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规则》的核心要点

一、 《江苏规则》的核心要点

(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是《江苏规则》的基本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了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基本标准,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江苏规则》以当事人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危险的可能性作为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的基本依据。

(二) 道路交通事故险情避让理论是《江苏规则》重要的理论基础

险情避让理论认为,如果当事人的交通过错行为没有造成交通险情,交通事故就不会发生;当事人的交通过错行为即使造成交通险情,但如果险情避让成功,交通事故也不会发生。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了险情,他方当事人没有避险或避险失败,交通事故就必然会发生。可见,“交通险情产生”和“险情避让失败”是构成交通事故的两个必备要素,缺一不可,故此交通事故可表述为:“险情产生+避让失败=交通事故”。

(三) 《江苏规则》将过错行为分为主动型行为、被动型行为、缺失型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基本标准,并从道路交通事故险情避让理论的视角,《江苏规则》将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分为主动型行为、被动型行为、缺失型行为三类(见附件)。

主动型行为是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严重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被动型行为是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一般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起主要以上作用。(https://www.daowen.com)

缺失型行为是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缺失型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难以避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评判缺失型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应当避免、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能否被对方及时发现,应当以法律法规对安全驾驶的要求和一般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能力作为依据。

(四) 《江苏规则》规定了当事人责任确定的基本标准

《江苏规则》规定了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基本标准。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一是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

二是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被动型过错行为的,负次要责任。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过错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负主要责任。

三是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过错行为,该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负主要责任;难以避免的,负次要责任。

四是两方当事人均有起主要作用过错行为的,各负同等责任。因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比照前款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