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
(一)有利于患者的原则
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患者目前可供选择的治疗手段及其所承担的风险,在患者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提出最有利于患者的治疗方案;禁止以多胎和商业化供卵为目的的排卵。不孕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获得的配子、胚胎拥有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对此有详细的记录,并获得夫、妇或双方的书面知情同意;患者的配子和胚胎在未征得其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处理,更不得买卖。
(二)知情同意原则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医务人员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适应证的夫妇,须使其了解实施该技术的必要性、实施程序、可能承受的风险,以及为降低这些风险所采取的措施、该机构稳定的成功率、每周期大致的总费用、药物的选择等,这些都是与患者作出合理选择相关的实质性信息。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提出终止该技术的实施,并且不会影响对其今后的治疗。医务人员必须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及其出生的孩子随访的必要性。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赠者对其进行健康检查的必要性,并获取书面知情同意书。
(三)保护后代原则
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孩子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孩子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夫妇对通过该技术出生的孩子(有出生缺陷的孩子)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有证据表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会对后代造成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医务人员有义务停止该技术的实施。医务人员不得对近亲间及任何不符合伦理、道德原则的精子和卵子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同一供者的精子、卵子最多只能使5名女性受孕。
(四)社会公益原则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人口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等要求,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法规的夫妇和单身女性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过程中,除非夫妇中有一方有与性别相关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必要进行胎儿的性别选择,否则禁止实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医务人员不得进行各种违反伦理、道德原则的配子和胚胎实验研究及临床工作。
(五)保密和互盲原则
凡使用供精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供方与受方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后代保持互盲。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所有参与者(如卵子捐赠者和接受者)有实行匿名和保密的义务。匿名是藏匿捐赠者的身份,保密是藏匿接受者参与配子捐赠的事实以及对接受者有关信息的保密。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赠者不可查询受者及其后代的一切信息,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六)严防商业化的原则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能受经济利益驱动而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用于合适的患者,掌握适应证供精、供卵只能是以捐赠助人为目的,禁止买卖。
(七)伦理监督原则
为确保以上原则的实施,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应建立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由医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生殖医学、护理学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原则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全过程和有关研究进行监督,进行生殖医学伦理宣传教育,并对实施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咨询、论证和建议。
本章小结
生育和生殖既是个人问题,又是社会问题,生育问题也是人口问题,人口和生育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人的生育和社会的人口问题与医学关系密切,医学干预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人类的自然生育规律,影响了社会的人口变化,从而成为一个医学伦理问题。本章从优生学的发展历程说起,谈到了生育控制措施及其伦理原则,既肯定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意义:治疗不孕不育症、促进生殖健康等,又提出了由此引发的伦理争议和问题。
复习思考题
1. 优生学应遵循哪些伦理原则?
2. 生育控制的伦理依据和伦理原则分别是什么?
3. 人工授精带来哪些伦理问题?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具有什么意义?
4.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伦理问题有哪些表现?
5.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