的市场环境。即便排他性交易并未造成很大程度的市场封锁,对于一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厂商而言,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的行为也有可能有利可图。

2000年之后的两个案例也表明:即使排他性交易并未对市场进入造成封锁,在合理分析原则下,排他性交易仍然有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在2000年U.S.v.Microsoft一案中,地方法院裁定,微软通过一系列排他性行为来维持了其对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垄断,违反了《谢尔曼法》第2条的规定(即试图垄断的行为)。[32]这些行为包括将微软的互联网浏览器与操作系统进行捆绑,并与原始设备制造商、互联网接入提供商、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和独立软件供应商签订协议,在降低Netscape Navigator浏览器市场份额的同时,大大增加了微软互联网浏览器的使用。因为Netscape Navigator有潜力支持独立于平台的应用程序,进而降低和微软有竞争性的操作系统的进入门槛,微软的这些行为被认定旨在减少用户对Netscape Navigator的使用。

尽管微软的排他性交易要求协议方将微软的浏览器进行推广和分销,从而部分或完全排除Netscape Navigator,但地方法院并未裁定微软的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即阻碍交易的行为)。法院得出结论:“实际上,几乎所有主要的先例都认为,是否违背第1条必须取决于Netscape Navigator是否真的被排除在互联网浏览器市场之外,或者是否被迫将产量降低至低于难以为继的水平。”[33]因为法院裁定合同并未将Netscape Navigator完全排除在互联网浏览器市场之外,所以法院拒绝根据《谢尔曼法》第1条认定微软违法。法院援引了Omega Envtl.v.Gilbarco案例来支持法院的主张,即如果竞争对手可以自由地直接销售,发展替代分销商或参与对现有分销商的竞争,则排他性交易并不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34]

上诉法院的判决也确认,微软的排他性交易导致了其违反《谢尔曼法》第2条,因为微软非法维持其在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中的垄断地位。因为没有在上诉中提出,上诉法院没有就微软的合同是否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作出裁决。但是,法院指出,“第1条和第2条有关的基本审慎性考虑是相同的”。[35]上诉法院裁定,微软的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第2条,尽管微软没有禁止竞争对手使用所有分销途径,但确实禁止了他们采用较为节省成本的途径。[36]法院对于《谢尔曼法》第1条和第2条的相同关注点表明,如果上诉,上诉法院会作出微软也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的判决。

另一个涉及排他性交易的垄断案件是U.S.v.Dentsply一案。[37]Dentsply是美国最大的假牙制造商,按收入计算其市场份额高达75%至80%。联邦政府指控Dentsply与三十家销售Dentsply假牙的独立经销商实施的排他性交易政策具有反竞争的效果。该政策要求如果经销商出售与Dentsply有竞争关系的假牙品牌,则必须终止与Dentsply的销售关系。下级法院驳回了联邦政府的指控,主要依据是其他假牙制造商还有其他途径来销售产品。随后,联邦上诉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Dentsply的合同违反了《谢尔曼法》第2条。

尽管竞争对手可以将其产品直接出售给牙科实验室,但上诉法院援引的证据表明,直接销售比通过已有的经销商进行销售的成本高得多。尽管被告方提及还有其他的经销商,联邦上诉法院认为这些经销商实际上没有太多的经验,也不能有效地把竞争对手的假牙产品分销到牙科实验室。

上诉法院参考了微软一案的裁决,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厂商通过排他性交易来维持垄断,即使不导致完全封锁竞争也可能违反《谢尔曼法》第2条。上诉法院指出:“这个测试(是否违反第2条)并不是考量市场是否完全被封锁,而是相关行为是否阻碍了相当数量竞争对手的竞争或对市场的范围造成了严重限制。”[38]

虽然Dentsply的经销商合同可以随意终止,并且在其他案件(例如上述的Roland案)中,法院裁定此类合同不会阻止竞争对手参与竞争。但是Dentsply案法院正确地驳回了这一论点。法院意识到,Dentsply经销商销售的几乎所有假牙和其他牙科产品都来自Dentsply,并且经销商不会为了从Dentsply的竞争对手处获得更小的业务量而放弃与Dentsply合作。

总而言之,美国法院对排他性交易的分析经历了一个迂回发展的过程。在美国反垄断法的早期历史中,法院裁定,排他性交易如果能对相当数量的商业交易有所影响,则该交易是非法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法院逐渐开始采用合理分析原则来评估排他性交易所产生的反竞争效果,以及排他性交易是否会促进竞争。市场封锁程度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进入壁垒等其他因素也很重要,并且排他性交易不一定非要完全排除竞争对手与客户或供应商的接触才能有反竞争的效果。对市场封锁的指控可以通过证明相关行为有利于竞争来进行反驳。

如果排他性交易允许厂商维持或获得市场垄断,并且没有促进竞争的合理理由进行抵消,则可能违反《谢尔曼法》第2条。没有垄断势力的厂商签订的排他性协议可能会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或《克莱顿法》第3条。但在多数案件中,只有在有足够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有证据显示排他性交易对相关市场造成了40%或更多的封锁时,排他性交易才会被裁定为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排他性交易还可能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其要求类似于违反《谢尔曼法》或《克莱顿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