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义论概述

一、道义论概述

(一)道义论的含义

道义论是具有“道义”色彩的理论的统称,也可以将其称为“非结果论”“义务论”或“务本论”,它是道德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是探讨关于个体行为正当性、正义性的伦理学理论。

它侧重于从行为动机来衡量某一种行为是否应当实施,力争从源头上避免产生不道德的行为。换言之,道义论评价行为正误的依据,并不是行为的后果,而是行为的动机和标准。如果某个行为的初始动机是“善”的,行为符合道德标准,那么不管它结果如何,都是道德的。因此该理论的核心是责任与义务,进一步突出了道德理性的地位。

(二)道义论的发展历史

1. 中国道义论的发展历史

虽然中国传统文化中并没有明确提出“道义论”一词,但早在春秋时期儒学中就已经萌芽了道义论思想。儒家思想中的“道义”主要指代“仁义”或者“义”,指的是严格遵守封建礼教道德原则和规范。孔子就曾这样谈论仁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认为:“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宋明理学在继承孔孟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不论利害,惟看义当为与不当为”。到了这个时期,我国基本上把“义”确定为了重规范与动机,轻后果与结论的道德行为标准。

2. 西方道义论的发展历史

在西方,道义论萌芽于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是西方最早提出道义论的人,苏格拉底用“平静的死亡”印证了他本人对道义的敬畏。在他之后,柏拉图、德谟克里特都从“道德”“善良”“义务”等维度作出了相关阐述,可以视为道义论在西方的源头。18世纪的德国哲学家康德最早将道义论作为一种完整的理论提出来。康德的道义论是典型的规则道义论。康德以人是理性动物为出发点,在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中逐步形成了道义论的观点,搭建了以“义务”为核心的道义论体系。他指出,人必须尽义务,而不能考虑其他的外在因素,如个人的利益、感性欲望等。在康德看来,只有完全处于职责的行为才真正具有道德价值。

(三)道义论的类型

道义论分为行为道义论和规则道义论两种。(https://www.daowen.com)

1. 行为道义论

行为道义论又被称作行为非结果论或行为义务论。行为道义论否定有任何普遍的道德规则可以指导人们的道德行为,认为个人无须伦理规则就能直接把握应该做什么,必须根据具体的境况,以直觉、良心和信念来决定最后应该做什么。但到底什么是良心、直觉和信念呢?如何保证人们在良心、信念和直觉的引导下做出正确的伦理判断呢?行为道义论无法回答。

2. 规则道义论

规则道义论即规则义务论,该理论认为道德原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只有符合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原则的行为,才具有道德意义。是否符合伦理规范和原则是判断行为正误的标准,这些原则规范的指引远比过去的经验重要。

(四)道义论的评价

1. 道义论的现实意义

道义论伦理学是西方伦理学史上的重要理论流派之一,其内涵非常丰富,在人类思想史上有重要的地位和价值。它强调关注道德行为的动机,强调道德理性的基础性地位,把道德理想看作道德行为的内在本质,能够从源头上遏制不道德的行为。因此,该理论能够引导全社会作出正确的道德选择,从道德层面调节全社会的行为,克服现实生活中的道德危机,对维护人类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作用。

2. 道义论的局限性

道义论伦理学也有明显的缺陷。首先,道义论伦理学没能在辩证法的指导下把握动机和效果的关系。道义论伦理学只关注道德动机,导致效果和动机相对立。这一理论可能无法指导人们全面、公正、客观地评价他人的道德行为,如出现“好心办坏事”的情况将难以在道义论的指导下得到正确评价。尤其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这一现象也许会加剧。其次,随着社会进步以及个人所扮演的多重社会角色,社会义务要求也随之复杂化。如可能会出现需要对多个社会主体尽义务但义务之间相互矛盾与冲突的情况,行为主体不管如何选择都会违背道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