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药事伦理

第十章 药事伦理

学习目标

掌握药品研发、生产、销售的伦理原则与要求,熟悉药事伦理的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了解药事伦理的研究对象及其本质。通过学习,提高学生医药实践活动中对药事伦理的辨别、运用和评价能力。

思维导图

案例导入

20世纪60年代初期,一种曾广泛用于缓解妊娠反应的药物“反应停”致世界各地超过1.5万“海豹儿”出生,被公认为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药害事件。

1953年,瑞士诺华制药的前身CIBA 药厂在尝试开发抗生素时合成了沙利度胺。4年后,西德格兰泰药厂成功将其作为抑制妊娠反应的药物投入欧洲市场,据科学家称该药能在妇女妊娠期间控制紧张情绪、防止恶心并具有安眠作用。1960年开始,欧洲地区新生儿畸形比例异常升高。1年后,澳大利亚产科医生威廉·麦克布里德发现他所接生的产妇中许多都产下了“海豹儿”,遂提出“反应停”是致婴儿畸形的元凶,引起轩然大波。后经病理学实验证明,沙利度胺对灵长类动物有很强的致畸性,对胎儿的致畸率可高达50%~80%。受“反应停”影响,出生的婴儿没有肢体,手脚直接连接在躯干上,看起来就像“海豹”,所以被称为“海豹儿”。(https://www.daowen.com)

经查发现,这个在市场上流通了6年的药品没有经过严格的临床试验。1961年,这种药物不再销售,格兰泰药厂始终拒绝承担责任,而且刻意隐瞒了收到的有关该药品毒性的一百多例报告,致使日本等国家直到1963年才完全停止使用该药,又导致近千例畸形婴儿出生。直到2012年8月13日,在德国施托尔贝格,格兰泰公司首席执行官才为曾经的错误公开道歉

思考:为什么药事活动应当符合相应的伦理要求?医药从业人员应遵循哪些职业道德?

提示: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往往只能对错误行为进行惩罚和纠正,医药从业人员只有自觉经过“内在的道德法庭”的“审判”,发自内心地感到“良心”的谴责,对自己在医药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自我批判和评价,才能使自己的思想道德境界不断提高,药品质量和安全才能得到更高程度上的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一章第二条对“药品”的界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药物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扮演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在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历史进程中留下了大量有关发现、发明和使用药物的记载。在中国历史上,有神农尝百草“医方兴焉”,伏羲画八卦制九针“以拯夭枉”,“医圣”张仲景著《伤寒杂病论》抵御疫病,“药王”孙思邈为医学和药物学做出重要贡献等。在西方历史上,有提出“体液学说”的“西方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在药物研究上贡献卓著的西方“医圣”盖伦,发现和改进青霉素的弗莱明、弗劳雷、钱恩等,这些都是很好的例证。可以说,在人类社会药物研发和使用的历史活动中,始终都融会着伦理精神与道德思想。

进入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对企业提出了普遍的伦理要求,尤其是在应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巨大挑战中,经济伦理成为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类主体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对于医药行业及企业来说,不仅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提出的伦理诉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要按照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要求,推动践行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由于医药产品具有一般商品所不具备的特殊性,医药行业形成了独特的伦理规范与伦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