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人破产简易程序的体系性引入
葛平亮
摘 要:我国自然人破产立法应采取统一立法模式,不宜单独立法。我国现有的破产清算、和解和重整程序可以作为普通程序适用于自然人破产,在此基础之上,应摒弃以消费者身份或固定收入为前提的特别破产程序,并建构适用于财产关系简单的自然人破产案件的简易破产程序。通过区分消费债务和经营债务可以使财产关系简单标准进一步具体化,并辅以原则—例外模式使简易程序的适用更加契合个案。
关键词:自然人/个人破产;简易破产程序;消费者;消费债务(https://www.daowen.com)
[中图分类号]D922.291.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096-6180(2020)05-0044-17
[作者简介]葛平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批准号:20CXTD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