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 医学伦理学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和。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
第三条 医德规范如下:
1. 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2. 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3. 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4. 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5. 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的隐私与秘密。
6. 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7. 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第四条 为使本规范切实得到落实,必须坚持进行医德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进行医德考核与评价。
第五条 各医疗单位都必须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和评价一个单位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
第六条 医德教育应以正面教育为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长期坚持不懈,要实行医院新成员的上岗前教育,使之形成制度。未经上岗前培训不得上岗。
第七条 各医疗单位都应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制定医德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定期或者随时进行考核,并建立医德考核档案。
第八条 医德考核与评价方法可分为自我评价、社会评价、科室考核和上级考核。特别要注重社会评价,经常听取患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对医务人员医德考核结果要作为应聘、提薪、晋升以及评选先进工作者的首要条件。
第十条 实行奖优罚劣。对严格遵守医德规范、医德高尚的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不认真遵守医德规范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严重违反医德规范,经教育不改者,应根据情况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院、诊所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科室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局和医疗单位可遵照本规范的精神和要求,制定医德规范实施细则及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医家五戒十要
明·陈实功
一、五戒
一戒:凡病家大小贫富人等,请观者便可往之,勿得迟延厌弃,欲往而不往,不为平易。药金毋论轻重有无,当尽力一例施与,自然阴骘日增,无伤方寸。
二戒:凡视妇女及孀尼僧人等,必候侍者在旁,然后入房诊视,倘傍无伴,不可自看。假有不便之患,更宜真诚窥睹,虽对内人不可谈,此因闺阃故也。
三戒:不得出脱病家珠珀珍贵等送家合药,以虚存假换,如果该用,令彼自制人之。倘服不效,自无疑谤,亦不得称赞彼家物色之好,凡此等非君子也。
四戒:凡救世者,不可行乐登山,携酒游玩,又不可非时离去家中。凡有抱病至者,必当亲视用意发药,又要依经写出药帖,必不可杜撰药方,受人驳问。
五戒:凡娼妓私伙家请看,亦当正已视如良家女子,不可他意见戏,以取不正,视毕便回。贫窘者药金可壁、看回只可与药,不可再去,以希邪淫之报。
二、十要
一要:先知儒理,然后方知医理,或内或外,勤读先古明医确论之书,须旦夕手不释卷,一一参明融化机变,印之在心,慧之于目,凡临证时自无差谬矣。
二要:选买药品,必遵雷公炮炙,药有医方修合者,又有因病随时加减者汤散宜近备,丸蛋必预制,常药愈久愈灵,线药越陈越异,药不吝珍,终久必济。
三要:凡乡井同道之士,不可生轻侮傲慢之心切要谦和谨慎,年尊者恭敬之,有学者师事之,骄傲者逊让之,不及者荐拔之,如此自无谤怨,信和为贵也。
四要:治家与治病同,人之不惜元气,研丧太过,百病生焉,轻则支离身体,重则丧命。治家若不固根本而奢华,费用太过,轻则无积,重则贫窘。
五要:人受命于天,不可负天之命。凡欲进取,当知彼心顺否,体认天道顺道,凡顺取,人缘相庆,逆取,子孙不吉。为人可不轻利远害,以防还报之业也?
六要:里中亲友人情,除婚丧疾病庆贺外,其余家务,至于馈送往来之礼不可求奇好胜。凡飨只可一鱼一菜,一则省费,二则惜禄,谓广求不如俭用。
七要:贫穷之家及游食僧道衙门差役人等,凡来看病,不可要他药钱,只当奉药。再遇贫难者,当量力微赠,方为仁求。不然有药而无伙食者,命亦难保也。
八要:凡有所蓄,随其大小,便当置买产业以为根本,不可收买玩器及不紧物件,浪费钱财。又不可做银会酒会,有妨生意,必当一例禁之,自绝谤怨。
九要:凡室中所有各样物具,俱要精备齐整,不得临时缺少。又古今前贤书籍,及近时明公新刊医理词说,必寻参看以资学问,此诚为医家之本务也。
十要:凡奉官衙所请,必要速去,毋得怠缓,要诚意恭敬,告明病源,开具方药。病愈之后,不得图求匾礼,亦不得言说民情,至生罪戾。闻不近公,自当守法。
大医精诚(节选)
唐·孙思邈
世有愚者,读方三年,便谓天下无病可治;及治病三年,乃知天下无方可用。故学者必须博极医源,精勤不倦,不得道听途说,而言医道已了,深自误哉!
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若有疾厄来求救者,不得问其贵贱贫富、长幼妍媸、怨亲善友、华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亲之想,亦不可瞻前顾后,自虑吉凶,护惜身命。见彼苦恼,若己有之,深心凄怆,昼夜寒暑,饥渴疲劳,一心赴救,无作工夫形迹之心。如此可为苍生大医,反此则是灵巨贼。……其有患疮痍下痢,臭秽不可瞻视,人所恶见者,但发惭愧、凄怜、忧恤之意,不得起一念蒂芥之心,是吾之志也。
夫大医之体,欲得澄神内视,望之俨然,宽裕汪汪,不皎不昧。省病诊疾,至意深心,详察形候,纤毫勿失,处判针药,无得参差。虽曰病宜速救,要须临事不惑,唯当审谛覃思,不得于性命之上,率欠自逞俊快,邀射名誉,甚不仁矣!又到病家,纵绮罗满目,勿左右顾眄;丝竹凑耳,无得似有所娱,珍馐迭荐,食如无味。
夫为医之法,不得多语调笑,谈谑喧哗,道说是非,议论人物,炫耀声名,訾毁诸医,自矜己德。偶然治瘥一病,则昂头戴面,而有自许之貌,谓天下无双,此医人之膏肓也。老君曰∶人行阳德,人自报之;人行阴德,鬼神报之。人行阳恶,人自报之;人行阴恶,鬼神害之。寻此二途,阴阳报施岂诬也哉。所以医人不得恃己所长,专心经略财物,但作救苦之心,于冥运道中,自感多福者耳。又不得以彼富贵,处以珍贵之药,令彼难求,自炫功能,谅非忠恕之道。志存救济,故亦曲碎论之。学者不可耻言之鄙俚也。
论大医习业第一(节选)
唐·孙思邈
凡欲为大医,必须谙《素问》、《甲乙》、《黄帝针经》、明堂流注、十二经脉、三部九候、五脏六腑、表里孔穴、本草药对,张仲景、王叔和、阮河南、范东阳、张苗、靳邵等诸部经方,又须妙解阴阳禄命,诸家相法,及灼龟五兆、《周易》六壬,并须精熟,如此乃得为大医。若不尔者,如无目夜游,动致颠殒。次须熟读此方,寻思妙理,留意钻研,始可与言于医道者矣。又须涉猎群书,何者?若不读五经,不知有仁义之道。不读三史,不知有古今之事。不读诸子,睹事则不能默而识之。不读《内经》,则不知有慈悲喜舍之德。不读《庄》《老》,不能任真体运,则吉凶拘忌,触涂而生。至于五行休王,七耀天文,并须探赜。若能具而学之,则于医道无所滞碍,尽善尽美矣。
万病回春·医家十要
明·龚云林
一存仁心,乃是良箴,博施济众,惠泽斯深。二通儒道,儒医世宝,道理贵明,群书当考。
三通脉理,宜分表里,指下既明,沉疴可起。四识病原,生死敢言,医家至此,始称专门。
五知气运,以明岁序,补泻温凉,按时处治。六明经络,认病不错,脏腑洞然,今之扁鹊。
七识药性,立方应病,不辨温凉,恐伤性命。八会炮制,火候详细,太过不及,安危所系。
九莫嫉妒,因人好恶,天理昭然,速当悔悟。十勿重利,当存仁义,贫富虽殊,药施无二。
希波克拉底誓言
我对着医神阿波罗、阿莱皮亚斯、健康之神、一切治疗之神以及所有的神明和女神宣誓:按照我的才能和决心,我必遵守这一誓言和规约,敬爱我的业师如同亲生父母一样,同他们共享我的所有,救济他们的穷困,照料他们的后代如同我的兄弟。如果他们要向我学习医术,我不索报酬,不讲条件,传授给他们。我采用训导、讲解和其他各种方式,传授技艺给我的和业师们的儿子,并按照医学法规及某种师徒公约来约束弟子们,其他人概不传授。我按照我的才能和决心,遵守被认为对病人有益的生活规范,严禁对病人的一切毒害和妄为。我不给毒药于要求我给的任何人,也不作任何这类建议,同样也不给妇女堕胎的药栓。我胸怀纯洁和圣洁以度日和操业,我不作结石手术,让操此也者做。不论进任何人家,我皆维护病人的利益,戒绝随心所欲的行为和贿赂;我断然拒绝,从男方或女方、自由民和奴隶那里来的诱惑。不管与我的职业有无关系,凡是我所耳闻目睹的关于人们的私生活,我决不到处宣扬,我决不泄露作为应该守密的一切细节。当我继续信守这一不可亵渎的誓言时,我将永远得到生活、技艺的欢乐和所有人们的敬仰;若我一旦践踏和背离这一誓言,我的命运必将沉沦!
迈蒙尼提斯祷文
永生之上夫既命予善顾世人之生命与健康,惟愿予爱护医道之心策予前进,无时或已。毋令贪欲、吝念、虚荣、名利侵扰予怀,盖此种种胥属真理与善之敌,足以使予受其诱惑而忘却为人类谋幸福之高尚目标。
愿吾视病人如受难之同胞。
愿天赐予以精力、时间与机会,俾得学业日进,见闻日广,盖知也无涯,涓涓日积,方成江河,目世间医术日新,觉今是而昨非,至明日又悟今日之非矣。
神乎,汝既命予善视人之生死,则予谨以此身许职。予今为予之职业祷告上天:
事功艰且巨,愿神全我功。
若无神佑助,人力每有穷。
启我爱医术,复爱世间人。
存心好名利,真理日沉沦。
愿绝名利心,服务一念诚。
神清求体健,尽力医病人。
无分爱与憎,不问富与贫。
凡诛疾病者,一视如同仁。
医德十二箴
胡佛兰德
一、医之处世,唯以救人,非为利己,乃业之本旨也。不思安逸,不图名利,唯希舍己救人,保全人之生命,医疗人之疾病,宽解人之苦患,其外非所务矣。
二、对于病者,只以病者视之,不以贵贱贫富而有异也,以贫人双眼之感泪,比富人一握之黄金。其得于心者为何如,宜深长思之。
三、施其术也,当切合于其病,切勿敷衍以从事,莫偏于固执,不好为漫试,必谨慎以思之,细密以详察之。
四、精研学术之外,尚须注意于言行,以求得病者之信仰。苦用时样之装饰,唱诡诞之奇说,以求闻达者大可耻。
五、每日之方夜,更复效昼夜间之诊疗,详之笔记,以为常课。若积成一书,则对于自我,对于病人,均有广大之裨益。
六、诊察病者,若因疏漏而数为往复,不如一次劳心细密正确之为得也。然若妄自尊大,继续不为详察者甚不可。
七、病者虽无可挽救,仍须宽解其苦患,以冀保全其生命,用医之职务也。若弃而不顾,有乖人道,虽无可救而有慰之,亦为仁术,虽延其命于片时,亦勉以为之。决勿告之以不起,言论容姿间,毋使悟知绝望。
八、病者之费用,务令其少。若活其命而耗其为生之资,亦何所益。对于贫民,更应留意斟酌。
九、处世须得众人之誉,虽已学术卓越且言行严谨,而儿犹未得众人之信者,仍等不懈。至若俗情宜熟知,夫病者付托其生命于医,不得已而露呈赤裸,白其最密之禁秘,述其最辱之忏悔,医者须以笃实温厚,沉默慎言为主旨。若夫酒博色利,弊德之行,固不论也。(https://www.daowen.com)
十、对同业,则敬之爱之,虽或有不能,犹得勉为之忍,切勿毁议,说人之短。贤哲所戒,妄举人过,乃小人之行,以他人一时之错误为谈资者,亦自损其德操,实为无益。各医自有流派,用意或有不同,何可漫为诽议也。敬重老医,亲爱后辈,人或以前医之地失为问者,必勉以誉归之。若问治发之当否,须以未经认症为辞。
十一、治疗之商议,会同者欲其少,多亦不可过三人,仍须自为选定,只计病者之安全而慎其意,他事非所顾也,然决勿致剧争。
十二、病者舍前医而就他医为常有,勿漫与共谋也,必先告其前医,若未得详缘由者,来可轻为从事;若确知为误治而亦不顾,则又非医之道矣,危险之病,更无所用其迟疑。
医学伦理学的日内瓦会议章程
(世界医学会1949年采纳)
我庄严地宣誓终生为人类服务。
我衷心感谢和尊敬我的老师。
我忠实地、庄严地从事我的职业。
我把病人的健康放在第一位。
我对于我所知道的事情负责保密。
我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努力保持医学界的荣誉和优良传统。
我把同事看作自己的兄弟。
我对我的病人不论宗教信仰、国籍、种族、政治党派和社会地位,同样对待。
我要保持对人类生命最大的关心,即使受到威胁也不例外;我决不用我的医学知识作违反人道的事情。
我庄严地、自愿地和忠实地作出这些诺言。
护士伦理学国际法
护士伦理学的国际章程于1953年由国际护理学会拟订,1965年由德国法兰克福大议会会议修订。内容如下:
护士为病人服务,负责创造一个促进恢复健康的物质的、社会的和精神的环境,并以教育和示范的方法侧重于预防和增进健康。她们担任个人、家庭和社会的保健工作,并与其他保健人员取得合作。
护士的基本作用是为人类服务,这也是护士职业存在的原因。护理专业的需要是世界性的。护士职业建立在人类需要的基础上,因此,它不受国籍、种族、信仰、外貌、政治信仰和社会地位的限制。
护士对于人类的必要的自由和保持人类生命的基本信念贯穿在章程中,所有的护士都必须知道1949年日内瓦会议制定的红十字会章程以及她们的权利和义务。
1. 护士的基本职责有三个方面: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
2. 护士必须始终坚持高标准的护理工作和职业作风。
3. 护士对工作不仅要有充分的准备,而且必须保持高水平的知识和技能。
4. 尊重病人的宗教信仰。
5. 护士对病人的个人情况负责保密。
6. 护士不仅要知道自己的职责,也要明确工作范围;没有医嘱,护士不应给药物治疗,除非在紧急情况下。给药后应及时向医生汇报。
7. 护士应负责认真、忠实地执行医嘱,并拒绝参与不道德的行为。
8. 护士应该信任医生和其他保健人员,对同事中不道德的行为必须反映,但只应反映给上级领导。
9. 护士只能接受合同上规定的合理的报酬。
10. 不准许把护士的名字和生产广告相联系,也不准许护士与任何形式的私人广告相联系。
11. 护士要和护理同事以及从事其他职务的同事合作并保持和谐的关系。
12. 护士应信守个人伦理学标准,它反映了职业的荣誉。
13. 在个人行动上,护士不应有意识地违反她所生活和工作的环境的社会行为标准。
14. 护士参与并与其他公民、其他职业人员共同负责,努力供给公共的、地方的、国家的、国际的保健要求。
赫尔辛基宣言
一、序言
1. 世界医学会制订了《赫尔辛基宣言》,作为一项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伦理原则的声明,包括利用可识别身份的人体材料和数据所进行的研究。
该宣言应该被作为一个整体解读,在应用它的每个构成段落时都应该考虑所有其他相关段落。
2. 按照世界医学会的授权,该宣言主要以医生为对象。世界医学会鼓励参与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的其他人遵守这些原则。
二、一般原则
1. 世界医学会的《日内瓦宣言》用这些话来约束医生: “我的患者的健康是我首先要考虑的”,《国际医学伦理学准则》宣称,“医生在提供医疗时应根据患者的最佳利益采取行动。”
2. 促进和维护患者,包括那些参与医学研究的人的健康、幸福和权利是医生的职责。医生应奉献其知识和良心以履行这一义务。
3. 医学的进步以研究为基础,这些研究最终必须包含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
4. 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的首要目的是理解疾病的原因、发展和影响,以及改进预防、诊断和治疗的干预措施( 方法、程序和处理) 。即便是已被证明为最佳的干预措施也必须通过研究,不断地评估它们的安全性、效果、效率、可及性和质量。
5. 医学研究必须遵守的伦理标准是,促进和确保对所有人类受试者的尊重,保护他们的健康和权利。
6. 尽管医学研究的首要目的是产生新知识,但这一目标决不能凌驾于受试者个体的权利和利益之上。
7. 参与医学研究的医生有责任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健康、尊严、完整性、自我决定权、隐私以及个人信息机密。保护受试者的责任必须始终由医生或其他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承担,而绝不能由受试者承担,即便他们给予了同意。
8. 医生们必须考虑本国有关涉及人类受试者研究的伦理、法律、管理的规范和标准,以及适用的国际规范和标准。任何国家性的或国际性的伦理、法律、管理的要求都不能削弱或取消本宣言中提出的任何对受试者的保护。
9. 医学研究应该以对环境的损害最小化的方式进行。
10. 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必须由受过适当的伦理学和科学教育、训练和具备相应资格的人来进行。在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身上进行的研究要求接受有能力和相应资格的医生或其他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监督。
11. 应该为那些在医疗研究中代表性不足的群体提供适当的可及途径参与研究。
12. 将医学研究与医疗结合起来的医生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能让他们的病人参与研究:研究的潜在预防、诊断或治疗的价值可为此进行辩护,而且医生有很好的理由相信,参与研究不会给作为受试者的病人的健康带来不良的影响。
13. 必须确保因参与研究而受伤害的受试者得到适当的补偿和治疗。
三、风险、负担和受益
1. 在医疗实践和医学研究中,大多数的干预措施都包含风险和负担。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只有在其研究目的的重要性超过给受试者带来的风险和负担时才可进行。
2. 所有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开始前,都必须对参与研究的个体和群体的可预测风险和负担进行仔细评估,并将其与给受试者和其他受研究影响的个人或群体带来的可预测受益进行比较。必须贯彻使风险最小化的措施。研究者必须对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测、评估和记录。
3. 除非医生确信参与研究的风险已得到充分评估而且能得到满意的处理,否则他们就不能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当发现风险超过了潜在的受益或已经得到决定性结果的确凿证据时,医生必须评估是否该继续、修正或立即停止该项研究。
四、脆弱群体和个体
4. 有些群体和个体特别脆弱,且可能更容易受到不当对待或遭致额外的伤害。所有脆弱群体和个体都应得到特别考虑周到的保护。
5. 仅当研究是出于脆弱群体的健康需求或优先事项,且研究不能在非脆弱群体身上进行时,用脆弱群体进行医学研究才能得到辩护。另外,该群体应当从这项研究所带来的知识、实践或干预中获益。
五、科学要求和研究方案
1. 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必须遵循普遍接受的科学原则,必须建立在对科学文献和其他相关信息来源的全面了解,以及充分的实验室研究以及恰当的动物实验基础上。必须尊重用于研究的动物的福利。
2. 涉及人类受试者的每一项研究的设计和实施必须在研究方案中予以清晰的说明并得到辩护。方案应该包含一项有关伦理考虑的声明,应该指出本宣言中的原则如何贯彻执行。研究方案应该包括下列信息: 研究的资金来源、主办方、机构所属、潜在的利益冲突、对受试者的激励以及对那些因参与研究而受伤害的受试者提供的治疗和/或补偿。在临床实验中,研究方案还必须说明试验后的恰当安排。
六、研究伦理委员会
在研究开始前,研究方案必需提交给相关的研究伦理委员会进行考虑、评论、指导和批准。该委员会必须运作透明,必须独立于研究者、主办方,不受其他所有不当影响,必须拥有正式资格。该委员会必须考虑开展研究所在国的法律和法规,以及适用的国际规范和标准,但禁止削弱或取消本宣言规定的对受试者的任何保护措施。该委员会必须有权监督正在进行的研究。研究者必须向委员会提供监测信息,尤其是有关任何严重不良事件的信息。没有委员会的考虑和批准,研究方案不得更改。研究结束后,研究者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结题报告,包含研究成果和结论的总结。
七、隐私和保密
必须采取一切防范措施以保护研究受试者的隐私,并为他们的个人信息保密。
八、知情同意
1. 能够给予知情同意的人作为受试者参与医学研究必须是自愿的。尽管征询家庭成员或社区领导人的意见可能是合适的,但是除非他或她自由同意,否则任何能够给予知情同意的个人不得被征召参加研究。
2. 在涉及能够给予知情同意的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中,每个潜在的受试者都必须被充分地告知目的、方法、资金来源、可能的利益冲突、研究者机构所属、研究的预期受益和潜在风险、研究可能引起的不适、研究之后的规定以及研究的任何其他相关方面。潜在受试者必须被告知他们有权在任何时候不受惩罚地拒绝参与研究或撤回参与研究的同意。尤其应该注意潜在的个体受试者对特殊信息的需求以及提供信息所使用的方法。在确保潜在受试者理解信息后,医生或另一位具备恰当资格的人必须征求潜在受试者自由表达的知情同意,最好是书面同意。如果无法用书面表达同意,非书面同意必须正式记录在案,并有证人作证。应该向所有医学研究的受试者提供获悉研究一般结果和成果的选择权。
3. 在征求参与研究的知情同意时,如果潜在受试者与医生有从属关系,或者可能在胁迫下同意,则医生必须特别慎之又慎。在这种情形下,必须由一位完全独立于这种关系的具有恰当资格的个人去征求知情同意。
4. 对于一个不能给予知情同意的潜在受试者,医生必须从合法授权代理人那里征得知情同意。不能将这些人纳入他们不可能受益的研究中,除非该研究意在促进潜在受试者所代表群体的健康,而该研究又不能在能提供知情同意的人身上进行,并且只带来最低程度的风险和最低程度的负担。
5. 当一个被认为不能给予知情同意的潜在受试者能够表示赞同参与这项研究的决定时,医生必须在征得合法授权代表的同意之外再征得这种赞同。必须尊重潜在受试者的不同意。
6. 当涉及身体上或精神上没有能力给予同意的受试者时,例如无意识的病人,仅当妨碍给予知情同意的身体或精神的病情是研究群体的一个必要特征时,该研究才可以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必须从合法授权的代表那里征得知情同意。如果此类代表不在场,并且研究不得延误,那么该研究也可以在没有获得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前提是研究方案中已经说明将不能给予知情同意的受试者纳入研究的特殊理由,并且该研究已获研究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必须尽可能地从受试者或合法授权代表那里获得继续参与研究的同意。
7. 医生必须充分告知患者其医疗的哪些部分与研究有关。医生绝不可因患者决定拒绝参与研究或撤出研究而妨碍医患关系。
8. 对于使用可识别身份的人体材料或数据进行的医学研究,例如用生物样本和数据库或类似资料库中储存的材料或数据进行的研究,医生们必须取得采集、储存和/或再利用的知情同意。也许有些例外的情况,获得这种研究的同意不可能或不可行。在这些情况下,研究只有在得到研究伦理委员会的考虑和批准后方可进行。
九、安慰剂的使用
一种新干预措施的受益、风险、负担和有效性,必须与已获证明的最佳干预措施更为有这些方面进行对照检验,但在以下情况例外:在不存在已获证明的干预措施的情况下,使用安慰剂或不治疗是可以接受的; 或在如下的情况,即出于有说服力的和科学合理的方法论理由,使用其有效性比已获证明的最佳干预措施为低的任何干预措施,使用安慰剂或不治疗对于确定一项干预措施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来说是必要的,以及接受其有效性比已获证明的最佳干预措施更为有效的任何干预措施、安慰剂或不治疗的患者,将不会因为未接受已获证明的最佳干预措施而造成额外严重或不可逆伤害的风险。必须特别注意避免滥用这一选项。
十、试验后的规定
1. 在临床试验开展前,主办方、研究者和主办国政府应该制订试验后的规定,为所有仍然需要获得在试验中确定为有益的干预措施的参与者提供可及办法。该信息也必须在知情同意过程中告知受试者。
研究的注册、出版和结果的传播
2. 在招募第一位受试者前,每项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都必须在公众可访问的数据库中注册。
3. 研究人员、作者、主办方、编辑和出版社对于研究成果的出版和传播都负有伦理义务。研究者有义务使他们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结果,为公众可及,并对其报告的完整性和精确性负责。所有有关各方都应该坚持被认可的有关报告的伦理准则。阴性的、不具定论性以及阳性的结果都必须发表或通过其他途径为公众可得。资助来源、机构所属和利益冲突都必须在发表物中说明。与本宣言原则不一致的研究报告不应该被接受和发表。
十一、临床实践中未经证明的干预措施
对个体患者进行治疗时,当不存在经过证明的干预措施或其他已知的干预措施无效时,医生在征求专家建议,并从患者或合法授权的代表那里获得知情同意后,可以使用未经证明的干预措施,如果医生判断该措施有希望挽救生命,重获健康或减少痛苦。随后,应将这项干预措施视为研究对象,旨在评估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在任何情况下,新的信息都应该被记录下来,并且在恰当的时候使其为公众可得。
注:这个宣言于1964年6月在芬兰赫尔辛基第十八届世界医学会大会通过,并于2013年10月在巴西福塔莱萨第六十四届世界医学会大会上再次修订。
悉尼宣言
(世界医学会第22次会议采纳于1968年8月澳大利亚悉尼)
1. 在大多数国家,死亡时间的确定将继续是医师的法律责任。通常,他可以用所有医师均知晓的经典的标准,无需特别帮助地确定病人的死亡。
2. 然而,近代的医学实践使得进一步研究死亡的时间成为必要。(1)有能力人工地维持含氧血液循环通过不可恢复性损伤的组织。(2)尸体器官的应用,如移植用的心或肾脏。
3.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死亡是在细胞水平上的逐渐的过程。组织对于供氧断绝的耐受能力是不同的,但是,临床的兴趣并不在于维持孤立的细胞而在于病人的命运。这里,不同细胞或组织的死亡时刻不是那么重要的。因为不管采用什么复苏技术,生命总归确定无疑地不可恢复了。
4. 死亡的确定应建立在临床诊断和必要时的辅助诊断上,近来最有帮助的是脑电图。然而,还没有一种技术性的标准完全满足目前医学的状况,也没有一种技术操作能取代医师对死亡的临床判断。若涉及器官器官移植,应由两名以上的医生作出死亡诊断,而且医生对死亡的决定不能与移植手术发生直接的联系。
5. 人的死亡时刻的确定使得停止抢救在伦理上被许可,以及在法律允许的国家内从尸体中取出器官被许可,并得以满足法律同意的需要。
东京宣言
本宣言是关于对拘留犯和囚犯给予折磨、虐待、非人道对待和惩罚时医师的行为准则。本宣言在1975年10月被第29届世界医学大会采纳。
一、序言
实行人道主义行医,一视同仁地保护和恢复人体和精神的健康,去除病人的痛苦是医师的特有权利。即使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也对人的生命给予最大的尊重并决不应用医学知识作出相反于人道法律的事。
本宣言认为折磨应定义为精心策划的、有系统的或肆意的给以躯体的或精神的刑罚,无论是个人或多人施行的或根据任何权势施行的强迫他人供出情报、坦白供认等行为。
二、宣言
1. 不论受害者受什么嫌疑,指控或认什么罪,也不论受害者的信仰或动机如何,医师在任何情况下决不赞助、容忍或参与折磨行为、虐待或非人道行为,包括引起军事冲突和内战。
2. 医师决不提供允诺、机械、物资或知识帮助折磨行为、其他虐待、非人道地对待受害者或降低受害者的抵抗能力。
3. 医师决不参与任何折磨、虐待、非人道对待的应用或威胁。
4. 医师对其医疗的病人有医疗的责任,在作治疗决定时是完全自主的。医师的基本任务是减轻他的病人的痛苦,并不得有任何个人的、集体的或政治的动机反对这一崇高的目的。
5. 当囚犯绝食时,医生认为可能形成伤害和作出后果的合理判断时,不得给予人工饲喂。囚犯有无作出决定的能力,需要至少有两位医师做出独立的证实性的判断。医师应向囚犯作绝食后果的解释。
6. 世界医学会将支持、鼓励国际组织、各国医学会和医师,并当这些医师和其家属面临威胁或因拒绝容忍折磨或其他形式的虐待、非人道的对待而面临报复时支持他们。
夏威夷宣言
(1977年在夏威夷召开的第六届世界精神病学大会上一致通过)
人类社会自有文化以来,道德一直是医疗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社会中,医生持有不同的观念,医生与病人之间的关系很复杂。由于可能用精神病学知识、技术做出违反人道原则的事情,所以今天比以往更有必要为精神科医生订出一套高尚的道德标准。
精神科医生作为一个医务工作者和社会的成员,应探讨精神病学的特殊道德含义,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
为了制订本专业的道德内容,以指导和帮助各个精神科医生树立应有的道德准则,特作如下规定:
1. 精神病学的宗旨是促进精神健康,恢复病人自立生活的能力。精神科医生应遵循公认的科学、道德和社会公益原则,尽最大努力为病人的切身利益服务。为此目的,也需要对保健人员,病人及广大公众进行不断的宣传教育工作。
2. 每个病人应得到尽可能好的治疗,治疗中要尊重病人的人格,维护其对生命和健康的自主权利。
精神科医生应对病人的医疗负责,并有责任对病人进行合乎标准的管理和教育。必要时或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难以满足时,精神科医生即应向更富有经验的医生征求意见或请求会诊,以免贻误病情。
3. 病人与精神科医生的治疗关系应建立在彼此统一的基础上。这就要求做到互相信任、开诚布公、合作及彼此负责。病重者若不能建立这种关系,也应像给儿童进行治疗那样,同病人的亲属或为病人所能接受的人进行联系。
如果医生和病人关系的建立并非出于治疗目的,如在司法精神病业务中所遇到的,则应向所涉及的人员如实说明此种关系的性质。
4. 精神科医生应把病情的性质、拟作出的诊断、治疗措施,包括可能的变化以及预后告知病人。告知时,应全面考虑,使病人有机会作出适当的选择。
5. 不能对病人进行违反其本人意愿的治疗。除非病人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或对旁人构成严重威胁。在此情况下,可以也应该施以强迫治疗,但必须考虑病人的切身利益,且在一段适当的时间后,再取得同意。只要可能,就应取得病人或亲属的同意。
6. 当上述促使强迫治疗势在必行的情况不再存在时,就应释放病人,除非病人自愿继续治疗。
在执行强迫治疗和隔离期间,应由独立或中立的法律团体对病人经常过问,应将实行强迫治疗和隔离的病人情况告知上述团体,并允许病人通过代理人向该团体提出申诉,而不受医院工作人员或其他任何人的阻挠。
7. 精神医生绝不能利用职权对任何人或集体滥施治疗,也绝不允许以不适当的私人欲望、感情或偏见来影响治疗。精神科医生不应对没有精神病的人采用强迫的精神病治疗。如病人或第三者的要求违反科学或道德原则,精神科医生应拒绝合作。当病人的希望和个人利益不能达到时,不论利诱何如,都应如实告知病人。
8. 精神科医生从病人那里获悉的谈话内容,在检查或治疗过程中得到的资料均应予保密,不得公布;要公布得征求病人同意,或因别的普遍理解的重要原因,公布后随即告知病人有关泄密内容。
9. 为了增长精神病指导和传授技术,有时需要病人参与其事,在病人服务于教学、将病历公布时,应事先征得同意,并应采取措施,不得公布姓名,以保护病人名誉。
在临床研究和治疗中,每个病人都应得到尽可能好的照料。把治疗的目的、过程、危险及不利之处全部告诉病人后,接受与否,应根据自愿,对治疗的危险及不利之处与研究的可能收获,应作适度的估计。
对儿童或其他不能表态的病人,应征得其家属同意。
10. 每个病人或研究对象在自愿参加的任何治疗、教学和科研项目中,可因任何理由在任何时候自由退出。这种退出或拒绝,不应影响精神科医生继续对此病人进行帮助。
凡违反本宣言原则的治疗、教学和科研计划,精神科医生应拒绝执行。
纽伦堡法典
这是审判纳粹战争罪犯的纽伦堡军事法庭决议中的一部分,这个牵扯到人体实验的十点声明,被称为“纽伦堡法典”。它制定了关于人体实验的基本原则:一是必须有利于社会,二是应该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观点。这个文件的精神在某些程度上被《赫尔辛基宣言》所接受,成为人体实验的指导方针。
1. 受实验者的自愿同意绝对必要。这意味着接受试验的人有同意的合法权利;应该处于有选择自由的地位,不受任何势力的干涉、欺骗、蒙蔽、挟持、哄骗或者其他某些隐蔽形式的压制或强迫;对于试验的项目有充分的知识和理解。在作出可能决定之前,必须让他知道实验的性质、期限和目的,试验方法及采取的手段,可以预料得到的不便和危险,对其健康或可能参与实验的人的影响。
确保同意的质量的义务和责任,落在每个发起、指导和从事这个实验的个人身上。这只是一种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并不是代表别人,自己却可以逍遥法外。
2. 实验应该收到对社会有利的富有成效的结果,用其他研究方法和手段是无法达到的,在性质上不是轻率和不必要的。
3. 实验应该立足于动物实验取得结果,在对疾病的自然历史和别的问题有所了解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实验的结果将证实原来的实验是正确的。
4. 实验的进行必须力求避免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和创伤。
5. 事先就有理由相信会发生死亡或疾病的实验一律不得进行,实验的医生自己也成为受实验者的实验不在此限。
6. 实验的危险性,不能超过实验所解决问题的人道主义的重要性。
7. 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和有足够的能力保护受试者排除哪怕是微之又微的创伤、残废和死亡的可能性。
8. 实验只能由在科学上合格的人进行。进行实验的人员,在实验的每一阶段都需要有极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9. 当受试者在实验过程中,已经达到这样的肉体与精神的状态,即继续进行已经不可能的时候,完全有停止实验的自由。
10. 在实验过程中,主持实验的科学工作者,如果他有几分理由相信即使操作是诚心诚意的,技术也是高超的,判断是审慎的,但是实验仍继续进行,受试者照样还要出现创伤、残废和死亡的时候,必须随时中断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