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供体获取的伦理原则

三、器官移植供体获取的伦理原则

(一)自愿捐献原则

自愿捐献是人体器官最理想的收集方式。自愿捐献的道德合理性在于强调了鼓励自愿和充分知情同意前提下的利他目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7条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强迫的手段获取他人的器官,都是不道德的。1968年美国制定的《统一遗体捐赠法案》体现了“自愿捐献”的伦理原则。该法案的基本条款是:①任何超过18岁的个人可以捐献他身体的全部或一部分用于教学、研究、治疗或移植;②如果个人在死前未做捐献表示,他的近亲属可以做出捐献决定,除非已知死者反对;③如果个人已做出捐献表示,不能被亲属取消。该法案强调了“自愿”的原则。如果个人生前反对捐献尸体,死后任何人也不得捐献;同样,如果个人生前自愿捐献尸体,死后任何人也无权阻止。

(二)禁止商业化原则

有观点认为:建立器官市场,允许个人买卖器官可以增加器官供应,解决临床短缺。个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有权使用和处置他们的身体。也有观点认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器官市场的必然结果是两极分化,穷人只能出卖器官而享受不到器官移植的好处;穷人在绝望条件下被迫出卖器官,不可能做到真正的自愿同意。器官的市场化最终将导致器官和移植质量的下降。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其他国家,都有一些人会有自愿捐献的想法,再配合合适的政策鼓励和法律保障,自愿捐献必定成为供体器官的最大来源。严格按照法律和医学程序的捐献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器官的高质量。(https://www.daowen.com)

需要强调的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人体器官买卖严重违背了生命尊严原则与非商业化原则这些社会伦理底线,破坏了人类长期确立的生命无价的价值观,会极大破坏人类生命社会秩序。从性质上说,人体器官买卖本身是一种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的新型犯罪,一些急需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为了得到可供摘取的器官,会不惜高价购买。世界卫生组织《伊斯坦布尔宣言》中禁止非法买卖器官的原则指出:细胞、组织和器官仅可自由捐献,不得伴有任何金钱支付或其他货币价值的报酬。

(三)供体利益保护原则

人体器官捐赠是一种以人体器官为特殊标的物的行为,要充分尊重相关当事人的意愿。尤其在进行活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时,应当以供体(即器官的捐献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优先考虑的因素。这既是对供体自愿捐献自己身体器官所折射出来的对社会和人类的责任感和道德情操的肯定,也是平衡受体和供体之间在器官移植中的利益得失的需要。

在大部分国家的立法中,活体器官的捐献只能以供体的生命和健康并不因此受到损伤为前提,手术必须是在对供体健康和生命没有直接影响的情况下进行。有一条基本原则是,如果捐献器官会给捐献者的健康带来严重的危险,则器官的捐献是被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