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在汉语中,“损害”一词中的“损”和“害”具有不同的含义。“害”具有侵犯、杀害的含义,“害,伤也”(《说文解字》);“损”指财产减损的行为和结果,“损,减也”。可见,损害一词包含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作为侵权责任前提的损害,通常是从广义上理解,指因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的不利益状态,包括了对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侵害所造成的后果。狭义上理解,损害专指财产损失,即使是人身损害,也是指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这实际上是混淆了损害和损失的概念,实际上这两个是有严格区别的。损害作为对权利和利益侵害的后果,包括了财产损失,损失则仅指财产的减少或丧失。关于损害的本质,存在利益说和组织说两种观点。利益说认为,损害是指财产或法益所遭受的不利益状态,即因为某项特定损害事实的发生使其丧失了一定利益,事实发生后的利益状态与发生前的利益状态的差额,即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也称“差额说”。(1)组织说认为,损害包括受害人财产上的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它是行为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一种不利益,要根据受害人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遭受侵害以后,客观上遭受的损失予以确定。(2)这两种观点都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损害的本质。不过,利益说,即差额说的影响更大,因为该说是从利益差别的角度来确定损害,因此,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当然,尽管差额说有一定合理性,但这种方法维护的只是被害人的所谓价值和财产利益,而对于不具有财产价值的法益的侵害,则没有考虑在内。(3)组织说实际上强调对损害应作出客观计算,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差额说的不足,尤其是在实际损失超过了差额的利益时,按照组织说也应当予以赔偿。组织说的主要弊端在于,在计算损害时,由于没有考虑到受害人的主观因素,有时难以给予完全赔偿。
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现象,是行为人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的后果,其要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必须符合一定条件,这就是损害事实的构成要件。这些要件主要有三个:一是损害的可补救性,即任何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只有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补救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时,才能产生法律责任;二是损害的确定性,即意味着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三是损害是侵害合法利益的结果,即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之所以能够获得法律上的补救,根据在于其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因此,法律要对不法行为人施加制裁,并对受害人提供法律保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必须有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如果没有损害后果则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有损害后果是交通事故的重要特征,因为事故的本意指的是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的成立对其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大小并无严格要求,只要损害后果实际存在即可。然而,即使如此,损害后果的大小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仍然是十分重要的,它不仅是确定事故等级、判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决定(判决)交通肇事行政(刑事)处罚的主要依据,而且是选择适用不同事故处理程序的重要参考因素。
交通事故的后果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人身损伤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4)《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5)和《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6)为依据。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以交通事故现场的直接财产损失为依据。基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就致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和致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进行简要阐释。
(一) 致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
1. 致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其基本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此外,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 致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标准
致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类别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其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医疗费。指受伤人员所必需的医药费和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和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器官康复费和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等到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
误工费。指受害人误工期间减少的费用,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指医院确定的护理人员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指伤者住院抢救治疗期间所需补助伙食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指受害人必要的营养补助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住宿费、伙食费。指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合理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残疾赔偿金。指交通事故致残受害人的赔偿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辅助器具费。指因残疾而造成全部或部分功能丧失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残疾或者死亡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丧葬费。指办理死亡受害人丧葬事宜的费用。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指死亡受害人的赔偿费。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二) 致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的确定,应当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具体的财产损失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是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是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是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