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诊断的标准

二、死亡诊断的标准

传统的死亡标准是指由于心肺功能丧失而导致的呼吸、心跳停止。在远古时代,人们就以心肺的死亡作为死亡的标准,这个标准人类沿用了数千年。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定义死亡为“血液循环的完全停止,呼吸脉搏的停止”。然而,随着现代医学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人体器官的死亡是逐步发生的过程,心脏功能丧失并不代表其他器官(如大脑、肾脏、肺脏等)的死亡,在很多情况下,心脏功能的丧失具有可逆性。20世纪中叶以后,随着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符合传统死亡标准的个体可依靠现代心肺复苏技术恢复生命体征,甚至痊愈出院。特别是心脏起搏器、人工呼吸机和人工血液循环等现代生命支持系统的出现和普及,以及器官移植的成功和发展,使其获得了存活甚至恢复健康的机会。因此,传统的死亡标准,在现代医学实践的挑战下发生了动摇。(https://www.daowen.com)

1968年,在第22届世界医学大会上,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提出了“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即“哈佛标准”:一是对外部刺激和身体的内部需求毫无知觉和完全没有反应;二是无自主运动和自主呼吸;三是脑干反射消失;四是脑电波平直。并要求以上标准的测试在24小时内,反复多次测试结果无变化,而且要排除体温过低(<32.2℃)或刚大量服用中枢神经抑制剂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