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交通事故认定程序的基本评价

一、 对现行交通 事故认定程序的基本评价

随着我国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建设的持续推进,交通事故处理制度更加完善,不仅重视效率原则,而且特别重视公平、公正的价值追求。从交通事故处理实务来看,许多交通事故当事人不仅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及时、高效地处理交通事故,而且也期望能够公平、公正地处理交通事故。应该说,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认定程序的定位是正确的,在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的同时,也尽力兼顾了效率原则。例如,对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简化交通事故认定和处理程序的精神,很显然有利于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效率,减少办案时间,对当事人也是有利的。再例如,现行的交通事故认定一般程序也是非常重视效率原则的。当然,为构建更加公平、公正、高效的具有我国特色的交通事故认定程序,现行交通事故认定程序还存在许多可以继续完善的空间,即便有些相对较为成熟的部分也有与时俱进进行适时动态调整完善的问题。例如,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在思想上始终存在重实体正义、轻程序正义的片面认识,因而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不充分甚至缺失的现象。因此,理清交通事故认定程序的存在问题并加以完善,维护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益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