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 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探讨因果关系,大多数目的在于发生结果之后找出应该负责之人。这种归责的目的,使得法律上,尤其是刑法上,探讨因果关系与其他学科似乎有所不同并不影响其本质,也不会影响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判断。”(16)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一种类型。具有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它主要分为合同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以及其他法定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本书探讨的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的重要内容应属于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或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它是确定责任归属与控制责任范围的重要条件。由于在民法中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因果关系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原则的必然引申。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许多相似性,但也存在不同之处。

一是两者的价值取向不同。前者以受害人为中心,主要是为归责服务,其更强调让行为人承担责任而不是排除或规避责任;后者则由于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其尽量不让无辜的人承担刑事责任。正因为如此,故民法中采用的推定因果关系、疫学因果关系(17)等理论都在于扩大责任的范围,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般不能采取推定的方式。另外,在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况下,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中断就是为了排除责任,而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断只是为了确定原因力的大小。

二是两者在精准度上不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常要求精确地确定因果关系,比较注重原因和结果之间的逻辑性和准确的关联性;而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常并不要求十分精确,经常委托法官来进行判断。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实际上就是把相当性的判断完全委托法官,由法官依据社会的通常观念来进行确定。事实上,在民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理论运用得非常广泛,这也表明法官在因果关系的判断方面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在民法上,因果关系的确定掺杂了更多的法官的主观因素。(https://www.daowen.com)

三是两者在是否适用推定上不同。由于刑法上无罪推定归责的要求,因此,在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如果出现了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难以认定的情况,就只能认定为没有因果关系,绝不能通过因果关系推定的方式而使被告承担刑事责任;而在民法上并无类似“无罪推定”的规则,相反,随着现代社会日益增强的“保护受害人”的趋势,在出现了因果关系难以认定的情况,并不必然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法官可以从保护受害人的需要出发推定因果关系。

四是两者在被告的举证责任上不同。民法中为了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在许多情形下实行了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倒置,即被告应当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例如,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案件中,被告要对因果关系的不存在负举证责任。而在刑法上,被告完全无须对因果关系的不存在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