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引言

法国学者托克维尔曾言:“历史是一座画廊,在那里原作很少,复制品很多。”[1]公司法特别是英美公司法的发展史来看,公司融资塑造了现代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公司基本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变革以适应公司融资的发展。从独立法人资格到股东有限责任的建立,公司法斩断了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财产之间的联系,使得公司能够进行大规模的股权融资,有力地将公司推向了世界经济舞台的中央;当公司融资转向以银行代表的债务融资时,为保护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市场形成了以公司资本制为核心的保护机制,为债务融资铺平了法律基础;当公司融资开始面向一般民众参与的证券市场,又逐步形成了监事会在内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并影响至今。

同时,由公司融资为主体所形成的现代金融市场,又在不断冲击、影响并改造公司基本法律制度。如在风险投资行业广泛使用的可转换优先股,打破了传统公司法下的股债二分法结构;在包括银行、债券持有人的推动下,评级机构、偿付能力与现代财务会计技术开始陆续出现并得到应用,使得公司资本制开始衰弱并逐渐消解;在私募股权与私募对冲基金的影响下,股东积极主义又开始影响公司法的实践与研究;而对于传统公司法下的股权而言,在公司融资的改造下,已与最初的法律形态相距甚远。这一创造性的演变过程,正不断推动公司法进行变革。(https://www.daowen.com)

在理论研究上,公司融资不仅影响了20世纪美国公司法的革命[2],也成为当下美国法学院必须开设的课程。[3]与域外公司法学术路径相比,我国在公司法的研究上存在断层,这使得我们对公司从何处来、要往何处去,难以形成一致性的连贯逻辑;在对公司的法律定位以及由公司融资衍生出的资本市场创新方向上,缺乏全面的认识。通过对公司发展史的考察,本文将证明正是公司融资促成了早期公司基本法律制度的形成,也正是公司融资所具有的力量在改变当下公司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