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重整程序的适用

(一)简易重整程序的适用

中小企业主可以适用简易重整程序,并不意味着中小企业主必定选择适用更生程序,他们还可以选择申请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一般而言,如果中小企业主和中小企业同时申请简易重整程序,合并进行审理是更为经济的选择。申请简易重整的个人债务人如果是中小企业主,则不要求其一定有稳定的收入,但是应当可以预见有可以期待的可分配收入;如果中小企业主是和中小企业一起重整,则其所经营的中小企业的业务具有恢复并创造价值的前景。因此,简易重整程序必须有关于个人重整免责、住宅和财产以及未来可支配收入能否保留和保留多少的规定。这些规定大致与个人更生程序的规定一致。但是,立法出于激励创业和保护中小微企业的考虑,可能会为企业主设置更短的清偿期间(丹麦、瑞典、荷兰前企业主的清偿计划期限是3年,普通消费者是5年)和更快的免责,也可能会为企业主保留更多的财产和可支配收入,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取决于制定政策时的经济环境和政策。但无论如何,企业主的免责期间都不应长于消费者,还可以根据其清偿的情况进行激励,鼓励其提前完成清偿计划,提前免责。关于免责的范围,除了和简易程序一致以外,还要研究对经济经营类型的侵权责任是否一概不予免责。同时,因为经营者往往欠下比消费者更多的债务,其财产和债务的比例会更高,所以,在设置清偿计划时,要考虑到更生程序和此前的债务困境对债务人造成的影响和其收入的变化,不能盲目追求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设定过高的最低清偿额度或者最低清偿比例,更不能以此作为债务人能够适用程序的条件,而忽略了更生程序救济债务人的基本功能和债务人继续经营以及就业发展的基本合理需求。(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