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远期看,实行交通事故调查与认定分离,推进程序公正

二、 从远期看,实行交通 事故调查与认定分离,推进程序公正

我国的交通事故认定制度之所以长期以来被社会诟病,主要还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因职责所要求,既扮演着运动员角色,又扮演着裁判员角色,很显然,这与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冲突,有失执法的公信力。为避免这种“自侦自定”的模式,充分体现程序的公平、公正性,最为理想的路径就是对交通警察的职责进行分离,分为交通事故调查职责和交通事故认定职责。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发现,一些国家通常也是采取了交通事故调查取证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分离的模式。

在日本,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由警察署的交通课负责事故处理,派出所(驻在所)协助管制交通、保护现场。根据日本警视厅交通事故处理规程规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包括事故现场轨迹证据的保存和记录,事故原因调查、驾驶人调查、随车人员、成员、雇佣者调查及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与审查等。日本警察需要调查事故原因,如果调查遇到困难,则移送交通事故综合分析中心制作分析报告书,尽管如此,警察在制作调查报告时,不会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评判。如果涉及刑事犯罪,则警方会将案件移送刑事法庭。而大多数情况下,由交通事故行车事故调解委员会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成立达成和解;调解不成,则诉讼解决。在调解及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自赔法》(《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规定的评估机制,日本“自算会”(自动车保险料率算定会)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交通事故损害做出调查评估报告,并将报告结论交回警方,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显然,日本警察主要履行交通事故调查职责,而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评判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由交通事故行车事故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成立达成和解;调解不成,则诉讼解决。

分析上述日本的一些做法,对我国交通事故认定模式的改革完善还是有良好的借鉴价值的。在我国,交通事故办案民警的职责包括勘查现场、询问当事人、调查证人,以及将物证委托鉴定和将尸体委托进行法医学鉴定,并依前期的这些调查取证进行综合判断形成调查报告,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再由办案的民警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具体而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接到指派后到现场,首先组织人员对伤员进行施救,并且保护好现场,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固定现场证据,同时应疏导交通,避免造成二次伤害或过长时间的交通堵塞。同时,对目击者及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对事故发生过程进行了解。在调查阶段,现场勘查必须要有在场人签名确认,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也要经过签名确认,保证这些与事故认定有关的证据客观真实性。在收集好证据后,由交警部门根据调查的情况制作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对于轻微无争议的事故,当事人就赔偿达成和解协议的,可将和解内容记入报告中。对有争议的造成了较大人身伤害的事故,则只对事故发生的过程进行描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既要履行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调查工作,又要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与程序正义的基本价值是不相符合的,有自侦自判之嫌。因此,我国交通警察的职责需要重新明确,总体思路是:采取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与交通事故认定的分离模式,且前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后者应设立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负责交通事故的认定。

实行交通事故调查与认定分离,最重要的是要有不同的机构来分别承担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职责和交通事故认定的职责。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并结合自身的特点,其中交通警察的职责应侧重于调查取证、固定证据,而交通事故认定则应当交给专门的机构承担。

一是按行政级别设立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设立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是建立专门的交通事故认定机制的重要方法。

在美国,也设置了类似的机构。在美国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于轻微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处理;较重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警察机构)只是做出记录报告。发生较重的交通事故,由美国的交通运输安全委员会负责交通事故调查、确定事故发生原因,由他们派出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并作出事故报告。同时,在交通运输安全委员会下属的研究工程部中有一个叫模拟和仿真室的部门。该部门进行交通事故模拟、计算机仿真、雷达数据分析以及医疗方面的化验、评估。(8)通过现场模拟、计算机分析、数据分析、医疗解析等技术性分析,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人员损伤、环境状况等情况一目了然。

笔者赞同在我国设立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并可按行政级别设立市、省两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的成员既可以是具体执行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参加事故认定的人员,当然参加事故认定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成立专业的认定机构旨在通过技术手段弥补行政机关技术力量的不足,并在一定的程度上以技术支撑的方式形成对行政权力的制约。

二是建立交通事故认定专家库。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应当成立专家库,专家库的成员应当包括不同专业方向的专业人才,组成不同的鉴定体系,包括汽车性能测试、计算机分析、痕迹鉴定、法医、法律,保险等诸多方面。(9)这些成员可从大学医院、研究所、公司企业等机构中选任,且必须通过相应专业的资质考试。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需要由认定委员会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时,交通事故认定委员会即可从成员中或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专业人员组成专案组。专案组的人数应为单数,原则上只能从本行政区域的工作人员或专家库存中抽选人员。专案组人员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的相应现场照片、现场勘查检验记录、事故车辆等证据进行分析、鉴定后,由认定委员会根据相关专家的认定意见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分析、当事人责任划分形成综合性的结论。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在必要情形下认定人应当出庭对交通事故认定进行理由说明。

(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百三十一条:本规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印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08〕277号)同时废止。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安部规章另有规定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此前公安部发布的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五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3) 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第十三条规定“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除外。

(4) 王学辉、贺善征:《行政程序法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83页。

(5) 余凌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研究》,《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

(6) 高冲:《刍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程序》,《道路交通管理》2004年第2期。

(7) 参见左卫民、马静华:《交通事故纠纷解决的行政机制研究》,《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8) 参见张威、王小瑜:《美国交通运输安全委员会》,《海外观察》2003年第5期。

(9) 参见陈忆九、村志淳、邹冬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综合鉴定体系研究》,《中国司法鉴定》200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