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责任认定规则的地方实践

第五章 当事人责任认定规则的地方实践

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来,全国就没有一个统一的责任认定标准,如何规范、统一办案人员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行为,一直是困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重大问题。因此,究竟如何确定事故当事人责任,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复杂的实践问题。从实践来看,道路交通事故现象纷繁复杂、形式多样,《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要求和体现的理念和精神,要真正贯彻落实于我们的实际办案工作中,确实需要一个熟悉和适应的过程,很难一蹴而就,特别是要一一穷尽并抽象出可供实际操作的具体的定责标准,更是相当困难。基于此,确定了“先试行,再完善”的基本方针,全国各地特别是省级公安机关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的具体规则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实践探索。据统计,北京、江苏、上海、重庆、安徽、贵州、福建、广东、天津、内蒙古、河南、山东、广西、湖北、四川、河北、湖南、江西、山西等19个省(区、市)和部分设区的市相继制定了本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为规范本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章将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省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规则(标准)进行分析,以资借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