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是一种推定的案件事实

一、 认定的交通 事故基本事实是一种推定的案件事实

这种推定的案件事实具有完全的证明力,主要是基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公文书。之所以公文书具有完全的证明力,主要是因为国家机关或政府部门行使的是一种国家职能或政府职能行为,具有崇高的公信度。这种依法履行职务所制作的文书在证明其涉及的事实问题时,推定具有毋庸争辩的证明力,在性质上属于法律推定,而不是免证事实。由于“基本事实”法律推定而被作为案件事实的,因此,不具有确然性,应当允许当事人对推定事实进行反证,通过提出相反证据推翻推定的事实。从举证责任上讲,推定只是免除受此利益的当事人负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允许受此不利益的当事人提出反证反驳也是必然的。在证明程度上,反证推翻推定的事实,证据必须充分、足够,其具体标准是能够使推定事实存在与否陷入真伪不明状态。当相反证据不足以否定推定事实时,法院应依法认定推定事实;当反证足以推翻推定事实时,就不能适用推定。(11)换言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具有公定力,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或提供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基本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