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的一般程序
为缓解交通拥挤,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节省警力资源,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可以采取当事人自行协商的办法处理损害赔偿事宜。(3)这种通过当事人自行协商的方法处理交通事故,当然不涉及也不需要经过交通事故认定程序,除此之外的交通事故的处理都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介入,都需要进行交通事故认定。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认定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程序,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当下的交通事故认定一般程序,主要包括制作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证明、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证明等基本环节。
(一) 制作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1.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性质
从性质上分析,制作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实质上是一种内部监督手段,它既体现了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组织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又强化了对交通事故认定的监督,以确保交通事故认定的客观、公正。相比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之间既存在密切联系,也存在一定区别,其中前者是基础,后者是结果。可以说,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质量高低,直接决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质量高低。
2.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1) 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交通事故当事人通常是指与交通事故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这里需要明确的,法人等组织不能作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即便是自然人,应限于与交通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例如,引发交通事故或导致交通事故损害结果扩大的驾驶人等交通活动参与者、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等。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工作单位、驾驶人的驾驶信息等。交通事故车辆应包括车辆号牌、车辆种类与型号、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车辆保险等。道路和交通环境应包括交通事故现场的地点、道路走向、道路宽度、路面性质、标志标线、道路安全设施、影响视线的障碍物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元素。
(2)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发生经过”通常包括何时、何人、何车、何地、何因、何为、何果等“七何”要素。例如,2020年10月1日7时许,陈某驾驶苏A×××××小型普通客车,沿某老街菜场由南向北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撞到前方步行的行人伏某明、朱某元,造成伏某明当场死亡、朱某元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这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的一般描述,包含了至少七个方面的要素。
(3) 交通事故的有关证据。这是用以证明上述基本事实存在的各种资料,这些证据资料应符合法定的证据种类和要求。一是通过现场勘查获得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含摄像)、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等证据资料;二是通过与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的询问获得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资料;三是通过检验鉴定获得的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数值、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痕迹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结论等证据资料;四是通过电子监控、车载记录仪等获得各种视频证据资料;五是公安网等有关数据库获得的各种信息数据;六是通过辨认、模拟实验等获得的相关证据资料。
(4) 交通事故的成因分析。这里的原因限于当事人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或者后果的扩大产生了作用的过错行为。具体而言,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一是要分析当事人的交通过错行为;二是分析当事人的交通过错行为对交通事故产生了作用;三是分析当事人行为的过错的严重程度。
(5) 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划分)。这是在分析了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所作出的一个综合性的专业结论,也就是说,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就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具有过错行为,以及具有多大过错的综合判定。
(6) 交通事故教训及预防对策建议。主要是就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提出相关建议。
3.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制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视情指派民警依法进行交通事故调查,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交通事故证据,在完成证据收集任务的基础上进行交通事故认定,而进行交通事故认定的首要环节就是制作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注意以下几点:
(1) 重大、疑难交通事故的通案制度。从当下实务部门的实际做法来看,为确保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质量,对一些重大、疑难交通事故都要进行通案工作。何谓“通案”?是指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主要原因以及当事人责任划分等进行集体分析研究,尽力达成广泛共识,在此基础上形成交通事故报告书。需要注意的,在通案时,应充分听取各位参与通案人员的意见,特别注意少数人提出的对交通事故认定的不同看法,必要时,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注意加强交通事故认定工作专家库建设,以提升交通事故认定工作的质量。
(2) 制作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制作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并报领导进行审批。为提升交通事故认定效率,防止无休止拖延,设定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制作的适当时限很有必要。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第十九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自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之日起七日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二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3) 审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审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就是指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及时进行审批。很显然,审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是确保交通事故认定质量的重要举措。为此,一要及时进行审批。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二日内进行审批。二要重视集体研究。对死亡事故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召集具有中级以上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民警,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进行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集体研究意见,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 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证明
按照我国有关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审批后,办案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审批意见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因某些特殊情形制作交通事故证明。
1. 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1)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是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是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2) 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要求。一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二是适用普通程序处理生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编号编码规则为办案单位行政区划代码(6位)+标识码(1)+年份号(4位)+顺序号(7位)。三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完成后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3) 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根据不同情形,确定了不同的时限: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二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是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 制作交通事故证明
在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事实无法查清、原因难以判定的情形。那么,对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办案交通民警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证明并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交通事故证明应当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其编号编码规则为办案单位行政区划代码(6位)+标识码(1)+年份号(4位)+顺序号(7位)。
3. 公开交通事故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时公开交通事故特别是涉及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交通事故的证据,有利于客观、公正地处理交通事故,有利于得到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的认同。交通事故的证据公开应注意以下几点:
(1) 适当限制公开证据的事故范围。公开当然有利于客观、公正地处理交通事故,有利于得到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的认同,但是,公开证据也必然涉及办案效率、警力资源投入的增加等,因此,对公开证据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是必要的。例如,限定公开证据的事故种类就是其中的措施之一。基于此,《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中规定,如果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我们认为,确定这样的范围还是比较适当的。
(2) 制定并遵循公正、合理的公开证据程序。一是程序主体。《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中规定,公开证据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交通警察主持,参加证据公开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二是制作记录。公开证据应当制作记录并载明以下内容:证据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基本情况;交通事故简要案情;调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对所公开证据的意见;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材料;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参加证据公开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代理人和主持证据公开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证据公开记录中签名。当事人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当予以记录。当事人无故不到场的,视为对证据没有异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三是补充调查。在证据公开过程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交通警察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补充调查。开展补充调查的,事故认定时限重新计算。
4. 对几种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对当事人身份尚未查明的处理。当事人的身份属于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的基础信息之一,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身份尚未查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证明中予以注明,待当事人身份信息查明后,制作书面补充说明送达各方当事人。
(2) 涉及中止情形的处理。对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而现有证据又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这里需要分析的,既然由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又如何能制作客观、公正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即便进行了认定,其认定结论又如何获得各方当事人的认可?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出现类似情况时,建议不要勉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是出具交通事故证明比较合理。
(3) 对尚未侦破的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处理。对此类情形,如果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如果已经按照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确定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注明撤销原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 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证明
1. 送达的意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完成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证明后,应当依法将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证明送达给当事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当事人知晓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证明的内容,才会对当事人产生送达后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相关的权利才能启动,例如,当事人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等。
2. 送达的时限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证明应当在制作完成后的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这里的送达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职权行为,且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送达,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送达的不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
3. 送达的方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文书所采用的方法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信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4. 查阅、复制、摘录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其在指定地点按照规定查阅。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复制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复制的材料上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