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伦理学的原则

三、生命伦理学的原则

生命伦理学的原则是在生命科学研究领域人们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它不是一般伦理原则在生命科学领域的延伸,而是生物科学技术与伦理相互作用的产物。生命伦理学的原则是生命伦理学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

20世纪80年代,生命伦理学被介绍到中国,其基本原则受到广泛重视,对我国生命伦理学影响较大的有:

(一)恩格尔哈特的“二原则说”

1986年,美国生命伦理学家恩格尔哈特的著作《生命伦理学的基础》首次出版后立刻成为生命伦理学领域的权威之作。他提出的处理生命伦理问题的允许原则和行善原则,对于人们深入思考人性、道德和生命医学问题,具有启发作用。他认为允许原则是主要的,在一个俗世的多元化的社会中,涉及别人的行动必须得到别人的允许才能做,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只有经过他人的允许或同意,才能对他人采取某种行动(如治疗),未经允许是背离道德的。

(二)比彻姆和查尔瑞斯的“四原则说”(https://www.daowen.com)

美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比彻姆和查尔瑞斯提出处理生命伦理问题的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行善原则、公正原则。“四原则说”在生命伦理学的原则中影响最大,为生命科学研究提供伦理框架,是伦理决策的首选,亦被欧美许多医学组织视为医业的职业行为依据。生命伦理“四原则说”引入我国后,自主原则改为尊重原则,行善原则改为有利或有益原则。

有利原则断言了行动者维护或增进他人利益的义务,不做不应该做的事以及做应该做的事,可以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个方面。无伤原则断言了行动者维护他人利益,保护此种利益不被减损的义务。通常来说,无伤原则所断言的乃是行动者的一种消极义务,即行动者不可减损他人的利益。尊重原则断言了行动者尊崇他人、视他人为一个具有自身目的的利益主体的义务,包括尊重被研究对象的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等。作为伦理原则的公正是指根据一个人的义务或应得而给予公平、平等和恰当的对待,不应分性别、年龄、肤色、种族、身体状况、经济状况或地位高低等,决不能进行歧视。

(三)蒂姆的“五原则说”

美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蒂姆提出了处理生命伦理问题的五条基本原则:生命价值原则、善良原则、公正原则、诚实原则、个人自由原则,体现了自由、平等、人权、公正等伦理价值,适应了人们基本的伦理道德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