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证据的审查方法

一、 对交通 事故证据的审查方法 (10)

证据本身不是交通事故的事实,而是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确凿充分是认定事实清楚的基础。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运用到的证据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车辆检验鉴定书、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的事项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交通环境、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方式、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活动的过程、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事故形态、交通事故现场的状况、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乃至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及原因。

证据确实充分,实际上包含确实和充分两层含义,分别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交通事故的证据体系进行衡量。证据确实是对交通事故证据证明力的描述,要通过证据能够客观地证明交通事故事实来判断,这里所谓的交通事故事实可以是证明交通事故过程的某一个环节。而证据的充分则是从证据量方面,从证据链的形成方面判断交通事故的事实。当然在进行交通事故认定的过程中不能人为地剥离证据的确实和充分。

在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通过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可以确保证据的确实,而证据充分则需要通过证据链的构建来实现。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确保证据确实充分:一是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应用到的事实必须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所应用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三是在确定交通事故过程及原因时,证据应构成证据链,其所证明的事实要一致,能够互相印证、互相说明、互为补充,且没有矛盾。

(一) 审查物证

物证主要是指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种证据是以客观存在的物品形式、特征以及外部特征来起证明作用的。交通事故中的当事车辆、车辆上的撞击痕迹、道路上的制动拖印以及划痕等都是属于物证。交通事故物证的内容主要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散落物、交通隔离设施、路灯杆等。对物证的审查主要审查收集的时间、地点是否准确;收集的方法是否科学;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因自然因素的影响在收集、保管过程中发生变化;是否为原始物品;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

(二) 审查书证

书证是指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起证明作用的证据形式。驾驶员的驾驶证、提货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关信件等,都属于书证。交通事故书证的内容主要包括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户籍证明、保险单、病历、死亡证明等。对书证的审查主要审查书证是在什么状态下产生的;书证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伪造、变造;书证是原件还是复制件;书证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

(三) 审查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目睹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并就自己了解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交通事故处理中重要和常用的证据形式之一。审查证人证言主要审查证人是否具备证人资格;证言来源;证人提供证言是否受到外界影响;证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

(四) 审查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陈述是指事故中的驾驶人、乘车人、受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经过的描述以及自己有无交通违章和过失等责任的辩解。审查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主要审查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是否合理,前后有无矛盾;是否存在以非法方法获取供述等情况;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违法嫌疑人之间的陈述和申辩是否相互印证。

(五) 审查检验、鉴定意见

检验、鉴定结论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指派或者委托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交通事故中某些专门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所得出的书面结论意见。通过检验、鉴定结论,对于鉴别物证、书证的性质和真伪,确定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效力,认定当事人以及发生事故的车辆等,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审查检验、鉴定意见主要审查检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资格、是否受到外界影响;检验、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检验、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六) 审查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员等进行检查后所制作的各种记录,是调查、检查过程、方法和检查结果的文字记录,这些记录是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审查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主要审查相关人员是否具备资格,符合法定条件;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有无伪造、篡改的情况;笔录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七) 审查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材料是指可用来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录音、录像、磁盘等视听资料。审查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主要审查是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制作的;是否为原始的,有无伪造、修改;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