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的基本内涵

二、 过错的基本内涵

对过错的理解应当注意吸收主观过错说与客观过错说的合理内涵,既不能完全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考察过错,也不能完全从客观的行为状态认定过错。行为人实施的过错行为是由其主观上应受非难的错误的行为选择的结果。任何行为都不可能脱离意志的支配,如果离开了行为人的意志过程,过错行为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与此同时,人的行为自由程度更是受其意志自由程度的限制与支配。例如,交通事故常常是因为车辆驾驶人等交通参与者的观察、反应、判断、控制等方面的错误所导致的。尽管现代侵权法非常强调补偿功能,但是,其教育、制裁、预防的功能也是不可或缺的。正是由于侵权行为法功能的多重性,因而决定了不可能完全抛弃对行为人内心主观状态的评价,否则,侵权法的教育、预防与制裁的功能就无从实现。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主观过错的判断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对“怒路症”引发交通事故,就需要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进行考察。另外,完全放弃主观过错可能会导致责任的不当扩大,尤其是在未成年人实施侵害行为时,客观过错说,完全不考虑其主观方面,从而使未成年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就不适当地扩大了未成年人的责任。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过错的界定应当吸收主观过错的合理内涵。

当然,也不能将主观过错说绝对化。说过错体现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并不意味着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孤立化。实际上,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是不可能分开的。当人们在主观上形成的某种不正当的选择尚处于意志状态,并未体现为外在的行为时,就不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也不可能牵涉到社会评价和法律价值的判断问题,进而也就谈不上行为人具有过错。在侵权法上,过错的判断并非单纯的哲学或道德上的范畴,其归根结底要服务于归责的需要。事实上,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的证明以及法官的判断都不可能像科学研究那样严格精密,因此,需要对法官提供一种可供操作的方法。客观过错说的优点就在于它提供了一系列判断过错的标准。从社会层面上看,客观过错说从社会生活中的单个个体中抽象出一个更为抽象的标准,例如,合理的人、善良管理人,这些人属于法律上拟制的人,他们的行为模式实际上就是立法者所期待的人们的行为准则。从技术层面上看,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性程度越来越高,客观过错说以专业领域的技术规范作为过错的标准,起到了使法律与社会互动发展的作用,人们可以借助专业的规则判断专业领域的问题,过错的认定变得更加方便可行。(4)(https://www.daowen.com)

因此,综合采取上述两种理论界定过错是必要的。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故意和过失的状态,在该状态的支配下,行为人从事了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而对于过失的判断应当采取客观的标准,而对于故意的判断应坚持主观标准。过错的基本形式是故意和过失。对过失的判断标准应当采取客观的标准,因为过失的外在表现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了行为标准,为了正确归责的需要,采取客观标准加以判断更为合理,这也是现代各国侵权法的通行的做法。但是,对于故意的判断,则仍应坚持主观标准,因为故意的主观恶性与可非难性更大,同时,此种行为较易判断,因此,以主观标准加以认定不至于使得受害人无法获得充分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