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鉴定
(一) 交通事故鉴定制度的简要历程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专家证人意见,是专家本人应用自身的经验、专门学识以及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物证材料、案情相关的专业性问题做出的专业判断,在诉讼过程中的采信率一般很高。
我国早期的交通事故处理是粗放的,交通警察全程负责,完成接警、处警、抢救伤员、现场勘查搜证、原因分析、责任认定与民事调解等工作,只是在事故后果定性方面的伤残等级评定、死亡原因鉴定和财物损失评估等工作上才求助于外界鉴定机构。公安机关基于对案(事)件侦查或调查的需要,在2006年3月1日起实施了《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依据上述办法的规定,为解决案(事)件侦查或调查中的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可以自行设立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独立进行检验、鉴定工作。这里所称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它们强调了鉴定机构的行业性质,属于公安机关所有,并由公安机关启动有关鉴定权限。应该说,这与目前鉴定主体趋于社会化、中立化的态势不相符合,是一种比较狭隘的制度。就交通事故鉴定而言,它们回避了人民法院以及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鉴定的启动权限。
随着人们对司法公正水准的要求越来越高,执法、司法机关所面临的证据要求将越来越严格,鉴定活动将越来越被广泛应用于取证活动之中。这一点在现阶段的交通事故处理中得到了不断的体现。随着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出台,公安机关围绕交通事故调查向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委托鉴定的业务量逐渐增多,交通事故鉴定已逐渐成为一个新兴的热门行业。而且,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交通事故鉴定逐步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处理工作中分离出来,由案件承办单位根据调查需要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针对交通事故处理和审理工作的需要,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和发展,目前我国交通事故的鉴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法医学类鉴定;第二类是技术类鉴定;第三类是利用以上两种鉴定类型的综合鉴定。
(二) 交通事故鉴定的学科基础
在学科支撑方面,交通事故鉴定技术主要涉及痕迹学、法医学、车辆工程学、道路工程学、交通工程学和事故重现技术等。交通事故鉴定是综合运用痕迹物证学、法医学、汽车工程学、交通工程学、物理学、交通法规等知识解决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尤其是解决需要专家经验与学识确证的问题,以辅助警察与法官的专业执法与司法判断的过程。这里就经典力学和变形理论进行简要介绍。
一是经典力学。主要是运用普通物理学中牛顿力学理论、运动学理论、碰撞理论、能量守恒理论等解决鉴定中所涉及的车辆行驶速度估算、车辆在事故现场空间中运动轨迹还原、与事故发生相关的发现点、采取措施点以及接触点确定等,前两个问题是现阶段鉴定中出现最多的鉴定类型。对于速度的推算,目前主要是以事故现场遗留的制动痕迹和玻璃碎片等抛出物体的运动轨迹为基础,应用运动学公式初步试算出车辆速度,再结合动量定理、冲量定理等碰撞理论解析出车辆的运动分离方向等。中间也可能应用到物体圆周运动的极限速度公式、车辆侧翻的力学平衡公式综合求解一些极限速度。
二是变形理论。利用车辆的变形,推算车辆事故前的行驶速度,其原理主要是依据运动能量守恒。但由于汽车的运动是非弹性碰撞,导致运用该原理推导计算车辆速度时就会出现理论上的缺陷。因此,利用车辆变形理论求解车辆碰撞前的速度,主要是基于相似理论,该理论认为造成车辆相同类型的损伤,必然会有一种相似的碰撞速度条件。因此可以在实验室碰撞试验的基础上,测试出关键点位变形数据,以此为基础相似类比得出车辆的碰撞速度。目前的利用此理论计算的经验公式较多,较为经典的是正面碰撞速度计算和追尾碰撞速度计算。
(三) 交通事故鉴定体系
从法律、技术、监管多个层面上规范交通事故鉴定工作,建立一套交通事故鉴定体系是保障交通事故鉴定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之所在。国内学者对于建立交通事故鉴定体系的必要性、迫切性已达成共识,但对如何构建鉴定体系则缺少较为系统的研究。目前,关于公共安全领域技术体系的研究资料多见于应急管理方面,在构建模式上可为本书提供参考。此外,虽然国内外司法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但在统一鉴定技术标准和加强行业监管方面,国外仍然有很多好的做法可供借鉴。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针对交通事故鉴定的特殊性及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探讨提出了交通事故鉴定体系。
1. 交通事故鉴定体系设计原则
这里将交通事故鉴定体系定义为:为引导交通事故鉴定行业健康发展,而对交通事故鉴定从法律依据、技术支撑、监管机制等方面的相关要素所进行的总体规划和设计。在当前司法体制及环境下,交通事故鉴定体系构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应根据实际需求设置鉴定项目类别。鉴定项目的设置应当满足交通事故处理及司法诉讼需求,并以法定形式予以固化。对此,应当建立鉴定需求调研反馈机制,由鉴定机构管理部门定期对鉴定机构、办案单位、检察院、法院等相关机构开展应用调研,了解交通事故鉴定实际需求并归类,与现有鉴定项目划分内容比对,分析存在的问题,构建更加符合实际需求的交通事故鉴定项目体系。
二是要做好鉴定技术支撑层面的总体设计。以鉴定项目体系为导引,详细分析每类项目所需的重点技术和支撑条件,制定交通事故鉴定技术标准体系,并对交通事故鉴定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做出整体规划,促进交通事故鉴定理论、技术的创新发展,发挥对鉴定的技术支撑作用。
三是要做好鉴定机构监管制度顶层设计。在现有司法鉴定体制下,以规范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管理为目标,充分借鉴国外管理经验,从行业监管、委托单位评估等多个维度,设计构建一套针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能力评估、信誉评估的综合监管体系,促进交通事故鉴定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2. 交通事故鉴定体系基本框架
交通事故鉴定体系基本框架由三部分构成:交通事故鉴定项目分类体系、交通事故鉴定技术体系、交通事故鉴定行业监管体系。
(1) 交通事故鉴定项目分类体系。通过建立交通事故鉴定项目分类体系,为交通事故鉴定从法律上找到支撑,进而提高相关鉴定结果的证据效力。鉴定需求可分解为三个层次:一是目标层的鉴定需求。交通事故鉴定是法律服务行为,其本质作用是保障交通事故办案及诉讼中相关法律得以准确应用,由此构成了鉴定需求的目标层。二是事实层的鉴定需求。要实现该目标,则有赖于事故事实还原的准确性,可定义为事实层鉴定需求。交通事故事实层鉴定需求主要包括碰撞事实及形态鉴定、车辆行驶速度鉴定、信号状态类鉴定、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交通行为方式鉴定、驾乘关系鉴定。三是证据层的鉴定需求。而对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事实的准确认定,有赖于科学实体证据的支撑,可定义为证据层鉴定需求。交通事故证据层鉴定需求主要包括法医鉴定、痕迹鉴定、物证鉴定、电子证据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目前已有鉴定项目类别的划分,并未对鉴定需求的层次进行清晰的划分,也缺少系统的研究,因此无法有效满足鉴定需求。对此,这里以鉴定需求层次划分为基础,对鉴定项目类别划分模式进行了分析。实际办案过程中需要认定的事实多种多样,以事实类鉴定需求设定鉴定项目的优点是直观、易理解,便于委托。但因事实认定存在需求多变、不易穷举的问题,故以此作为设定交通事故类鉴定项目类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与之相比,以证据类型鉴定需求设定鉴定项目具有一定的优势。无论还原何种事故事实,所用到的证据类型和方法是基本一致的,具有通用性和普适性。因此,以证据类型鉴定需求为依据划分鉴定类别具有稳定、易穷举的特点,但缺点是不直观、不便于委托。该缺点带来的现实问题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委托事项提出的往往是事实类鉴定需求,而鉴定机构获得授权的鉴定项目中没有直接对应的鉴定项目,容易引发当事人质疑;二是针对不同证据类型鉴定的技术标准往往对交通事故鉴定的自身特征考虑不够,无法对交通事故鉴定形成有效指导。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鉴定项目划分应基于证据类型鉴定需求,以确保类别划分的普适性和稳定性,且可以与现行的鉴定项目类别有效对接。但为了克服针对性不明确的问题,应以鉴定项目体系的形式明确其对事实类鉴定的支撑关系,以解决交通事故类鉴定项目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
(2) 交通事故鉴定技术体系。以交通事故鉴定需求分析为基础,可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技术支撑体系,并以技术标准形式予以固化,以促进交通事故鉴定技术的全面发展。根据交通事故鉴定实际需求,设计规划鉴定技术标准支撑体系架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基础支撑类。交通事故鉴定的所需的基础性研究。基础研究类重点解决鉴定相关的基础理论研究及基础性工作,如车速鉴定中的路面摩擦系数研究、车辆碰撞变形能量吸收特征研究、痕迹物证数据库建设等均属于基础研究。二是鉴定技术类。针对各类鉴定项目鉴定流程、方法及标准研究。鉴定技术类研究的重点是针对每类鉴定项目的鉴定流程及方法的研究,如基于车载电子证据的车速鉴定、基于视频的车速鉴定等技术方法均属于此类。三是管理规范类。针对鉴定实验室的运行、鉴定业务管理等相关技术研究。管理规范类研究重点解决以技术手段规范实验室的运行管理、鉴定业务流程管理的问题,进而提高鉴定管理水平,保障鉴定结果的质量。
(3) 交通事故鉴定行业监管体系。构建交通事故鉴定监管体系,旨在强化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监管力度,促进交通事故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鉴定工作的质量。国内现有的司法鉴定体制下,除社会性司法鉴定机构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仍保留有鉴定机构。但目前从事交通事故鉴定工作的,主要是公安机关和社会性司法鉴定机构。因此,本书所设计的监管体系重点针对这两类鉴定机构,拟从鉴定机构能力评估认证、行业监管、用户评估等多个层面设计交通事故鉴定机构监管机制。一是鉴定机构准入机制。交通事故鉴定需要多学科技术、方法的综合运用,对实验设备条件要求较高。如何确保鉴定机构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应建立鉴定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司法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管理部门应严把准入关、严格准入条件,可采用开展实验室认可的方法确认鉴定能力。二是鉴定人监管机制。《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均明确了鉴定人出庭质证的要求,这对于提高鉴定人的责任心能够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但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缺少制约措施。对此,对鉴定人的管理可借鉴律师管理模式,通过建立司法鉴定人的行业协会,加强对鉴定人的行业自律管理。三是多部门联合评估机制。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开展鉴定抽检、评估机制,对所管理鉴定机构鉴定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并建立鉴定机构信誉制度。对信誉好、技术水平高的鉴定机构应予以积极扶持,对于信誉差的鉴定机构应予以惩戒,以提高交通事故鉴定行业的规范性。
(四) 交通事故鉴定的基本含义
交通事故鉴定是交通事故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一系列专业问题的技术鉴定,它能够为交通事故处理及民事赔偿提供准确、客观、科学的判断依据。交通事故鉴定对于还原事故事实,固定关键证据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当下社会法治意识不断提升,交通事故处理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交通事故鉴定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何谓交通事故鉴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独立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涉及交通事故证据与原因分析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一种调查活动。
在现阶段,交通事故处理中,根据对事故发生的不同阶段,可以将目前的鉴定需求分为:事发前的事故原因分析,事发过程中的碰撞形态及运动过程分析,以及对事后的后果进行核实和评定。
事发前的事故成因分析的目的是探寻交通系统各要素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事前的鉴定主要是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的短暂时间段的机动车、驾车人、行人等的运动状态,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当事人是否已经履行了交通安全义务,包括事故前的车辆装载情况、行驶速度与位置、车辆的灯光使用情况、行人的事故前的运动状态与位置、当事人生理与心理鉴定(主要是是否饮酒、吸毒等)。目前主要鉴定内容有: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车辆技术状况与事故关系鉴定、事故车辆起火原因分析等。
事故再现的目的是对事故发生时的碰撞形态、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方式及碰撞过程中各参与要素的运动过程进行描述。事中的鉴定主要是解决事故发生当时,车辆、行人等的碰撞过程如何进行,以辅助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现场的搜证和证据确认,又称为事故发生过程的再现鉴定,包括车体痕迹鉴定、路面痕迹鉴定、散落物与附着物鉴定、事故碰撞过程的现场重建。事故再现的结果可以辅助完成事故成因、致死(伤)方式分析,也可以为事故认定、责任划分提供技术依据。目前主要鉴定内容有:事故当事人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碰撞痕迹鉴定、碰撞位置鉴定、碰撞速度鉴定、当事人致死(伤)方式鉴定、事故车辆运动过程分析等。
事后核查及评定是通过对事故受伤人员轻重伤鉴定、伤残等级评定和车物损失进行评估,为交通事故肇事人量刑、受害人民事赔偿提供依据。事后的鉴定主要是解决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后果补充性的资料搜证,包括人员的损伤程度、伤残等级、死亡原因、财物损失的确定,以及因当事人或者法院异议所导致的重新鉴定等问题。目前主要鉴定内容有:事故受伤人员伤势鉴定、事故当事人伤残等级评定、事故物损评估等。
(五) 交通事故鉴定的主要种类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一直处于高发势态,相关检验鉴定需求也不断增大,以服务于交通事故调查、审理为目的,涉及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车辆行驶速度、痕迹鉴定等一系列技术类检验、鉴定项目也随之产生。鉴定内容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碰撞事实及形态鉴定、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交通事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交通事故信号状态类鉴定、交通事故驾乘关系鉴定。这里简要就法医鉴定、痕迹物证鉴定、车辆鉴定、道路鉴定、交通事故成因鉴定(事故分析与再现)等进行介绍。
1. 法医鉴定
法医鉴定通常由法医学鉴定人运用法医学和医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有关法医学问题进行的鉴别和判断。交通事故中常见法医鉴定包括死因鉴定、损伤成因鉴定、损伤程度鉴定、伤残评定、生物物证鉴定、酒精与管制药品检验、司法精神病鉴定等。
法医鉴定是交通事故鉴定中的传统项目,分为法医临床鉴定与法医病理鉴定。前者主要解决伤者受伤部位及其伤残等级的确定,后者主要是解决致伤原因分析,交通事故前伤、还是交通事故后伤,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的相关性。如今的法医鉴定相对以前有了更新的发展,除了传统鉴定类别之外,还可以进行法医精神病理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开始出现在交通事故案例中,有的需要对驾驶员进行精神疾患鉴定,有的需要对受损的事故当事人进行精神损伤确认。对驾驶员进行酒精、精神药品或毒品的测试检验,在当下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鉴定。酒精与管制药品的检验鉴定,它主要是确定驾车人的资格与能力,驾车人有无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是否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或麻醉药品,驾车人有无顶包嫌疑等。其鉴定依据是《机动车驾车人驾车时血液中酒精阈值与测试方法》(DB31/205-2007)、《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10号)等。利用交通事故伤害学的相关理论对“谁是驾驶员”的问题进行鉴别等。对交通事故现场提取的人体毛发、血液、皮肉组织等样品,通过检验作出结论可为办案人员确认驾车人或确定死者身份及认定人体与车辆或物体接触提供证据。鉴定的依据主要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7)、《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标准》(GA268-2001)、《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发布卫医字[1989]第17号)等。
2. 痕迹物证鉴定
这里的痕迹物证鉴定由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资质的事故办案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和经验,对交通事故痕迹物证进行的专业鉴定。车体痕迹鉴定、路面痕迹鉴定、微量物证鉴定等是交通事故中常见痕迹物证鉴定。
(1) 车体痕迹鉴定。主要测量车体的损坏部位、面积及其深度,用以确定车辆碰撞速度大小、方向以及接触部位;车体表面的痕迹形态,用以确定车辆刮擦碰撞过程。鉴定依据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2005)、《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GA/T642-2006)。
(2) 路面痕迹鉴定。主要测量车辆制动痕迹,确认其形态及其起止点,人体倒地、车辆部件触地等形成的路面痕迹。鉴定依据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2005)。
(3) 微量物证鉴定。主要采集事故现场附着在车体、散落在地面因碰撞所产生的微量交换物质,包括油漆、血迹、玻璃碎片、纤维、塑料、橡胶、油脂等,其目的是确认碰撞发生的参与车辆或人员,查获逃逸事故的逃跑车辆。鉴定依据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2005)、油漆和橡胶等理化鉴定。
3. 车辆鉴定
车辆鉴定由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资质的事故办案人员、车管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知识、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对车辆安全性能、车辆行驶速度进行的检验、鉴定。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主要为了查明车辆安全性能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是过错还是意外的性质判别尤其需要;车辆行驶速度主要是查明事故发生时的车速。
(1) 车辆种类属性鉴定。车辆种类属性鉴定主要是解决交通事故涉及车辆的类别划分问题,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是大型货车还是其他类型车辆。车辆种类属性鉴定主要出现在以下事故中,一是涉及所谓超标的非机动车事故;二是涉及交通事故逃逸的车辆类型判定;三是涉及超载事故车辆的载质量鉴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责任认定的原则,首先必须判断事故类型是机动车与机动车碰撞事故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碰撞事故,不同类型的车辆所承担的责任划分原则不同。在现实的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所谓超标电动车、超标助力车。这时公安交通部门则需要依据机动车认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如排量、设计车速、整车质量等,确认该电动车、助力车的属性类别,为交通事故的定性分类提供依据。对于逃逸的交通事故现场,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往往会采集到一些现场的物证与视频资料,如车辆在现场遗留痕迹的宽度、长度、花纹等形态性的特征,玻璃、油漆等车体散落物,车辆通过监控卡口被拍摄下来的视频等。需要利用这些信息分析车辆的类型,借以缩小追查范围。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鉴定是交通事故办案部门的一种侦查鉴别活动。对于涉嫌超载的交通事故,就有必要对事故车辆的载质量进行鉴定,解决是否有“大吨小标”和“小吨大标”的虚假合格证嫌疑。鉴定的依据就是《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规定。
(2) 车辆接触性鉴定。车辆接触性鉴定主要是解决交通事故中的一方车辆与另一方车辆或行人、非机动车是否发生实体性接触,借以判断该事故是否与嫌疑车辆有关。从交通事故的定义来看,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发生交通事故必然会发生车辆与另一交通实体之间的接触或碰撞,至少表明该车辆曾经出现在事故现场,并留下肇事证据。车辆接触性鉴定目前用于“碰瓷”、交通肇事逃逸、保险诈骗等交通事故,以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方。鉴定方法主要是采集玻璃、油漆、碎片、泥土、整体分离散落物等,进行微量物证分析,并辅之以视频监控图像分析方法。
(3) 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与使用状态鉴定。在道路上运行的车辆必须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部分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车辆的技术性能直接关联。比如刹车失灵、转向失控、灯光不全,甚至出现机件断裂、轮胎爆炸的现象。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主要是解决事故车辆技术性能在事故之前是否合格。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的主要依据是《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和公安部《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技术鉴定》(GA/T642-2006)。车辆部件使用状态的鉴定主要是解决事故前,车辆的相关部件是否正常,是否处于合理的使用状态。比如判断夜间车辆行驶的尾灯是否工作正常、灯泡破裂损坏是事故前还是事故后发生的、车辆的转向灯光是否使用正常,借以判断前车在追尾事故中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此类事故的鉴定,一般是利用残缺的灯泡零件进行分析,也可以利用视频卡口的监控资料进行分析。此外还有一些车辆零部件质量失效或设计失效的鉴定,所需要的理论则与机械产品质量工程相关联。
该鉴定主要对当事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确认,包括转向、制动与灯光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轮胎气压与磨损,装载货物的种类、位置与重心高度等进行的鉴定,以证实车辆与事故形成的关系。
(4) 车辆行驶速度鉴定。这项鉴定主要是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道路行驶限速的规定有关系。限速是保证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的重要手段,一般在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上都设有明显的限速标志。对于事故高发的危险路段,如弯道、坡道、傍山险路、交叉路口等,都有限速规定。有的地段设置有明显的标志,如果没有标志,驾驶员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持安全车速。目前车辆碰撞速度的鉴定主要应用于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包括两类:大货车低速和小轿车超速问题的鉴定。对于平交叉路口也存在一定应用,主要是判断当事方有无超速行为导致无法避让的事故发生。鉴定的方法主要是依据现场的制动痕迹、车辆行驶记录仪、车载GPS、车辆碰撞变形程度以及平交叉路口的视频录像予以综合分析判断。该鉴定主要根据现场遗留的制动印痕、散落物、人体抛出位置、车辆损坏状况、车载记录装置、监控录像等对发生事故前的车速作出判断,车辆是否符合速度限制规定。车辆行驶速度的鉴定依据是力学、经验公式、《典型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方法》(GA/T643-2006)。
4. 道路鉴定
道路鉴定是指为了查明道路环境与事故形成的因果关系,对交通事故现场的道路条件、道路状况、安全设施所进行的鉴定。道路鉴定可以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也可以由有资质的事故办案人员进行。
道路鉴定由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具有资质的事故办案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和经验,对交通事故现场的道路条件、道路状况、安全设施进行的鉴定。道路鉴定主要为了查明道路环境与事故形成的因果关系。该鉴定主要对交通事故现场道路的线型、视距、路基、路面、附着系数、交通标志标线、交通设施以及限速情形等进行确认与鉴定,以证实道路环境与事故形成的关系。鉴定依据是《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3)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等规定。
5. 交通事故成因鉴定
交通事故成因鉴定对确定交通事故发生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交通事故成因鉴定,也称交通事故分析与再现,是对事故形成原因的科学、系统解释,是专业技术人员和事故办案人员运用运动学、力学、法医损伤学的基本原理,对现场综合信息、车辆痕迹、人员损伤进行科学的计算、验证、分析、推理,并结合当事人和目击者的陈述,对事故发生的全部经过做出的推断。例如,交通事故车辆、行人等位置鉴定。主要综合应用工程学、运动力学,结合其他证据(目击者证言、嫌疑人自述等),鉴定事故发生前后车辆、行人等交通实体的相对位置,用以确定发现点、反应点、采取措施点、碰撞接触点,进一步明确其承担的交通安全义务类别及其优先程度。交通事故成因鉴定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论证分析法。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获得的各种信息、鉴定结论、言词证据,进行科学的分析、推理、判断,确定事故的形成原因,形成“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交通事故人证、物证;鉴定结论;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二是图解法。根据勘查及检验现场、车辆、人体的绘图、照片,运用运动学、力学、法医损伤学的原理,对事故发生过程进行图示逻辑推理。目前多采用多媒体(PPT)进行。
三是计算机辅助模拟法。利用交通事故分析程序,根据现场勘查的数据,用三维技术模拟事故发生过程。
6. 交通事故的其他鉴定
(1) 音像鉴定。音像鉴定是专业人员对监控设备中有关交通事故过程的音像资料进行检验、处理、分析、判断。音像检验有利于判断交通事故发生过程,认定交通肇事嫌疑车辆特征等。
(2) 文件鉴定。文件鉴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文字书写、文字制作、文书内容、文书真假等有关问题进行的检验、分析、鉴别、认定。交通事故文件检验有助于判断交通事故当事人书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同一性。
(3) 电子物证鉴定。电子物证鉴定是对交通事故有关电子数据进行检验、分析、判断,如车辆行车记录仪、气囊、轮胎数据。电子物证检验有助于判断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的行驶速度、行驶状态等。
(4) 心理测试。心理测试是根据案情需要和自愿原则,运用心理检测技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进行的测试。心理测试有助于分析判断交通事故当事人言词的真伪。
(5) 交通事故驾乘关系鉴定。人是道路交通系统中最具主动性的组成元素,驾车人的操作行为直接影响车辆的运动方向和速度,同时也可以控制车辆行车灯、车位灯、转向及危险警告信号等功能的使用,是影响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在交通事故的调查及审理工作中,需要确定事故车辆事故发生时多名当事人的驾乘关系,明确事故责任主体,也需要据此判断驾车人是否存在无证驾驶、酒驾或毒驾等违法行为。因此,驾乘关系鉴定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项目之一。车辆在事故过程中由于碰撞力的作用,其行驶状态将在短时间内发生突变,而车内乘员则会在惯性作用下保持车辆碰撞前的运动趋势,车辆与乘员的运动、受力差异,以及车辆局部压溃、变形均可以导致乘员与车内部件发生接触、碰撞,在此过程中,人体接触部位可能发生擦挫伤、骨折等损伤,车内部件也可能发生破裂、变形,携带乘员个人基因信息的生物组织、血液及毛发,以及乘员衣物的织物纤维、碎屑也可能在接触过程中转移到车内的接触位置。因此,从事驾乘关系鉴定的技术人员应该掌握痕迹学、法医学及力学的基本知识,具备利用相关专业检验、鉴定知识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在鉴定实践中,应该首先从现场痕迹、车辆痕迹及人体损伤的检验入手,充分利用人体特征性损伤、特征性痕迹,以及物质转移等具有同一性认定条件的检验结果,结合车辆运动状态、乘员位置及约束条件,分析车内乘员的运动趋势,综合判断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在车内的位置。目前,交通事故参与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主要参照2010年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以及2011年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
(6) 交通工程类。主要是应用道路交通工程学的知识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解决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中的交通环境问题,比如道路的标志标线设置是否矛盾,是否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范;道路的平纵线型组合、弯道、限高等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盲区等问题。由此来判定道路建设及其养护责任人是否存在一定的过错。
(7) 交通事故仿真技术。交通事故仿真是现代交通事故鉴定技术发展的新方向。正如证据理论所言,一副好的图片抵上千万句证言。交通事故仿真技术就是在综合利用上述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计算机动画的方式再现整个事故发生过程,给人真实、生动的视觉感受。现阶段,已经出现了部分交通事故仿真技术软件,由于软件涉及的技术参数较多,且大多数参数取值尚处于实验室探究阶段,一般很少推广,比如交通事故车辆变形发生过程的有限元技术。
(六) 交通事故鉴定的基本程序
1. 交通事故鉴定的一般程序
交通事故鉴定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重要构成,对于还原事故事实固定关键证据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当下社会法制意识不断提升,交通事故处理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交通事故鉴定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1) 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工作规则》的精神,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要实行专业化,即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使交通事故得到及时、准确的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成立专门机构,并主要承担案件侦查、调查所需要的鉴定;为使案件处理公正、公平,伤残评定、车辆评估、司法精神病鉴定可以由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承担。同时,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予以公布,办案单位可以向当事人介绍这些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检验人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从事交通事故技术检验的人员。检验人可以是专业人员,也可以是交通管理部门具有相应资格的办案民警。鉴定人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从事交通事故鉴定的人员。鉴定人必须具有专门知识和专业资格。
(2) 交通事故鉴定程序。委托鉴定。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的委托启动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办案单位因案件侦查、调查需要进行的检验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二是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须具备资格。办案单位可以向当事人介绍这些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鉴定时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已失效)第三十七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已失效)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3) 重新检验、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已失效)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重新鉴定,如果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如果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费用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已失效)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现实中,大多数交通事故当事人都不是很了解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特别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程序。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分两种:精神鉴定、肢体鉴定,另外还有一个“三期”鉴定,即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进行伤残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出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受害方可以本人或者委托律师选择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肢体鉴定一般是交通事故发生三个月后、精神鉴定一般是六个月后可以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具体要根据受伤者恢复情况而定。经过法院委托的鉴定一般不会被推翻,如果是受害方自己委托去做的鉴定,对方或者保险公司有可能不认可,有权申请重新鉴定。而法院是否准许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自己委托所作的伤残鉴定被推翻,则之前的鉴定费对方不承担,要受害方本人承担该交通事故第一次的无效伤残鉴定委托费用。
(七) 当下交通事故鉴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
1. 交通事故鉴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快速增长的鉴定需求不相适应的是交通事故鉴定在法律依据、技术方法、行业监管等多方面均缺乏有效规范,具体体现在三个层面。
一是鉴定项目分类无法满足鉴定需求。现有司法机关及公安机关鉴定项目分类均无法满足交通事故鉴定的实际需求。目前,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的具体规定授予鉴定项目许可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则依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3号)中规定的鉴定项目开展鉴定。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鉴定项目分类基本一致,能够满足法医、理化、物证等方面的鉴定,但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车速、交通行为方式等在交通事故中最常见的鉴定需求,则无法通过已有鉴定项目解决资质问题。该问题造成了此类鉴定项目因在法律、法规层面找不到直接支撑,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并且容易因此引发诉讼。
二是仅凭单一专业难以得出客观结论。交通事故鉴定涉及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车辆、道路、交通环境等诸多因素,用于支撑鉴定的理论技术往往跨学科、跨专业,仅凭单一专业难以得出客观结论。交通事故鉴定虽然在支撑技术层面与刑事科学存在相通之处,但在技术应用方向及关注重点上具有较大差异。如同样是针对痕迹鉴定,刑事科学更关注的是造痕体的确认,而交通事故鉴定则更加注重分析痕迹形成的过程,进而重建整个事故过程。因此,在技术支撑层面,需要针对交通事故鉴定的特有的技术需求特征,重新梳理构建技术标准体系。
三是针对交通事故鉴定机构的行业监管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鉴定机构良莠不齐、人员设备条件差异较大,鉴定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与此同时,鉴定委托单位对鉴定机构缺少有效的评估手段及信息反馈渠道,无法对鉴定机构实施有效监督。
2. 完善我国交通事故鉴定制度的基本对策
(1) 执业分类。面对交通事故调查和审理工作中的技术需求,近年来一大批机构开始从事与交通事故相关的检验、鉴定工作。但由于交通事故相关的技术鉴定事项发展历程较短,尚未直接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所列的鉴定范围内,为适应办案需要,各地各省(市)司法厅(局)则根据本省(市)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如北京市、安徽省、辽宁省、黑龙江省、陕西省、湖南省、四川省、青海省等地已将交通事故技术鉴定项目列入司法鉴定范围,而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地则将此类鉴定内容纳入痕迹司法鉴定范围。
(2) 教育培训。为了不断提高道路交通技术鉴定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规范交通事故技术鉴定行为,提高鉴定服务质量,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培训教育基地分别在2013年4月举办了车速鉴定技术研讨班,2014年4月举办了《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1087-2013)宣贯班,2014年11月举办了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研讨班。安徽、四川、山东等地的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也根据地方业务发展需求,多次组织关于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技术培训和学术研讨。
(3) 能力验证。为了科学、客观的评价鉴定从业机构和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持续提高司法鉴定服务的技术能力,在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和国家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的组织下,自2012年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开始实施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的能力验证计划,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在2014年首次开展了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能力验证活动。面对国内对于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业务需求和专业发展需求,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和各地司法鉴定管理处等司法鉴定工作主管部门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力求通过学术交流、技术培训、标准制订、能力验证等途径和手段,规范交通事故相关检验、鉴定行为,提高鉴定技术水平。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已经成为交通事故调查的重要手段,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也已经成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认定、法院进行司法审判的关键技术依据。随着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和审理工作对于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要求将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