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标准》的核心要点
(一) 适用范围
《北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由于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规定了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因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相应制定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了细化,故《北京标准》仅适用于按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二) 对交通事故的分类
为利于确定A类行为、事故调查、避免争议,依交通肇事行为将交通事故分为: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事故,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机动车未按规定掉头事故,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行人未按规定通行事故,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事故等共14种分类,这种分类接近于事故形态分类,使用《北京标准》时便于查找和掌握。
(三) 对过错行为的分类
《北京标准》将交通违法行为区分为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或者条件;将当事人与发生交通事故有关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A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B类行为)二类,其中A类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发生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B类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同时,以“附录”将过错行为分类列出,包括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导致发生事故原因的A类行为(严重过错行为)和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促成事故发生条件的B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共计137条。《北京标准》规定作为事故发生原因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作为事故发生条件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前者的作用大于后者。
(四) 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基本步骤
这里的基本步骤是办案民警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北京标准》据以定案的基本要求。例如,《北京标准》“确定责任一”列举了12种当事人为全部责任的情形,民警在确定当事人责任时,应当优先适用“确定责任一”的规定。只要一方当事人有“确定责任一”所列过错行为的确定其为全部责任;双方同时具有所列同样过错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民警办案,也有利于从管理的角度上制约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遇有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规定情形时,办案民警要首先按照附录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行为,其次,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B类行为,然后根据“确定责任二”的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根据《北京标准》“确定责任二”的规定认定双方当事人责任后,一方具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则要根据“确定责任三”的规定加重责任。
(五) 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标准与方法
1. 确定责任一:确定责任的特别情形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的,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下列行为的,为同等责任。
一是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是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三是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四是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是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六是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七是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八是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九是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是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一是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二是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发生交通事故的。
从上述确定责任的具体情形看,一、二两种情形应属于责任法定或责任推定的情形;其他十种情形基本是基于路权原则、安全原则确定了责任认定的具体标准。(https://www.daowen.com)
2. 确定责任二:根据附录A、附录B的分类确定责任
遇有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列举情形的,按照“附录”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行为,并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B类行为,然后根据以下方法确定当事人责任:
一是一方当事人有A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A、B类且无其他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关的过错行为的,有A类行为方为全部责任。
二是一方当事人只有A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B类行为的,只有A类行为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
三是一方当事人有A、B二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A类或者B类行为的,有A、B二类行为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
四是双方当事人均只有A类行为或者均有A、B二类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3. 确定责任三:确定加重责任
根据标准“确定责任二”的规定认定双方当事人责任后,一方具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则要根据“确定责任三”的规定加重责任。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指机动车驾驶人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20毫克/100毫升以上驾驶机动车的,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指当事人从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和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不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坏,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这些情形属B类过错行为。
当事人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属于极其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由于不能很好地控制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往往伴随其他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其责任可以根据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确定。但是因为当事人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对交通安全的危害极大,是发生事故的重要诱因,应当加重其责任。
故《北京标准》规定,在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确定责任后,当事人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再加重其一级责任。但是又不宜任意加重。因此《北京标准》规定根据“确定责任二”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仅加重其一级责任。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组合为:全部责任与无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与同等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已认定为主要责任,即使其还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过错行为,由于另一方当事人认定为次要责任不可能由于对方当事人又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而变为无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已认定为全部责任,即使其还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过错行为,也不可能再加重其一级责任。因此加重责任方根据“确定责任二”已确定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双方当事人均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双方的过错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是相当的,因此互相不加重责任。
4. 确定责任四:确定无责任
如果当事人具备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确定无责任。
一是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
二是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为无责任。
5. 确定责任五:确定教练员责任
学员在教练员陪同下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相应的当事人责任,学员不承担责任。
6. 确定责任六:确定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参照本标准确定。
7. 确定责任七:本标准未列举情形的责任确定
凡“确定责任一”至“确定责任五”未列举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另外,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确定当事人责任。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仅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对道路外交通事故不适用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