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则》的核心要点

一、 《四川规则》的核心要点

(一) 注重因果关系分析,综合评判当事人责任

《四川规则》明确规定,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还将因果关系界定为: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指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通常不作为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具体标准。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应当确定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一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之一:(1) 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通行权利;(2) 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突变性;(3) 当事人未履行注意义务;(4) 当事人在危险出现时,未采取适当的避险措施;(5) 当事人明知危及交通安全的险情出现后,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是车辆具有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

三是道路、环境具有影响安全通行的重大隐患。

(二) 基于因果关系的特别规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次要责任;如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应当确定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一是当事人无驾驶资格、饮酒后、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是车辆严重超载、严重超速或者车辆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是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手势通行的。

四是驾驶机动车逆行或者越过道路中心分道线、隔离设施与其他正常行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是驾驶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或其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在非机动车道或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非机动车的。

六是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或在人行道行驶,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