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实施现状与立法
法律实现的是大多数人的意志,安乐死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目前尚无科学性的调查结果。而且法律付诸实践,就有极大的强制性。一旦安乐死立法,就有可能成为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患者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剥夺患者生命的借口,被不法不义之徒滥用。为了保证患者安乐死权利的正当行使,避免医学领域、社会上利用安乐死发生新型的犯罪,世界各国均对安乐死合法化问题持审慎的态度,安乐死立法步履艰难。
20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就有人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20世纪70年代以来,安乐死先后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合法化。1976年,美国、英国、日本、荷兰等国召开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同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1980年,“国际死亡权利协会联合会”成立。1993年,荷兰参议院通过了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法案。荷兰由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法律上认可安乐死的国家。1994年11月,美国俄勒冈州通过了《尊严死亡法》,这一法律使医生协助自杀在有限的条件下成为合法行为。1996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临终患者权利法案》,这是人类第一部允许安乐死的法律。荷兰是世界上对安乐死最为宽容的国家,近90%的民众对安乐死持支持的态度。2001年11月,荷兰议会参众两院又以绝对优势通过了安乐死法令,即《根据请求终止生命和帮助自杀(审查程序)法》并于2002年4月1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虽然荷兰立法将“安乐死”合法化,但并非所有的安乐死请求都会获得批准。对于安乐死,荷兰的法律还是规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和程序。
继荷兰之后,比利时众议院于2002年5月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患者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世界上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比利时的该法案对实行安乐死的条件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是患者的病情已经无法挽回,他们遭受着“持续的和难以忍受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实施安乐死的要求必须是由“成年和意识正常”的患者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自己提出来的。该法案同时规定,患者有权选择使用止痛药进行治疗,以免贫困或无依无靠的患者因为无力负担治疗费用而寻死。
我国有关安乐死的立法起步较晚,但自1986年陕西汉中发生中国第一例安乐死事件后,社会各界对于安乐死的立法提议便未曾中断。1987年4月,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有32名代表建议制定《安乐死条例》,这标志着中国安乐死的立法问题从那时起就被提到立法机关的议事范围之内。1988年、1994年,我国召开了两次安乐死学术研讨会,学者们齐聚一堂,开启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大讨论。1998年,医学专家严仁英、胡亚美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交安乐死立法议案。2003年1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部分代表提出安乐死对癌症晚期患者合法化,但遭到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否决,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安乐死立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公民生存权的规定;第二,地方不能就安乐死立法立项,该项内容的立法权属于专属立法权。对此,诸多学者也提出了质疑。2006年两会期间,有代表指出,只有使安乐死立法后,才可以使安乐死的实际操作获得强有力的监督和管理。2016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华中科技大学教授李培根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组讨论时,建议考虑进行安乐死立法。李培根指出,安乐死事实上是一种文明,能选择有尊严地死去,也是自己的一种权利。2017年3月,有十几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立法议案,建议推进安乐死合法化。2019年4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列席会议的2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将“安乐死”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有资料证明,自1998年起,几乎每年都有安乐死立法方面的议案出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这说明,中国各界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推进从未停歇,且将一直努力下去。
但是,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仍存在一定的现实障碍。(https://www.daowen.com)
第一,社会经济发展、医疗现状制约安乐死合法化。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虽然经济发展迅速,但是发展严重不平衡,并且贫富差距仍在进一步扩大。此外,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保障水平不均衡,保障水平低的患者在治疗中需花费大量的金钱和精力。是继续花费大量的治疗费,苟延残喘几年,背负大量的债务,还是尽早结束生命,减轻家庭的负担,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选择后者的概率会很大。而以经济的原因或者摆脱照护负担的原因请求安乐死,是不符合安乐死的伦理原则的。因为这对于患者来说,选择安乐死完全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被逼无奈,生活所迫。疾病的准确诊断和充分治疗,是安乐死认定的前提。这意味着安乐死要以一定水平的医疗技术作为支撑,而我国各地区医疗技术水平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大,这在某种程度上对患者的诊断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的思想基础尚不具备。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古老文明的国家,“孝”在传统文化中有着很崇高的地位。一方面,人们总是希望自己的父母能够“福如东海,寿比南山”,即便父母身患绝症,也总是想尽办法医治,尽可能地延长其寿命。若最终确实回天乏术,人们也坚持认为只要活着就有机会,也总是期盼着奇迹的出现。另一方面,安乐死合法化的技术基础尚不稳固。我国脑死亡标准尚未立法,生与死的法律界限尚不明晰;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利益关系导致的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等,说明安乐死合法化的技术基础有待巩固。因此,安乐死立法应结合中国国情,提高全民族文化、科学知识水平,进行安乐死知识的科普宣传和死亡教育,破除“活着就是一切”的传统观念,树立生命神圣论、质量论与价值论统一的全新的生命观和科学的生死观。医务人员还应全面提高医学科技水平和医德修养,在医疗实践中真正实现医患关系的和谐化,增强医患间的信任度。
第三,对安乐死的认识水平不足。即使安乐死在未来被合法化,其具体实施的程度也取决于人们的认识水平和心理承受能力。不过,随着人们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的进一步发展,安乐死必然会被越来越多的人理解和接受。
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出生与死亡是每一个生命个体必然面对的过程。临终关怀、死亡标准和安乐死的伦理之争,表达的是人类对生命本质、人生意义、人生价值的深刻思考,是人类在追求优生的同时,对优死的探索。随着科学的进步,我们一定会在这一领域达成更多的共识,人的生命在有了善始的同时,也一定会有一个善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