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文探讨了排他性交易对竞争的影响,并对美国和欧盟反垄断法框架下对排他性交易的执法情况进行了梳理。排他性交易可以通过不同的形式来限制买方在潜在供应商中进行选择的能力[1],或者限制卖方对潜在的购买方进行供应的能力。[2]例如,排他性交易有两种常见形式,在此将“独家采购协议”(exclusive purchase agreement)一词用于限制买方或中间商(例如零售商或批发商)选择上游供应商的情况,将“独家供应协议”(exclusive supply agreement)一词用于限制卖方或者分销商选择下游购买方的情况。图1展示的是上游供应商U1和下游公司D1之间的独家采购协议,在这个协议中,D1同意不向其他上游公司(U2和U3)购买产品。图2展示的是上游供应商U1和下游公司D1之间的独家供应协议,在这个协议中,U1同意不向其他下游公司(D2和D3)供货。

图1 阻止下游公司与上游供应商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独家采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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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阻止上游供应商与下游公司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独家供应协议
需要指出的是,排他性交易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很多行为虽然从形式上看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排他性交易,但是它们与排他性交易具有类似的效果。所以,对排他性交易的判别应当避免过于狭义,否则就难以从本质上抓住其经济特征。例如,A.Douglas Melamed就曾指出对排他性交易的分析要避免形式化[3]:
“对不同类别的行为实施不同的特殊规则必然会使竞争分析变得重于形式主义,而与手头问题的经济实质无关。比如,制定针对排他性交易的特殊规则会要求反垄断决策者确定相关行为是否被恰当地归类为排他性交易,这必然会导致各方有动力通过调整这些排他性交易的细节,来改变它们被归为某一类“排他性交易”的可能性。这些形式主义增加了交易成本,创造了扭曲市场行为的动机,从而会损害竞争法的宗旨。”
在此基础上,本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排他性交易的特征。以独家采购和独家供应协议为代表的排他性交易在全球经济中非常普遍,大多数此类排他性交易都对消费者有利,或者并不会有损竞争。但是,如果当排他性交易中至少有一方具有显著的市场支配地位时,也有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第二部分介绍了排他性交易有可能产生的反竞争效果。第三部分介绍了这些行为可能具有的促进竞争的合理理由。第四部分讨论美国法院在涉及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案件的一些重要判决,并通过这些实例来说明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下法院如何考量排他性交易的反竞争效果和促进竞争的正当理由。与此类似,第五部分通过讨论欧洲法院和欧盟委员会的一些相关案例来说明欧盟如何考量排他性交易的反竞争效果和促进竞争的正当理由。第六部分总结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