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 面临的主要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该条清晰地表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既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就有权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事实上,该条是赋予了法院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的权力。当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基本事实清楚、成因分析准确、当事人责任划分公正,就可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否则,人民法院则不予采信。

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程序中救济制度设置不合理,因而导致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就成为当事人因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而进行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救命符”。但是,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这最后一道提供给当事人进行救济的“救命符”似乎也并没有发挥很大的作用。因为,从实务来看,许多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法官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采信的微乎其微,基本均予以了采信。这样的交通事故司法审查就是形同虚实。(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