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过错的两种观点

一、 关于过错的两种观点

(一) 主观过错说

主观过错说主张过错是行为人主观上应受非难的一种心理状态,并不包括行为人的外部行为,故意和过失是行为人的基本的过错方式。该学说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的标准应当采取主观的标准,也即考察行为人的心理状态。由于不同行为人的内在心理过程对其行为及后果所持的态度各不一样,这就决定了过错程度是有区别的。例如,放任、严重疏忽、不注意等心理态度就表现为不同的过错程度。这需要通过分析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或后果的理解、判断、控制、认识等方面的状况能力来考察过错,从意志的活动过程来确定过错程度,并进而决定行为人的责任和责任范围。其显著特点:一是主观过错说奠定了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基础。依据主观过错说,凡是不能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人,在实施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时没有过错,故对此行为后果不负责任。二是主观过错说明确提出了应当受非难的并非客观的损害结果,而是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该学说认为,主观的意志过程是行为人实施客观行为的决定因素,是发动或支配行为的动力。因此,通过惩罚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利用对过错的确定来评价善恶是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教育不法行为人,并预防不法行为的发生。

但是,主观过错说也存在明显缺陷。例如,该学说单纯强调以主观状态确定过错是不妥当的。因为人都是社会人,我们既不能离开人的活动去了解其意识,也不能离开人所处的社会关系认识其主观活动,所以,从孤立的主观状态来评价过错是不当的。再例如,在各种事故损害特别是大量的汽车事故中,常常是因为恶劣的气候条件,驾驶员缺乏经验和技术等原因,而并非由于行为人粗心大意和漫不经心的原因造成的。这样,主观过错说在使用中就极大地限制了行为人的责任,不能达到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很显然,这与现代社会要求扩大行为人的责任、及时填补不幸的受害人的要求是不相符的,所以,主观过错说正在逐渐为客观过错说所取代。

(二) 客观过错说(https://www.daowen.com)

客观过错说是与主观过错说相对应的一种理论。该理论认为:其一,过错并非人们内心可受非难的一种心理状态,而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某种行为标准,此种标准可能是法律上确定的行为人应当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也可能是指一个合理的人或者善良管理人应当尽到的义务或注意程度等。违反了该行为标准就表明了行为人具有了过错,无须探究其内心状态。其二,由于过错并非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具备应受非难性,而在于其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应受非难性。行为人的行为如果不符合某种行为标准即为过错。因此,过错是一个社会的概念,应当采用合理人或者善良家父的标准来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具有过错。其三,在用客观标准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评价时,应当依赖一个谨慎的人在特定的环境下应该从事的行为标准来加以确定,而不是依赖于一个自身的主观能力而确定。

客观过错说在罗马法中,就曾以“良家父”作为判定行为人有无过错的标准。“良家父”具有比一般人较重的责任心,“良家父”的注意即为一个勤勉之人所应尽的注意,没有尽到此种注意即为过失。在现代社会,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危险活动和事故的不断增长,对各种事故的受害人的补救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然而,主观过错说要求完全从行为人的特殊心理活动出发确定其过错,这对于确定行为人的责任来说是不利的,因此就需要通过客观过错说解决归责客观化问题。当前,客观过失概念已经成为流行的学说。之所以客观过错说能够产生,一方面,随着西方社会进入20世纪以后,科学技术与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大工业的迅速发展导致各种危险事故的发生日益频繁,各种新的侵权行为大量产生,而主观过错说所强调的教育和惩戒作用不能对各种损害产生预期的效应,如果仍然坚持19世纪的主观过错说,必然不利于维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客观过错说能够为人们的行为确定客观标准,遏制事故损害的发生,最有效的办法是鼓励人们从事更安全的活动,不能使故意或严重懈怠的行为致他人的损害都转化为由社会承担,故为此必须要确立客观的行为标准。另一方面,随着大工业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损害事故频繁发生,个体的人身与财产越来越容易受到侵害,以受害人保护为中心成为侵权法的侧重点,由此导致了过错学说必然要发生向有利于受害人保护的方向改变。主观过错说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过错的本质,并且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人们的行为自由,但是其要求受害人就加害人的内心心理状态进行举证,确实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为了适应保护受害人的需要,客观过错说应运而生,该学说极大地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3)另外,主观过错说要对每一个行为人个别地考察其内心状态,而现代社会中的人既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也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客观过错说提出了一个超越个体的社会性的判断标准,例如“合理的人”“善良家父”等来判断人们是否具有过错,显然,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

客观过错说的采用是侵权法功能从制裁、威慑向补救转化的表现,它适应了在现代工业化社会中所产生的注重对无辜的受害人提供补救的需要。客观过错概念对于确定行为人的责任和对受害人的补救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使受害人具有更多的机会获得救济。当然,由于客观过错说割裂了意志和行为的关系,否定了人的意志对行为的决定作用,因而,不能准确地说明客观过错的内容和本质,同时,在实践中也常常给行为人不适当地强加了某种责任。一是对不同类型的人适用同一行为标准,毫不考虑行为人的智力状态及其预见和判断能力,极易把过错的内容不适当地扩大,从而使客观过错的概念变得极不合理和过于苛刻。例如,无行为能力的人也会有过错,因为他们的行为也可以与一个“细心谨慎的人”的行为进行比较,进而找到他们的过错。二是客观过错说要求用某种行为标准检验各种类型人的行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某种行为标准稍有偏差,就被认为是有过错的。依据客观过错说,此种情形也要承担责任,这就不适当地扩大了责任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