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现代医学伦理学的发展概况

三、国外现代 医学伦理学的发展概况

20世纪以来,医学科学的社会化使医学对社会担负起越来越多的道德责任。各国以前虽然制定了许多医德规范,但已不适应医学和医德发展及国际交流的需要,制定世界医务人员共同遵守的国际性医德规范很有必要,不少影响较大的医德规范文件应运而生。

1946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通过了著名的《纽伦堡法典》,制定了关于人体实验的基本原则:一是必须有利于社会,二是应该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观点。1948年,世界医学协会出版了经过修改的《希波克拉底誓言》,并汇编了《医学伦理学日内瓦协议法》,标志着现代医学伦理学的诞生。1949年,世界医学会在伦敦通过了《世界医学会国际医德守则》,进一步明确了医生的一般守则、医生对病人的职责和医生对医生的职责共三个方面的内容。1953年,国际护士会议制定了《护士伦理学国际法》,1965年在德国法兰克福会议上修订并采纳,并于1973通过时作了重要修改。1964年,第十八届世界医学大会通过了《赫尔辛基宣言》,制定了关于指导人体实验研究的重要原则。此宣言于1974年又作过重要修改,强调了人体实验要贯彻知情同意原则。1968年,世界医学大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悉尼宣言》,确定了死亡道德责任和器官移植道德原则。1972年10月,第十五次世界齿科医学会议通过了《齿科医学伦理的国际原则》,作为每位齿科医生的指南。1975年,第二十九届世界医学大会通过了《东京宣言》,规定了对拘留犯、囚犯给予折磨、虐待、非人道的对待和惩罚时医师的行为准则。1977年,第六届世界精神病学大会通过了关于精神病医生道德原则的《夏威夷宣言》。以上这些文件,都从不同方面对医务人员提出了国际性的医学道德原则。

与此同时,各个国家相继制定了全国性的医德法规与文件。1962年日本最高法院制定了《安乐死条件》,1966年日本颁布了《医道纲领》,1971年制定了《日本齿科医疗伦理章程》。1982年日本医学会制定了《医院伦理纲领》。1963年英国医学会制定了《关于人体实验研究的准则》,1974年英国国家科学院(NAS)发布了《基因工程研究工作的规定》。1968年美国医学会发表了《器官移植的伦理原则》,1973年美国医院联合会提出了《病人权利法案》,1976年美国护士会(ANA)制定了《美国护士章程》,1984年美国生育学会发表了《关于体外授精的道德声明》,1988年颁布了《美国医院的伦理守则》。197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卫生立法纲要》对医务人员的医德作了明确规定,1971年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苏联医师宣言》,要求每一名医学毕业生要进行宣誓。1978年丹麦制定了《丹麦医学生毕业誓词》。1988年法国颁布了《生命伦理法》。

1981年召开的第十二届国际医院协会会议就医院与初级卫生保健、医疗评价、残疾者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国外学者对残疾人的医学伦理问题也很重视,1989年、1990年分别召开的第一届、第二届国际医学未来学术讨论会,均把残疾人的医学伦理问题列入主要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发展,健康作为人权的最核心价值获得广泛认同,人类的健康需求日益增加。在多种因素影响下,医疗卫生面临的不仅仅是个体疾病的治疗,而是更为广泛的人类健康问题,建构新的职业价值、塑造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职业精神成为必要。守护人类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是医学界担负的神圣使命。2002年,英国内科学会、欧洲内科联盟等学术团体发表了《新千年医师职业精神:医师宣言》,获得了国际医学界的广泛认同。2005年,中国医师协会也加入了推行《医师宣言》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