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至立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附录2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宝生
2020年12月23日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附录3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基一〔200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发挥班主任在中小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班主任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制定《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育学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
班主任是中小学的重要岗位,从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学教师的重要职责。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应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
第三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要体现。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为班主任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其享有的待遇与权利。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 中小学每个班级应当配备一名班主任。
第五条 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第六条 教师初次担任班主任应接受岗前培训,符合选聘条件后学校方可聘用。
第七条 选聘班主任应当在教师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突出考查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心理健康,为人师表;
(二)热爱学生,善于与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任课教师沟通;
(三)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学生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九条 认真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班级良好秩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指导班委会和团队工作。
第十条 组织、指导开展班会、团队会(日)、文体娱乐、社会实践、春(秋)游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学生认真记载成长记录,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操行,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二条 经常与任课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沟通,主动与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社区联系,努力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章 待遇与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班主任的骨干作用,注重听取班主任意见。
第十四条 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以超课时补贴发放班主任津贴。
第十六条 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 培养与培训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制订班主任培养培训规划,有组织地开展班主任岗位培训。
第十八条 教师教育机构应承担班主任培训任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应设立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培养方向。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科学的班主任工作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在班主任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定期予以表彰奖励。选拔学校管理干部应优先考虑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优秀班主任。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定期组织对班主任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奖励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不能履行班主任职责的,应调离班主任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教育部网站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6/s3325/200908/t20090812_81878.html
中少发[2015]11号关于印发《少先队活动课程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附录4 关于印发《少先队活动课程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中少发[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工委:
2012年9月《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少先队活动的通知》下发以来,各地依托《少先队活动课指导纲要(试行)》推进少先队活动课程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的有关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共青团十七大和第七次全国少代会精神,经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全国少工委组织修订形成了《少先队活动课程指导纲要(试行)》。
现将《少先队活动课程指导纲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各级少工委面向基层中小学少先队组织推广使用好。使用过程中取得的好经验、典型案例、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全国少工委办公室,以不断完善,开展好少先队活动课程建设。
全国少工委
2015年9月22日
少先队活动课程指导纲要(试行,2015年9月)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少先队活动的通知》(教基二[2012]3号)规定:少先队活动要作为国家规定的必修的活动课,小学1年级至初中2年级每周安排1课时。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当代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希望和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第七次全国少代会精神,促进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教育引导亿万少年儿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时刻准备着,更好地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制定本指导纲要。
一、少先队活动课程的性质
少先队是中国共产党创立和领导的少年儿童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是少先队组织的根本任务。少先队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少先队活动课程是少先队把握组织属性,通过特有的组织形式、集体生活和活动方式对少年儿童进行思想引导的活动课程。
1.政治性。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根本,以“五爱”教育为基础,以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主线,注重党、团、队组织意识和教育内容的衔接,培养少年儿童对党和社会主义祖国的朴素感情,培养少年儿童严和实的品德,团结、教育、带领少年儿童听党的话,跟党走,从小学习做人、从小学习立志、从小学习创造,养成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时刻准备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美好未来努力奋斗。
2.儿童性。充分尊重少年儿童主体地位,遵循少年儿童的年龄特点,认真把握少年儿童的情感、意识、信念形成的基本规律,以少年儿童为开发和实施主体,发挥少年儿童自主作用、创造精神和少先队集体的力量,精选与少年儿童学习、生活经验密切相关的教育内容,采取少年儿童易于接受的方式,以校园为基础、家庭为补充、社会为天地,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性、体验性活动,努力增强少先队活动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二、少先队活动课程的目标与内容
1.组织意识。教育引导少先队员遵守少先队的章程,牢记党是少先队的创立者和领导者,认识党的伟大、光荣和正确,理解队的性质、队的目的等队的基本知识,懂得少先队的历史,珍惜少先队员称号,履行队员权利和义务,遵守纪律,服从队的决议,积极参加队的活动,努力完成队组织交给的任务,热心为大家服务,学会合作,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增强光荣感和组织归属感,培养党、团、队相衔接的组织意识。
2.道德养成。教育引导少年儿童从小学习做人。养成严和实的品德。做一个好人,有品德、有知识、有责任,坚持品德为先。学会做人的准则,学习和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学习和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热爱生活,懂得感恩,与人为善,明礼诚信,争当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小模范。记住要求,心有榜样,从小做起,接受帮助。培养法治意识,养成守法习惯。爱护生态环境。
3.政治启蒙。教育引导少年儿童从小学习立志。认识和理解党的“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把自己的志向同祖国和人民联系在一起。培养追求真理、报效祖国的志向,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时刻把祖国和人民放在心中,从小听党的话、跟着党走,努力做祖国和人民需要的好孩子,做祖国和人民事业发展的接班人。牢记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增强国防意识和国家安全观念。自觉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
4.成长取向。教育引导少年儿童从小学习创造。学习用新理念、新知识、新本领去适应和创造新生活。争当勤奋学习、自觉劳动、勇于创造的小标兵。敢于有梦、勇于追梦、勤于圆梦。培养科学精神,激发科学梦、创造梦、报国梦。培养媒介素养,从小争当中国好网民。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培养良好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培养阅读习惯、审美意识和情趣,阳光生活,快乐成长,全面发展。
三、少先队活动课程的途径
1.组织教育。通过大、中、小队的组织形式,运用少先队仪式、主题队会、主题队日、少代会等载体,发挥少先队队旗、队徽、队歌、标志、队礼、呼号、作风、入队誓词、鼓号等作用,抓住重要契机和时间节点开展时代感强的集体活动,注重榜样引导,注重相互帮助,注重分层教育,丰富少先队组织生活。
2.自主教育。在辅导员的引导下,发挥少先队小干部的带头作用和队集体的作用,放手锻炼少先队小骨干的自主活动能力,注重自我教育、同伴教育,鼓励全体少年儿童动脑动手,自己的组织自己建,自己的活动自己搞,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人人做主人,人人都探究,人人都创造,培养自主意识和自主能力。
3.实践活动。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在校园内外、家庭、社区和社会上积极开展主题鲜明、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实践体验活动,帮助少年儿童接触社会生活、接触大自然、体验伟大的时代,注重情感体验,丰富成长经历,实现少先队教育和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互融合、相互促进。
四、少先队活动课程的实施方式
少先队活动课程以中队活动为基本形式常态开展,也可以大队集中开展,或以小队、红领巾小社团等形式灵活开展。
1.队会。结合重大事件、重要教育契机,组织集中性主题队会。也可结合本中队、大队实际,确定一个主题,通过学习、讨论、交流、分享等多种方式开展。队会要有出旗、唱队歌、鼓号、呼号、退旗等少先队礼仪。
2.队课。在少先队辅导员或高年级队干部的指导下,学习党对少年儿童的希望和要求,学习队章和少先队基本知识,学习少先队礼仪,学习时事。参加少年团校,学习团章和共青团知识,开展推优入团。
3.队仪式。在少年儿童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时间节点,在国家节庆日、纪念日和建队纪念日、重大事件时,举行入队仪式、初中建队仪式、离队仪式、升旗仪式、颁章仪式等少先队仪式。探索健全队仪式体系。
4.队组织生活。组建少先队大、中、小队和红领巾小社团,设立服务岗位,建设和管理活动阵地。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民主选举少先队小干部,轮换任职。选树和学习榜样。开展队的奖励,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参与少先队各级代表大会。
5.队实践活动。组织参观、访问、野营、旅行、故事会,开展文化科学、娱乐游戏、军事体育等各种有意义有趣味的活动,以及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开展岗位体验、考察、寻访、小课题、小研究、小志愿者等和假日、夏(冬)令营活动。
6.队品牌活动。系统开展“红领巾心向党”“红领巾相约中国梦”“祖国发展我成长”“核心价值观记心中”“争当美德小达人”“优秀传统文化在我身边”“民族团结代代传”“手拉手”“劳动实践”“少年科学院”“少年军校”“平安行动”“雏鹰争章”等少先队品牌活动。
五、少先队活动课程的评价激励
1.对少先队活动课的评价。一要主题鲜明,紧紧围绕党中央对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希望和要求开展活动。二要目标科学,根据中小学不同年龄段少年儿童的特点深入开展分层教育。三要内容集中,注重组织意识、道德养成、政治启蒙和成长取向的培养。四要特性突出,通过少先队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实践活动来开展。五要元素丰富,既充分体现少先队特有的标识、仪式、文化的独特作用,又传承和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当代价值。六要形式多样,不限定在课堂上,在操场上、校园里、街道社区、田间地头、厂矿车间、博物馆、科技馆等等都可以开展。七要时代感浓郁,综合运用童谣、游戏、歌曲、动漫、音视频、新媒体等多种方式方法。八要评价科学,不以考试和分数为评价手段,充分发挥雏鹰奖章的评价激励作用。
2.对少年儿童的激励。以雏鹰奖章为主要激励方式,鼓励少年儿童通过定章、争章、评章、颁章、护章,不断确立新的目标、追求进步。坚持公正、民主、平等,自评、互评、他评相结合,由中、小队和大队组织。根据少先队活动课程的目标内容,一般各年级设雏鹰奖章年级进步章1枚、基础章8枚(向日葵章、五星红旗章、接力章、美德章、民族团结章、创造章、健康章、成长章)。各年级奖章可以颜色区分。鼓励各地少工委和基层中小学少先队组织结合本地特点和校本特色,创设丰富多彩、灵活多样的地方奖章和校本奖章。探索制定少先队雏鹰奖章条例。
3.对少先队集体的激励。注重对少先队集体在少先队活动课程中的发展进步情况进行整体评价。评价主体是上级少先队组织,主要激励载体是评选全国、地市、区县、学校各级优秀少先队集体。
4.对少先队辅导员的评价。上级少先队组织对辅导员组织实施少先队活动课程的能力和实效进行评价,纳入各级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评选,推动纳入中小学教师绩效考核和职称评聘。
5.对学校的评价。各级团委、少工委争取本级教育部门的支持,对中小学校落实少先队活动的课时安排、活动管理、辅导员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开展督导检查、互观互检,组织命名红领巾示范校等。
六、少先队活动课程的实施要求
1.确保少先队活动课时。小学1年级至初中2年级每周安排1课时,专门用于开展少先队活动课。视具体活动,少先队活动课时也可集中安排。与学校其他教育教学活动有机结合开展少先队活动课。
2.一纲多本,鼓励创造。围绕本纲要,根据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特点,鼓励各地中小学少先队组织因地制宜,积极开展符合国家要求、具有地方特点和学校特色的少先队活动课。把握少先队组织属性,紧跟时代发展步伐,激发基层组织活力,推动少先队活动课程开放、创新、可持续发展,让少先队活动课程为广大少年儿童更加喜欢,帮助少年儿童成长得更好。
3.研发少先队活动课程资源。根据少先队活动课程的目标内容,研发少先队活动课程各种资源。开发用好多种形式、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文化艺术作品和产品。建好用好学校红领巾广播站、电视台、宣传栏、壁报、黑板报等。发挥少先队报刊、少年儿童书报刊和电视、广播等大众传媒的支持作用。运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等新媒体开展线上线下活动。注重发挥家长和各行各业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的作用。加强少先队活动基地建设,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挖掘各种社会资源,有效整合、利用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包括校外活动场所、社会实践基地等教育资源,为少先队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4.开展少先队活动课程教研。建立各级少先队活动课程教育研究机制,指导中小学成立教研组,组织大队辅导员、中队辅导员定期开展教研和课题研究。根据队员特点和学校特色,帮助队员创造性地策划实施少先队活动课。普遍开展少先队活动课程交流展示活动。
七、少先队活动课程的管理保障
1.争取各级教育部门支持,切实保障少先队活动课程有效实施。将每周1课时的少先队活动课列入各级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并在中小学普遍落实,将雏鹰奖章评价机制纳入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将少先队活动课程指导用书、器材等纳入生均经费保障范畴,将少先队活动课程实施情况纳入学校办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在教育部门教研机构中建立少先队教研队伍。
2.各级团委、少工委要大力推进少先队活动课程实施。将少先队活动课程实施情况作为对各级少先队组织工作考核的基本内容。做好各级少先队总辅导员、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小干部小骨干的培训指导。建设少先队活动课程示范区,普及少先队活动课程示范校,区域化推进少先队活动课程建设与发展。发挥各级少先队工作学会和高校相关学科研究和作用,联合社会专业力量,对少先队活动课程实施提供有效支持。
3.推动中小学校实施好少先队活动课程。认真落实教育部门有关要求,保证每周1课时少先队活动课列入中小学课表,不得挤占少先队活动的课时。落实相应的教研力量、经费和资源、阵地保障。以提升少先队活动课程质量为重点和牵动,活跃课内外、校内外少先队活动,推动少先队教育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深入融合。
4.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切实做好少先队辅导员的选拔、聘任、培训等工作,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发挥好大队辅导员和中队辅导员在实施少先队活动课程中的重要作用。聘请关心少年儿童成长的社会各界人士做校外辅导员,参与组织学校少先队活动。推动将少先队辅导员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体系,将辅导员组织实施少先队活动课程的实效纳入中小学教师绩效考核和职称评聘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各地少先队辅导员的相互交流和学习。
附件:
1.《少先队活动课程基本内容》(可扫码目录处学生服务入口二维码获取)
2.《少先队活动课程分年级实施参考》(可扫码目录处学生服务入口二维码获取)
来源:中国少年先锋队
http://zgsxd.k618.cn/zyb/201801/t20180105_149126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