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规则》的核心要点

一、 《贵州规则》的核心要点

(一) 对过错行为的分类

《贵州规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这一基本标准,将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以下简称甲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以下简称乙类行为)和其他过错行为(以下简称丙类行为)三类。甲类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乙类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丙类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可能起主要作用、次要作用或无作用。过错行为分类参见附则:《当事人过错行为分类》。

(二) 制定了基于过错行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具体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行为,对照《当事人过错行为分类》表,确定过错行为类别,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当事人责任:

一是一方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过错行为的,有过错行为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是一方当事人有甲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乙类行为或同时具有乙、丙类行为,丙类行为在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有甲类行为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丙类行为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三是一方当事人同时有甲、乙两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甲类或者乙类行为的,有甲、乙两类行为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四是一方当事人同时具有甲、乙、丙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有一类或两类行为的,有甲、乙、丙类行为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五是在甲、乙类行为中,双方当事人均有相同类别行为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六是在乙、丙类行为中,一方或双方有乙类行为,同时有一方或双方具有丙类行为的,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责任,按照上述方法确定。

(三) 规定了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或双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的过错行为

一方当事人具有下列过错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下列过错行为,承担同等责任:

一是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是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在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https://www.daowen.com)

三是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内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是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五是当事人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

六是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禁止倒车的地点、路段倒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七是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高等级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是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是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 确定了加重当事人一级责任的具体规则

当事人具有下列过错行为的,只加重其一级责任,另一方按照责任对应规则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加重责任方已确定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责任。双方当事人有下列过错行为之一的,互相不加重责任。

一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

三是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