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伦理争议
生命的意义何在?这一问题一直拷问着我们。从本意上说,安乐死是为处于痛苦、濒临死亡的人提供的一种临终关怀,是一种善意的措施,因而无论在情感还是道德层面都有可操作的基础。但是,安乐死毕竟与现在的伦理原则有冲突之处,引起人们的众多争论是合乎逻辑的。目前,关于安乐死的伦理之争,主要有针锋相对的两大派,即支持派和反对派。
(一)支持派的主要观点
1. 安乐死是对患者生命权的尊重
一个人既有追求“好生”的权利,也应有要求“好死”的权利。当生命个体处于濒临死亡状态,现代医学又无回天之力时,对生命的保护已经失去任何意义。此时,对人的真正尊重就是给予患者选择“好死”的权利。反之,不顾濒死患者的感受,甚至在患者丧失尊严的情况下,进行毫无意义的救治,恰恰是不人道的。安乐死反映了人类追求无痛苦死亡、尊重死亡的愿望,是人道主义的进一步延伸。
2. 安乐死符合社会、家庭利益
如果对那些已失去生命价值的人施行安乐死,则可使社会将有限的资源合理使用于人类防病治病的急需之处,这符合医学公正性、公益性原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实施安乐死也有助于维护死者家属的利益。安乐死减轻了患者家属的精神和经济负担,把患者家属从无意义的经济和身心消耗中解脱出来,是符合情理的。
3. 安乐死是人类自身生产文明化的必要环节。从生向死的转化,是每一个人类个体必须面对的过程
优生优育是人类自身文明化的产物和表现,是人类对自身生产的调节和控制。那么,为什么不能在患者自愿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使人在死亡过程中避免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使其死得科学、死得安乐。讨论死亡是一个社会文明的表现,人们敢于面对死亡,敢于以理性的态度来理解死亡和选择死亡的方式,以提高“死”的质量,是社会文明的进步。
4. 实行安乐死并不影响现代医学的发展
现代医学不是仅靠抢救重病患者才得到发展的。医学的发展和临床研究是有一定联系的,但这种联系并不是绝对的,很多医学成果是先在实验室中研究出来,然后再适用到临床的。有很多请求安乐死的患者自愿向医疗科研单位捐献遗体,为医学研究提供更多的在疾病不同阶段的生物标本,以促进医学的发展。
(二)反对派的主要观点
1. 违背传统道德
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传统观念中,只要病者有一息尚存,不论其疾病的预后如何,亲人们总是要求医生抢救,直到生命彻底结束。这样,亡者逝去后,亲人们才会心安。主动放弃亲人的生命,有悖中华传统道德。生命对于每个人而言都只有一次,很多时候,不管生命状态如何,只要活着,其生命本身就有意义,是对亲人或朋友的一种精神上的安慰和寄托。(https://www.daowen.com)
2. 违背医学人道主义宗旨
生命是神圣和至高无上的,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的神圣职责,在任何情况下,医生必须尽一切可能挽救患者的生命,而不是促使其死亡。
3. 阻碍医学的发展
“不可救治”“不可逆转”在现代科学发展的背景中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安乐死势必会使一些患者错过一些“可存活”“可改善”。新技术、新方法的产生将使疾病得到治疗的机会。放弃对“不治之症”的治疗,削弱了医学攻克“不治之症”的努力,阻碍了医学在这方面的发展。
4. 死亡权不应该属于生命权
“死亡”并不能作为一种交付于个人的权利。如果认为死亡权具有合理性,认为人可以对自己行使死亡权,那么便可以认为自杀具有合理性,这样就可能造成滥用死亡权,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安乐死不具有合理性,也不具有合法性,因为人的生命受国家保护,生命权是以保护公民生存为前提的,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利支配、处分自己的生命。
5. 安乐死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后果
安乐死并不单纯是一个理论问题,它还是一个具有较强社会实践性的问题。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那些不愿承担照顾责任的家属放弃对重病患者救治的行为就会得到纵容,并且可能会对残疾患者、智力有缺陷者、高龄老人的生命造成威胁。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就可能为医务人员谋私利大开方便之门,他们可能见利忘义,使患者生命权受到肆意侵害,造成难以弥补的恶劣后果。
(三)安乐死的伦理分析
安乐死是一个涉及医学、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的复杂问题,很难对其做出科学的道德评价,持绝对肯定或绝对否定的态度都不可取。
国外现在承认和赞成安乐死的人越来越多。美国医学会宣布,“在有确切根据证明患者已经接近死亡时,医生建议或决定停止使用特别手段延长患者肉体的生命,患者和家属可以自由采纳”,并承认患者死亡迫近时,至少患者和家属有权要求停止治疗。一些医生表示愿意尊重患者或家属的意愿,不再使用特殊手段延长不可救治且痛苦不堪患者的生命。安乐死在英国、法国、日本、瑞士、加拿大、荷兰、比利时等国获得了伦理、法律上的支持或认同。
我国近年来对安乐死问题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同样存在支持、反对和中立三方面意见。安乐死问题久经争论,但至今尚未获得普遍的认同和接受,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安乐死受到社会意识、经济文化及科学发展程度的影响,尤其是传统观念、风俗习惯的影响。其次,安乐死问题本身存在一些模棱两可之处,对于不同情况、不同种类的安乐死,人们的认识、理解也不一样,从而造成评价、判断的困难。目前,国外比较容易接受的是自愿的、消极的安乐死,而难以接受的是非自愿的、积极的安乐死。
在看待安乐死时不能离开两个前提,即患者极端痛苦和患者的疾病无可挽救。如果疾病尚可救治,对于治疗来说就是主要矛盾,医生在治疗中即使暂时增加患者的痛苦也是可行的。但疾病没有救治的希望,死亡已不可避免的时候,主要矛盾就转为患者死亡过程中的痛苦,这时全力解除患者死亡过程中的痛苦,才是人道主义的体现,而安乐死则不失为最好的选择。这是因为安乐死的对象是患不治之症而濒临死亡的人。对于这些痛苦不堪的患者来说,或者作为社会的人已经消失,或者生命价值、生命质量已经失去,有意义的生命已经不存在了,延长他们的生命,实际上只是延长死亡、延长痛苦。因此,实行安乐死是符合他们的自身利益的,也是符合生命价值、生命质量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