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与法律责任
(一) “责任”一词的含义
“责任”一词的含义具有多重性和不确定性。例如,我国刑法学者冯军在《刑事责任论》一书中通过对其所收集的用语例,分析出“责任”一词一般是在“义务”“过错、谴责”“处罚、后果”三种意义上被使用,显然,“责任”一词在含义上具有包容性。为了明确在某种场合中“责任”一词的确切含义,必须要从整体方面和语法方面进行具体分析。英国学者哈特曾经虚构了一个沉船事件,由此引申出以下四种意义上的责任:一是角色责任,即由于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职责;二是因果责任,即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责任;三是法律责任,即违法者因其行为应受到惩罚,或被迫向被害人赔偿;四是能力责任,即某人应对某行为负责,是在断言一个人有一定的正常能力。(16)在四种责任中,法律责任并非与其他责任对立甚至并列,而是建立在其他责任基础之上。换言之,一个人之所以具有法律责任,是因为他具有角色责任、因果责任和能力责任。角色责任说明主体某种身份对于法律责任的意义,因果责任为法律责任提供客观归责的事实根据,而能力责任为法律责任提供主观归责的前提。(17)
(二) 交通事故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区别
交通事故责任是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的一种定性、定量的描述。这里的因果关系不是确定行为人对哪些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而是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很显然,这是因果关系二分法中的事实因果关系。因此,交通事故责任的本质就是交通事故中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大小的一种表达形式,其本身并不是法律责任,而是追究法律责任的事实根据之一,只是侵权行为责任成立的一个条件。
因此,我们不能将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责任”理解为法律责任,不能将其和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同起来。确定了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于解决了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只是为其提供了事实基础。法律责任的确定还必须考察主体、主观、法律因果关系等诸多要件。只有法律责任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一种事实并不具备此功能。尽管交通事故责任对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可能有重大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和其他条件结合起来通过法律规定才能得以发挥,这正如某些证据对法律责任所起的作用一样。
具体而言,交通事故责任与法律责任之间至少有以下三点明显区别:一是性质不同。交通事故责任不是法言,仅仅是指当事人行为及过错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的联系,而法律责任则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后应承担的不良后果,即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18)二是承担主体不同。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或者说“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没有特殊要求,不论行为人的年龄、精神状况如何,只要能在道路上驾车、行走、乘车,其行为以及过错与交通事故有联系、有作用,该行为人就是合格的主体,就是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主体,而作为法律责任的主体则必须要符合法定的责任年龄,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三是分类不同。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而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19)需要特别指出的,虽然它们之间区别明显,但是当事人的责任又与法律责任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当事人的责任直接影响着当事人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承担。
(三) 交通事故责任与法律责任的联系
交通事故责任不同于法律责任,但彼此联系紧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是否承担当事人责任是有关人员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例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雇员承担当事人的责任是雇主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再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只有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以后同时当事人责任达到同等责任以上的话,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直接影响有关人员承担民事责任大小和刑事责任大小。例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