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乐死概述

一、安乐死概述

(一)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从构词上看,“eu”意为“好,优”,“thanasia”意为“死亡”,“euthanasia”是古希腊神话中的死神,这个词本意是指“好死”“无痛苦的死亡”“快乐的死亡”或是“幸福的死亡”。因而,原初意义的安乐死所表达的是一种无痛苦的、有尊严的死亡状态,是人类理想的死亡状态,类似于中国的寿终正寝、无疾而终般的“优逝”。

从19世纪起,安乐死作为一种减轻死者痛苦的特殊医护措施在临床实践中展开,由此,现代意义的安乐死逐渐生成,并与原初意义相去甚远,现代《牛津法律指南》(the OxfordCompanion to Law)将安乐死定义为:“在不可救治的或病危的患者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安乐死有时也被译为“仁慈致死术”。1985年出版的《美国百科全书》把安乐死称为“一种为了使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的终止生命的方式”。《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解释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患者,医师在其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了减少患者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由此可见,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不再是原初意义上的身心安泰、从容安适面对死亡的过程和状态,而是由医护人工实施的保持人的尊严与安详的死亡的处置方式。综合来看,安乐死的现代阐释为:患有不治之症的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其本人或其亲友的要求下,依据法律规定,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的方法,使其安宁地进入死亡阶段,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二)安乐死的分类

1. 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

(1)主动安乐死(positive euthanasia),亦可称之为积极安乐死,指患者治愈无望,痛苦难耐,应患者或家属的请求,医务人员采用药物或其他主动的手段促进患者生命的结束,让其安然死去。对此,西方国家有“仁慈助死”(mercy killing)的说法。(https://www.daowen.com)

(2)被动安乐死(passive euthanasia),亦可称之为消极安乐死,指医务人员应患者或家属请求,不再给予积极治疗,撤除患者赖以维持生命的体外循环装置、人工呼吸装置及其他辅助设施,给予减轻痛苦的适当维持治疗,任其等待死亡的降临,自然逝去。对此,西方国家有“听任死亡”(letting die)的说法。

2. 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1)自愿安乐死(voluntary euthanasia),指患者有行为能力或意识清醒时由患者本人提出或表达过安乐死的愿望并签订过相关的医疗文书。

(2)非自愿安乐死(non-voluntary euthanasia),指患者没有表达同意安乐死或是没有行为能力,根据患者家属或监护人、代理人的请求,由医生依据实际情况决定给予安乐死,这种情况常常是针对无行为能力的患者(如婴儿、昏迷不醒的患者、精神病患者和认知能力严重低下者)。

综合以上两种主要分类,安乐死共可分为四种类型:自愿主动安乐死、自愿被动安乐死、非自愿主动安乐死、非自愿被动安乐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