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起源及发展概述
随着生命科学研究的发展,世界各国相继开展了涉及人体的临床试验,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伦理问题,医学伦理委员会应运而生。根据其工作职责,又被称为“伦理审查委员会”“研究伦理委员会”等。
医学伦理委员会,指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是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相关文件是否合乎道德,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
医学伦理委员会能否肩负起保护受试者的重任,对生命科学研究的进展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医学科学技术全球化进程加快,中国已经成为临床医学研究的重要阵地,日益增多的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对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医学伦理审查工作必须融入国际医学伦理审查发展潮流,关注国际伦理准则新变化。
我国医学伦理审查工作起步较晚,发展不平衡。从20世纪90年代,北京、天津等地成立第一批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以来,我国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建设工作已走过了30多年的发展历程,从数量到质量,从政策层面、理念层面到操作层面,均实现了飞速的发展。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要求,凡是开展临床研究的医疗机构必须成立合格的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开展的伦理审查是临床生物医学研究规范化的重要保证,已逐渐成为确保我国生物医学研究符合科学和伦理标准的关键,也是临床研究与国际接轨,研究结果被国际认可的关键。
所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在开展之前,都必须经过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即对其科学价值和伦理问题开展可辩护性审查,获得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医学伦理委员会在临床研究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对项目做进一步的跟踪复审,监督研究过程。
我国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必须遵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2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颁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2010),以及世界医学会制定的《赫尔辛基宣言》(1964)和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the 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fMedical Sciences,CIOMS)制定的《涉及人的健康相关研究国际伦理指南》(2016)等国际、国内通用的伦理准则,并要求按照所在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标准操作规程开展审查工作,以保证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符合相关法规政策和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