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基本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不足

二、 交通 事故基本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不足

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案人员执法理念及办案作风、办案能力等主观因素和现场被破坏导致无法认定事实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基本事实”往往过于简单和主观的现象较为普遍,甚至有时遗漏重要案件事实。例如,某交通肇事案,控辩双方均认为应该考虑井盖因素,公诉方建议从轻或减轻对司机的处罚。也就是说,在相当程度上“井盖”管理人对事故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某某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中并没有将井盖的管理人列入事故责任方。这种现象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实务中较为普遍,其主要危害是导致案件事实失真、成因分析不准、责任认定错误。为消除由此带来的弊端,在诉讼中必须允许案件当事人自己提供证据材料,补充案件事实或修正“基本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