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期看,改革公安系统内部的责任认定机制,推进程序公正
实践证明,立法上规定的在诉讼上完全开放的专家证言模式,涉及专家信用、鉴定诚信、法官责任等多方面的复杂问题,恐怕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内还难以实现。既然在立法上规定的在诉讼上完全开放的专家证言模式在实践中难以有效运行,从而导致公安机关在可诉还是不可诉问题上和法院冲突不断,还不如另辟蹊径,着手改革公安系统内部的责任认定机制,夯实现场勘查,推进程序公正等,努力提升说服力与可信度,力求在功能上替代诉讼上的专家证言制度。笔者认为,要改革公安系统内部的责任认定机制,最重要的是允许当事人、律师及其专业人员介入交通事故认定。
当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认定时,通常“依照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作出”,而将当事人拒之门外,基本没有话语权。调查报告显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的不满主要是来自对这种暗箱操作程序的怀疑”,“怀疑对方当事人通过关系使责任认定不利于自己”,“宣布责任认定时对责任划分的理由的说明更多是对他们的敷衍和欺骗,很大程度上利用了他们对事故处理技术和法律的无知”。(7)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何不允许当事人、律师及其专业人员介入交通事故认定,其理由大致有三个:一是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有了解交通事故调查和参与责任认定听证的权利;二是对交通事故调查和认定过程予以保密,有利于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最终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性;三是交通事故认定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当事人、律师的参与,对交通事故认定没有任何实质性帮助。
然而,我们稍作分析,就可以发现,这些拒绝当事人、律师及其专业人员介入理由是难以成立的。从本质上分析,交通事故认定是对事实的认定。实践证明,交通事故认定过程并不排斥正当程序与公众参与。首先,正当程序是现代法治社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并不取决于实在法是否规定,这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公报案件以及指导性案件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其次,当事人、律师及其专业人员参与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中来,有助于加强彼此沟通,有助于澄清事实。例如,近年来,公安机关积极推进“阳光作业”,公开办案程序、责任认定、赔偿标准和处理结果,实施交通事故认定公开听证和交通事故责任者处罚公示,并对事故当事人进行回访等。再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聘请交警支队警风监督员参加事故处理、协助当事人对交警的事故处理工作进行监督,还有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交通事故,采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参加的方式公开处理,并允许群众旁听,直接将事故处理工作置于监督之下。这些地方改革措施有效增加了透明度,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当然仅从公开楔入,目前的实践与开放模式之间还有距离,以正当程序衡量,仍有进一步改革发展的较大空间。
交通事故认定确实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但交通事故认定其实不完全是纯技术的,而是对技术的综合性运用,从而得出对案件事实的合乎逻辑的解释。(https://www.daowen.com)
具体而言,按照简易程序由交警当场调处的交通事故,交警可以直接进行责任认定。因为在简易程序中,仅由一名交警负责从受理案件、现场勘查、责任认定,到调解赔偿的全过程,因此,允许交警直接认定责任,这样既简约高效,也不违背当事人意愿。
按照一般程序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含复核),应当允许当事人、律师及其专业人员介入,采取公开听证方式进行。这种开放式结构,必然会产生更强烈的倒逼效应,迫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必须认真做好现场勘查,全面收集证据。因为现场勘查是责任认定的基础。外部力量的引入,并对责任认定负责,有利于强化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不迁就警察调查取证上的任何疏忽与草率。
另外,进行公安系统内部改革也应重视申请复核制度的改革完善。为此,要秉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仅是一种证据,而且还是一种专业判断的基本理念,通过当事人、律师及其专业人员的介入,强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专业复核制度的建构与执行,确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客观公正。