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从哲学上看,大千世界,万事万物无不适用因果规律,自然界和社会中的各个现象都是与其他现象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任何事物或现象都是由其他事物或现象引起的,同时,它自己也必然引起另一些事物或现象。如果某个现象的存在必然引起另一现象的发生,也即事物或现象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那么这两个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13)何谓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反映形式之一,其客观的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外的,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由于人们对世界认识的局限性,导致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同样存在局限性,还不可能完全认识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人们对特定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只能是在现有的认知条件下,对其作出一个大致的判断。因而,因果关系的认定只是一个对可能性进行的判断的过程。通过对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探讨,可以了解事物之间的发展和运动的内在规律。

何谓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都反映了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具体而言,是指损害结果和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关联性,是各种法律责任中确定责任归属的基础。此类因果关系的确定,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因而具有逆反性的特点。与此同时,此类因果关系的确定,也是司法人员依据一定的规则和理论,对损害结果、行为、特点环境等诸因素的分析判断过程,因而,尽管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但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又具有主观的因素。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既有联系,也存在区别。两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目的不同。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旨在探求事物之间内在本质的关联性,从而把握事物的动态发展规律。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归责,以便最终有利于化解已经存在的纠纷,它更多体现的是人类解决错综复杂社会矛盾时的妥协性与意志性。

二是因果链条的确定与选择不同。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旨在寻求无限联系的事物内在本质规律性。在客观世界里没有无缘无故产生的事物,所有的事物、现象和过程都必然地由某种原因所产生,也没有不发生任何影响的事物,各种事物都必然会造成一定结果。因此,在考察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时需要尽可能全面、深入地掌握各种彼此间具有联系的事物。而考察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正确归责并控制责任的范围,因此,不可能使因果关系的链条无限延伸,而必须具体截取一个或几个链条,从而使某些特定的当事人承担责任。例如,驾驶人某甲驾车送病人路上不慎发生碰擦事故并引发道路拥堵,延误了到医院的时间,加重了病人的病情,后来医院过失未及时医治,病人不幸死亡。在该案中,驾驶人某甲的碰擦事故与病人死亡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根据一般常识,碰擦事故不至于会造成病人的死亡,而且如果要由驾驶人某甲赔偿由此而导致的责任,责任就会漫无边际,因此,该案在处理时需要截取医院的过失与病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该案,从学理上看,也可以认为驾驶人某甲与病人的死亡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从哲学上看,这些事件都是因果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因此,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实就是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某一个或几个链条加以截取,从而服务于归责和控制责任范围的目的。

三是对真实性的要求不同。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强调的是一种客观的真实,也即事物客观的状态与联系。通常情况下,原因在先,结果在后,但并不是任何表现先后相继的现象都是因果关系。(14)因果关系是客观的,它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也不基于人们的意志而改变。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目的就在于了解事物的客观真相,因果关系越真实就越接近客观规律,符合人们认识世界的要求。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尽管也需要尽可能探讨客观真实,但在不能了解客观真实的时候,并非就不能确定因果关系,因为法律上的因关系要求的是一种法律上的真实,这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所要求的客观真实性是不同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都是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加以证明的,因此,其在时间和空间上均受到限制,不可能无限制地接近真实,而只能通过举证尽可能加以证明。例如,在民事领域,因果关系的判断首先基于当事人的举证,而举证证明事实本身只能确定“法律上的真实”,这就决定了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可能完全是客观真实。另一方面,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要由法官在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据材料面前,通过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判断。法官选择某种方式、方法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可以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存在与否,很大程度上是法官在个案的情境中,依据法律规范、立法意旨、经验、常识等所作出的主观决断。因此,当某一个案件的事实进入法律程序后,它已经是经过取舍的法律事实,或经过建构的法律事实,而法律上的真实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客观真实。(15)

四是是否涉及价值判断的不同。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目的是为了探讨事物内在的本质属性,要求尽可能排除一切主观因素,力求客观地去认识事物的联系,因此,它属于一个事实判断问题。而法律上对因果关系的判断绝非纯粹的事实判断,它既是一个事实判断,更是一个法律价值的判断。这种价值判断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在因果关系链条的截取中,法官需要从客观的事实出发确定因果关系,但也需要在确定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法规目的、立法意图、经验、常识等诸多因素,准确地截取因果关系的链条。也就是说,在无限延伸的因果关系链条中,究竟需要在因果关系链中截取哪一个环节,抽取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就需要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其二,因果关系的判断所采用的标准的选择。因果关系最初采用的是条件说,后来发展到相当因果关系说,然后是法规目的说以及因果关系的推定。在此过程中,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的选择实际上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其三,证据的确定。对当事人就因果关系的举证所提供的各种证据如何进行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判断。其四,因果关系的推定。例如,在民事领域,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通常情况,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等问题应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护受害人也可以采取各种类型的因果关系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